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尚权研究丨张雨:毒辩心得——如何看待毒品案件的程序辩护?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5-30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律协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尚权毒品犯罪与死刑复核辩护部主任

 

在毒品犯罪的辩护中,程序辩护是一个被辩护律师们经常采用的方法。

 

毒品案件的侦办有自己一套独特的程序,相应的各种规定林林总总,把毒品的提取、扣押、指认、称量、取样、保管、送检、鉴定、现场勘验等等,几乎每一步都规定得十分详尽、细致,对于指导公安机关侦办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流程,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由此也导致辩护律师在毒品案件中广泛进行程序辩护,从理论上讲,咱们律师如果熟练掌握这些规定,在阅卷和会见时能多多留意这些细节,从中发现漏洞,特别是这个漏洞如果能影响到对本案关键情节的认定,就完全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现实中程序辩护的效果却是绝大多数收效甚微。甚至有的辩点,虽然律师们一直在大提特提,但却从未见过被采纳,比如见证人的问题;个别程序性辩点,即便被法官所认可,法官往往也不直接写在判决书上,而只是在量刑上酌情考虑,但这已经是难能可贵了!

 

那么我们辩护律师该如何最大化地提高毒品犯罪中程序辩护的辩护效果呢?对此,笔者结合自己多年办理毒品案件的经验,谈谈自己对毒品案件程序辩护的心得与感悟,当然需要声明的是,因为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所以这仅为笔者个人观点,内容也仅供参考。

 

一、程序违法须达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才有评判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规定的二审、死刑复核程序中因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况都不是单纯的违反法定程序,后边都还有一句“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注意这句是很重要的,也就是说不是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都会导致裁判结果的改变,要达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才行,不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问题是不会影响裁定结果的。同理,毒品犯罪侦查程序违法的问题,也要达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才有评判的意义。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程序问题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呢,这就一言难尽了,但毫无疑问,如果一个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已经错误地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那肯定属于“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之列。

 

二、程序辩护不能单纯地只着眼于程序问题本身,而应立足于程序问题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由于司法机关一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陋习,在法官们看来,不影响事实认定的程序性问题是很难被其考虑的,比如说查获毒品后的扣押程序不符合规定,但如果被告人始终认可这批毒品是他的,对毒品数量也没异议,也有汇款记录、通话记录等相印证,法官显然是不会因为扣押程序不符合规定这样的程序违法问题就认定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在我国的毒品犯罪司法实践中,即便是未能查获毒品实物,只要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尚且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存在予以定罪量刑,更何况是查获了毒品实物,只是扣押程序不符合规定这样的程序错误。

 

而如果程序上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犯罪事实的认定,法官则可能会考虑,比如被告人始终零口供,否认毒品是他的,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其他证据证明的内容也不够明确,虽然查获了毒品实物,但毒品的扣押程序明显违法,毒品外包装上也没有被告人的指纹,这时辩护人提出扣押程序违法,不能认定查获的毒品系被告人所有的辩护意见,这就可能会让法官心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正确产生怀疑,动摇法官认定指控成立的信心。所以,当辩护律师在提出程序上的辩意见时,目标一定要奔着这个程序违法问题是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去的,而不能只就程序问题说程序问题,只指出程序上的问题就止住了。

 

三、对于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程序问题,也可以适时简要地提出

 

那么对于不影响事实认定的程序辩点咱们是否就应该一概不提了,个人认为也不必然。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毒品案件中,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因素很多,律师由于某些原因所限可能也无法全面了解,因此你就会发现有时会有这种怪现象,就是律师觉得没意义,没必要提的观点,但法官偏偏就主动给写在了判决书上,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就不只是律师尴尬的问题了,而是失职的问题了。

 

而在某些侦查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的毒品案件里,侦查程序上往往漏洞百出,但又都不是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程序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下,把这些成堆的程序问题都指出来,也可能会产生积少成多,从量变到质变的效果,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动摇,最终影响量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程序辩护换量刑辩护”。但不得不说,这种的成功机率也较小。

 

对此,笔者的观点是,首先,作为辩护人不能太保守,不能从咱们这里就对有问题的地方视而不见,对于确有明显错误的程序问题,该提出就要提出,法官不采纳那是他们的事儿;其次,对于程序上的辩护意见,提出即可,但不要期望过高,不要指望一提出能收到多好的辩护效果;再次,什么时候提出,提到什么程度要综合衡量全案情况来确定,要适时、适当地提出,而不必在任何阶段都反反复复地大提特提;最后,提出意见要简明扼要,点到即可,不纠缠,不拖泥带水。以笔者的经验,开庭情况下在举证阶段以质证意见的形式简要提出最佳,而在辩论阶段就没必要再反复强调了。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程序辩护,任重而道远,法律法规虽然详尽,但可惜并未被切实有效执行,推动法治的进步,仍需要法律人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