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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资讯丨律苗联合会组织学习活动,研讨“舆论监督司法中的律师职业伦理”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8-10

 8月5日下午,尚权律苗联合会组织开展了以“舆论监督司法中的律师职业伦理”为主题的学习活动,由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宇鹏律师主讲,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点评。尚权所实习生及部分青年律师参加了学习交流。

 

 

 张宇鹏律师认为舆论监督司法时,需要考虑到两个层面的因素。首先,媒体的力量是一把双刃剑,其不可控性可能会导致案件走向不利结果。其次,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媒体监督,例如社会危害性大、性质恶劣的案件,老百姓关注的是案件的危害性,而不是案件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什么样案件舆论监督是有效果的?一要在程序或者实体上确有冤情,二要和老百姓形成共鸣。最重要的是,身为一名刑辩律师,需要遵守行业管理规范,不能违规披露案情、炒作案件。
 

 
 
毛立新律师则深入剖析了舆论监督司法的发展历程,以及个案推动法治的实践现状、发生机制。他认为,律师运用舆论监督司法,需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推动相关事件沿着法治的轨道,得到公平公正解决。个案推动法治,从微观层面,就是通过个案改变旧的、形成新的类案裁判规则。如尚权所之前办理的“药神”陆勇案、“蒙冤者援助计划”平反的一系列冤案等,都是起到了这样的积极作用。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律师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实际上就参与了新的裁判规则的形成和创造过程,就是对中国法治的贡献。另外,就公共事件接受媒体采访,提供专业的解读、发出理性的声音,也是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的使命。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部主任张晓凯律师认为,使用舆论监督的案件类型,有着一定的适用前提。涉及到弱势群体、特定职业群体、结果违反常情常理的案件,更能引起民众的共情和关注。舆论监督案件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舆论关注点的基础事实是否成立,如果基础事实有夸张或者断章取义,事实被澄清反转后,舆论监督者会遭受舆论力量的反噬,更不利于案件的处理。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邵克从前媒体人的视角出发,认为记者的权利来自公众的知情权,更多的是代表公共利益,运用媒体监督司法具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一个案件是否适合运用媒体舆论监督,主要看该案件是否具备媒体报道的新闻点和空间。作为执业律师,要特别注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第252—253条中所蕴涵的律师执业风险。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在读研究生施露同学、吉林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在读研究生李铃、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在读研究生钱智武、北京师范大学在读本科生陈艺鑫等,也纷纷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参与交流的尚权律师们,也结合自身办案经历,回答了实习生的提问。

 

 

 通过本次学习交流,大家深切地认识到:充分并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是律师执业的基本遵循。做一个热爱刑辩、专业能力强、认真办案、能够谦卑待人的刑辩律师,才能够在刑辩的舞台上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