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尚权研究丨宋立翔:如何快速剖析涉黑案件起诉书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4-26

 

宋立翔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有组织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刑事诉讼法学硕士

 

正确地解读、剖析涉黑案件起诉书,是我们了解控方指控主张及其论证逻辑,进而快速有效阅卷,发表有效的有针对性地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的前提条件。在解读起诉书之前,我们需要熟悉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纪要》)、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纪要》)、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9年《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文件,以及司法文件起草者对2009年《纪要》、2015年《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还有《刑事审判参考》的相关案例(见附表)。如果不熟悉以上相关司法文件以及案例,不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的认定规则,看起诉书仅仅是在“听故事”。

 

在熟悉相关司法文件及案例的前提下,我们解读涉黑案起诉书,总体上可分为两步:第一步,通过起诉书的表述,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的认定规则,判断起诉书针对每个特征的指控方向;第二步,在此基础上,明确后期阅卷的重点,为撰写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做准备。

 

一、组织特征

 

起诉书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行文顺序通常是:组织形成过程——组织成立时间——组织架构——组织纪律。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是,犯罪团伙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成立时间意味着此时该犯罪团伙已达到质变,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后,必然要有相应的层级,为保证组织人员及结构的严密性、稳定性,就需要组织纪律规约。

 

(一)组织形成过程

 

起诉书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通常有三种途径,不过三种途径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多数时候兼而有之。

 

1.途径一: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奠定组织基础。

 

例1: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起,被告人甲、乙开始纠集一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肆意妄为地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逐渐形成以甲、乙为首的犯罪组织。

 

起诉书如果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此种途径形成,我们在后期的阅卷中需要注意如下几点:第一,他们的前科是在何时形成的,如果是在进入组织后形成的,起诉书的指控则有失偏颇;第二,组织内有前科的人占多少;第三,有前科的人出于何种原因加入组织,如果是因为有一定的工作技能而被聘用,就不能认定让将他加入吸纳进组织是为巩固恶名(此说法?罕见)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作准备;第四,所谓的社会闲散人员,需注意他们进入组织前有无固定工作,这一点可以从他们接受讯问时介绍的个人经历中看出,如果他们加入组织前有固定工作,就不宜将他们认定为“社会闲散人员”。

 

总而言之,我们关注以上四点的目的在于,核实组织者、领导者招揽前述人员是不是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条件。

 

2.途径二:积蓄经济实力。

 

例2: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甲在L市Y区经营农产品生意,通过实施偷税漏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逐步积累了较强的经济实力。

 

如果起诉书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这一途径形成,我们需注意:首先,被告人经济来源是否具有合法性,单纯的合法经营活动不能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经济来源,其中必然伴随着违法犯罪的敛财活动;第二,2015年《纪要》《<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指出,“一定经济实力”的取得方式应具备“有组织性”的特点。换言之,被告人依靠个人经营积累的经济实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无关的。所以我们阅卷时需要关注被告人前期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是否有其他组织成员加入,从而判断经济利益是否系在该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

 

3.途径三: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打击提供便利。

 

例3:2007年,甲、乙通过对H省B市相关领导的利益输送,将业务扩展至B市地区。

 

该途径通常与前述途径二联系紧密,我们面对起诉书的此种指控的途径三,阅卷是时需要重点关注:第一,核实被告人行贿的事实是否存在,在案有无证据证明;第二,若行贿事实确实存在,则需注意行贿的时间及原因,换言之,要核实行贿行为与被告人牟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打击之间是否具有对应关系。

 

(二)组织成立时间

 

210015年《纪要》将“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标志性事件”“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起始时间的审查判断依据。其中,“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非常少见,起诉书通常会以“标志性事件”或“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作为认定组织成立时间的依据。据此,我们应当先通过起诉书的表述,了解起诉书控方是根据“标志性事件”还是“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来认定指控组织的成立时间,之后确定阅卷的重点。
    

1.如何区分“标志性事件”“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一般而言,起诉书认定“标志性事件”会有固定的表述方式,例如“树立非法权威”“一战成名”等。退一步讲,即使起诉书没有明显表述,我们有时也可以根据事件的性质或结果,来判断起诉书是否以“标志性事件”认定组织成立时间。其一,如果起诉书将某起暴力性事件认定为组织成立的开端,则基本能够确定该起事实属于“标志性事件”;其二,事件发生后,被害人退出了某一区域或行业,该组织能够决定或左右某一行业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也基本能够确定该起事实属于“标志性事件”。通过前述两种判断方式,我们通常能够区分“标志性事件”“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2.根据组织成立时间的不同认定,确定阅卷重点。

