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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案例丨邢志、郑焱之:700万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重审宣告无罪——新能源开发领域无罪案辩护要点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0-19

邢志

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郑焱之

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2022年初,某知名新能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其单位直接主管胡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退赔人民币七百万元,并处罚金。宣判后,胡某委托尚权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邢志、郑焱之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尚权律师运用民商法中并购、投资与民间借贷以及新能源建设与运营等领域的知识积累,对案件进行了深度、系统的研判,经大量工作后确定了辩护方向。在争取二审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经过辩护人庭审时的专业表现及与法院的充分沟通,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近日,判决宣告本案被告人胡某无罪并当庭释放。被告人胡某结束了在看守所长达近一年的羁押,重获自由得以与家人团聚。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某新能源公司于2016年成立,被告人胡某系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5月该公司以收购项目公司100%股权的方式取得某光伏项目的实际控制权,该项目当时已经取得项目备案、土地红线、电力等相关批复文件。当年7月,该新能源公司与沙某、陈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二人向该新能源公司支付800万元,项目验收后返还投资款800万元,并网后一次性支付利润700万元。该能源公司后将收到的款项用于支付税款、偿还借款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性开支。当年6月,项目所在省份能源局发出紧急通知,警示项目若开工建设,可能无法取得国家补贴,项目存在亏损风险。后该项目搁浅,该能源公司未能偿还沙某、陈某款项。二人向法院提出返还之诉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公司没有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投资款700万元用于公司债务、欠款等,致使投资款无法返还,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依法惩处。”

 

 辩护团队确定的辩护方向为:1.不能以借款人经营亏损而推定其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在企业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试图改善经营状况,获取更多的利润,扭亏增盈,是多数经营者的惯常思维。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犯罪意图,要求经营者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不作任何努力,坐以待毙,显然也是强人所难。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诈骗,显然也不利于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对经济的发展不利。2.新能源企业的盈利方式多元化,是一个既定事实。新能源企业可以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的过程中通过转让项目、寻求EPC建设合作方垫资、参照各省煤矸石发电电价取得上网电费以及相关政策补贴,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评价应当由第三方机制独立完成,而非由控方直接认定。3.涉案公司与被害人签订的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双方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控方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害人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被害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该70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故涉案公司对借入的资金有支配权力,且该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不存在“专款专用”的情形。4.本案案涉项目真实存在,并已取得全部行政许可。经检索新闻报道可知,项目所在地的J省,当年超量备案达数十倍之多,后紧急叫停项目建设后,导致案涉项目未能建设投产。本案不存在被告隐瞒事实的情形。

 

 某市西城区法院认为:“被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某新能源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了前期投资,后期由于客观原因没能继续投资实施,某新能源公司虽然改变了借款用途,但未用于非法活动、从事股票等高风险投资活动或挥霍,且出借人要求还款时,双方还签订了《还款协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某新能源公司不具有还款能力,公司借款就是为了公司运营,没有不偿还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判决被告人无罪。”

 

从法院的评判中可以看到,尚权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充分采纳。据不完全检索,裁判文书网上关于该类新能源项目被指控的案件均被判决认定有罪。尚权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技能和为当事人全心全意服务的执业理念,竭尽全力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最终使其沉冤昭雪,同时为该类案件的辩护积累了相关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