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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专业化论坛回顾丨马晓贝: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的质证要点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6-16

编者按

 

2022年5月29日,首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暨第100期尚权刑辩沙龙在线上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有效质证”。论坛全程对外视频直播,持续11个小时,在线实时收看达2.5万余人次。

 

与会20余名发言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刑事质证基本原理” “言词证据、笔录证据的质证”“鉴定意见的质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的质证”以及“行政证据、行政认定的质证”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和交流,给全国律师同行奉献了一场庭审质证的盛筵。

 

以下是山东求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马晓贝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首先,感谢本次论坛的主办方,中国政法大学刑辩研究中心以及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邀请,今天非常有幸在这里和大家汇报、分享《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审计报告的质证要点》。本次汇报和分享借鉴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章宣静等专门研究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应用问题的大咖们的观点,如果有不到之处,还请大家多多指教。

 

在我们团队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过程中,经过我们检索,截止2022年5月1日,在一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当中,有5489件适用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作为控方证据,有15489件适用了审计报告作为控方证据。实际上,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亦或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由于涉案人数多、业务往来多、经济往来复杂等原因,已经远远超出司法工作人员的能力范畴。

 

在这类案件中经常出现对涉案金额的计算,而涉案金额的计算,往往离不开一份关键证据,就是司法会计鉴定或者专项审计报告。这两份报告的结论实际上关系到犯罪数额的认定,进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所以,在这类案件中,如果能够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基本等于是对全案进行辩护。因为司法会计鉴定这类证据在这类案件当中属于证据之王的地位,往往发挥着远超其本身应有地位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接触过,在庭审过程中,尽管审计报告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实体或者程序方面的各种瑕疵,甚至是违法,但是法官、检察官的内心却依然确信这类证据的绝对权威性,因此给我们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非常大的困扰和阻力。所以今天我们从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报告的概念、区别、质证方向和质证要点,来分享如何对这类证据进行质证。

 

一、概念界分

 

从概念上来看,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通过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财务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出具一份鉴定意见或者是鉴定结论。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司法会计鉴定人根据委托人的鉴定要求,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做出一个专业的结论性意见,制作成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为供司法机关参考,所以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是一项诉讼活动。

 

但是审计不一样,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依法对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还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它本质上具有商业属性。而且审计报告是会计财务领域的一个专有概念,它的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二、 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区别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审计报告常见于诈骗类犯罪、经济类犯罪、金融犯罪,还有职务犯罪案件,这两者在形式上具有一个天然的相似性。主要是因为这两者做出的主体都是注册会计师,而他们平时主要是从事审计的工作,缺乏对司法鉴定的鉴定程序和标准的了解,很容易将审计和司法会计鉴定混为一谈。打一个不太恰当的一个比方,以我们所熟悉的病历资料和法医学的鉴定意见类比。病历在诉讼中属于书证,它主要是记载着哪位大夫实施了看病、给谁看病、观察到了什么以及当人死亡时大夫对死亡原因的判断意见。但是,如果这个死亡涉及到了刑事案件,那么这类病历显然是不能够在诉讼中直接用以作为证明死因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使用。所以,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死因,启动的程序是法医病理鉴定,从医学的角度收集死因的司法鉴定意见,其实就相当于审计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也就是说审计报告证明的就是谁实施了审计、审计中看到了什么以及审计的评价意见,但是当这个事件成为诉讼案件,并且要涉及到对具体财务会计问题的鉴定,那么应当实施的就是司法会计鉴定,并且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如果说法院将专项审计报告直接认定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就相当于是将病历当成了法医学鉴定意见来直接使用。

 

具体来看,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报告存在13点区别,这个也是参考了专业人士的观点。通过这两者的区别,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可以以此作为直接切入点,争取以程序性的硬伤换取实体审理的有利结果,最终实现我们的有效辩护。

 

1. 两者法律依据不同

2. 两者的性质不同

3. 两者的检材来源不同

4. 两者对检材的要求不同

5. 材料记录的方式不同

6. 两者的步骤程序不同

7. 两者的目的不同

8. 两者的方法不尽相同

9. 两者的主体权利不同

10. 两者意见表达的标准不同

11. 两者的文书格式不同

12.两者的证明要求是不同

13.最大的区别是两者的证据种类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法定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八项列举证据之一,而审计报告是被排除在这八项列举证据之外的,它的证明力比鉴定意见要低很多。但是,我们在办理存在审计报告作为证据出示的案件时,首先可以要求控方明确审计报告在诉讼当中的证据属性问题,它到底是属于书证还是属于鉴定意见?因为很多时候控方会把审计报告作为书证要求我们质证。但是可以直接明确的是,审计报告是绝对不能够作为书证来进行出示的。因为书证是以它所表述的内容和思想用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文件或者是其他物品,并且书证的形成时间必须在案件发生之前或者是案件发生的过程当中,而审计报告一定是在案件发生之后,由相应的办案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在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形成的一个材料。所以,虽然审计报告是以书面材料为载体,但是本质上是区别于书证的,本身不符合书证的一成时间。再者,从证据的本质来看,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主观判断之后通过书面文字呈现出来的一种材料,而它所依据的银行流水和财务会计资料,这些资料才是书证。审计报告实际上是对这类收集的书证材料进行进一步分析的结果,它本身也不能归属于实物证据,当然也就不属于书证的范畴。从证明力上来看,书证除非是存在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是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情形,才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审计报告本身其实只是一种意见证据,只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参考性的标准,而不能成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如果将审计报告认定为书证,那么就会增强证明案件事实的力度。但是通过前面我们分析的这个概念还有区别来看,审计报告本身是达不到这么高标准的证明力度。因此,我们认为审计报告还是应当参照鉴定意见的证据证明标准。因为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条规定,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而这一条规定是在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这一节规定当中的,所以其实这一条规定就解决了审计报告的属性问题,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可以参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质证。

 

既然这样的话,对于审计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根据鉴定意见的证明标准,可以从程序性和实体性两方面来进行双重质证。

 

首先,程序性事项的审查可以分为七个模块。

 

1、对鉴定主体适格的审查和质证,包括对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资质的审查。2、对鉴定文书格式和标题的审查和质证。3、审查鉴定委托程序的合法性问题。4、对鉴定报告形式要件的审查。5、对鉴定意见的结果告知程序进行审查。6、对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关联性的质证审查。7、对鉴定意见的结果在逻辑上和法律上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审查和质证。

 

再次,实质性事项的审查和质证,主要是分为五个模块。

 

1、审查检材的合法性和完整性。2、审查鉴定方法的合法性。3、审查鉴定范围的界限。4、对鉴定过程进行审查。5、鉴定报告引用数据的实质性审查。

 

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提交质证意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者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