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4-06
编者按
2022年3月27日,“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死刑复核程序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2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会议,线上实时收看达5800余人次。
研讨会是在《法律援助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启动的背景下召开的,与会专家围绕“死刑的程序控制”“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死刑复核案件的刑事辩护”“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等议题,就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死刑辩护质量提升进行了深入研讨。
以下是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宗文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秦宗文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今天上午听了各位老师的发言,很受启发。
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是一个大趋势,也应该作为改革的努力方向。我们在推进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革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为什么要推进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革?也就是说,改革想实现的目标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改革要考虑两个目标,一个是控制死刑,一个是统一法律适用。刚才几位老师都谈到死刑复核程序应该以控制死刑为目标,如果仅考虑这一目标,将会影响到检察官在这个程序里的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应考虑两个目标的兼顾。
推进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革,当前应重点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死刑复核中的律师强制辩护
刚才几个老师已谈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代理问题,顾老师也谈到了,最新出台的《法律援助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后才由律师进行辩护。这个立法可能还是有缺陷的,我赞成顾老师的观点,应该实行强制辩护。刚才有学者提到,涉及死刑的适用,哪个当事人会傻到不申请律师辩护?例外总是有的,有些人可能抱着必死的决心,不愿意申请法律援助。我认为无论当事人申请与否,死刑复核中都应由律师强制辩护。这推进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革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律师代理,就绝大多数被告人的法律素养来讲,期待在死刑复核程序里面改变结果是非常难的。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问题
刚才有学者谈到,到底是采取开庭的方式,还是听证,还是其它什么方式?我整体上认同开庭方式,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并非所有案件都要开庭。虽然死刑复核程序涉及人的生命,全部开庭好像更符合人权保障要求,但我们要考虑一点,如果最高法院审查案卷之后,本来就要发回重审和不核准,还有没有必要考虑开庭?应当根据最高法院阅卷后可能采取的处理方案来决定是不是开庭审理。对可能核准死刑的,最高法院应通知辩护人开庭审理;对可能不核准死刑或发回重审的,应该通知最高检察院审查案卷,最高检有不同意见的,开庭方式。刚才几位发言人谈到,最高检没有必要派检察官出庭,因为死刑复核程序是要控制死刑适用的,最高检出庭不合适。我个人认为,检察官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不出庭,确实有助于控制死刑,但如果死刑复核程序还有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应当考虑让最高检派检察官出庭。
开庭中,被告人要不要出庭?对于一个完备的法庭而言,如果被告人不出庭,感觉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充分,但考虑到被告人出庭实际可能发挥的作用,还是应分类处理。如果涉及到事实的争议,被告人出庭我觉得是有必要的;如果仅仅是涉及到法律适用,可以考虑不让被告人出庭,因为被告人对法律适用很难提出有价值的意见。
当然,这又涉及到我们的复核程序是不是仅限于法律审。有观点认为,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拖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了,这时候再在复核程序中进行事实审,还有没有必要?我想复核程序中进行事实审理的价值可能有限,但是如果考虑到被害人生命价值的话,即使有一点点可能性,如果复核法官发现案件疑点,或者辩方对事实问题提出异议的话,我觉得还是应当审查。
这一点上不应当简单借鉴国外的法律审。因为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死刑适用要么废除了,要么非常少,我们的死刑复核案件还是有一定量,我个人认为死刑复核程序里面还是要坚持事实和法律都适用,都进行审查。当然,如果是仅仅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可以考虑不让被告人出庭。
会议开始的时候樊老师谈到,过去讨论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革,认为很困难。采取什么方式来进行?如果被告人全来北京去,显然也不可能。这几年在线诉讼发展很快,特别是疫情期间,在线诉讼各方面已经比较成熟了,各种问题也解决的差不多了。考虑到死刑复核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全部采用在线审判会比较合适。可由由一审的中院来为在线庭审提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