 

首先,针对“标志性事件”,我们阅卷的重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核实竞争对手退出某一地域或行业的原因;二是事件发生后,该组织是否在某一地域或行业的知名度、影响力是否有所提升。通过核实前述两方面内容,方可确认该组织是否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

 

其次,针对“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我们阅卷的重点则在于:一是先甄别该起事实是否属于组织犯罪,是否体现组织意志、为了组织利益,这是基本前提。;二是“首次实施的有组织犯罪活动”能否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如果起因只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私人恩怨,属个人犯罪范畴,则无法将该起犯罪事实作为组织成立的开端。

 

(三)组织层级结构

 

起诉书通常会将各个组织成员明确归类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我们阅读起诉书不仅要看每个被告人被归为哪一类层级成员,还要透过起诉书探求归类认定的依据,从而明确阅卷的重点。

 

1.解读起诉书认定各被告人层级地位的依据。

 

首先,起诉书通常会写明各被告人的职位、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以此为起诉书作为认定各被告人在组织中层级地位的参考依据。其一,被告人的职位与其在组织中的地位成正比,尤其注意,当被告人在公司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财务主管等,极容易被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或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甚至是骨干成员;其二,被告人与组织者、领导者的关系越近,层级地位可能越高,如果他们之间是近亲属或平时来往频繁,也非常容易被认定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

 

其次,透过起诉书的表述,结合司法解释刑法的规定,能够探知认定各被告人层级地位的法律依据。2009年《纪要》及《指导意见》针对各类组织成员的认定均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通过抓取起诉书的关键字眼,初步了解认定各被告人地位的依据。第一,“长期跟随甲(组织者或领导者)”“听从甲(组织者或领导者)的指挥”“多次带领”等字眼,通常是被告人被指控为骨干成员的依据;第二,“多次实施”“财务管理”等字眼,通常是被告人被指控为积极参加者的依据。,另外,如果起诉书指出该被告人参与实施的某起犯罪,则指控依据是即为被告人在该起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2.透过起诉书的认定理由明确阅卷重点。

 

首先,针对各被告人的职位、被告人之间的关系,需要核实的问题如下:一是,核实各被告人的任职时间以及在位期间有无实权;二是,如果被告人与组织者、领导者是近亲属,需核实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以及来往情况;三是,如果被告人与组织者、领导者来往较多,应注意他们之间的来往主要体现在哪方面,只是单纯的吃喝玩乐,还是经常共谋实施犯罪。只有核实以上问题,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正确认识被告人在该组织中的地位、作用。

 

其次,结合刑法相关规定及起诉书的关键字眼,阅卷时需要注意:其一,被告人与组织者、领导者形成上下级关系的具体时间,以及此关系持续的时间,从而判断被告人与组织者、领导者的关系;其二,注意被告人在其参与的每一起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若均未起到主要作用,则不宜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其三,如果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某起犯罪中作用突出,需要先厘清该起犯罪是否属于组织犯罪,之后再判断该起犯罪是否属于“标志性事件”或“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如果均不属于,则其层级地位存在辩护空间;其四,核实被告人所获取的犯罪所得,这也对认定被告人的层级地位具有参考意义。。

 

(四)组织纪律、规约

 

我们需通过起诉书的表述先区分组织纪律、规约是否成文,随后阅卷时根据组织纪律、规约的形式有所侧重。

第一,如果该组织有成文的组织纪律、规约,起诉书会罗列出来。例如,为明确组织成员的管理、分工,指定制定了《财务支付审批管理办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内部规约。再例如,针对催收业务,制定了《外访催收流程》等明文纪律规约。我们阅卷事要做的是,将起诉书所罗列的相关书证材料都找出来,斟字酌句地研读,从而结合文件的制定目的、内容来判断这其性质上是否属于是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纪律、规约。

 

第二,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规约是不成文的,一般其中分两种情况。其一,起诉书在不成文纪律、规约之后举出了具体事例,我们阅卷时需将相关事例一一找出,并逐个分析,重点核实奖励或惩戒的对象、原因;其二,起诉书在组织纪律、规约之后未列出具体事例,。但这不代表没有事例能够支持,其中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公诉人故意省略不列明,二是公诉人自己也不确定这些事例能不能体现该组织的纪律、规约,。无论是哪种可能,我们阅卷时都要将所有可能体现组织纪律、规约的事例都找出来,并逐一分析。(注意断句)

 

二、经济特征

 

起诉书描述经济特征,行文顺序通常是先阐述攫取经济利益的途径及数额,后阐述经济利益的用途。其中内在的逻辑关系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以及其他途径获利,后将获利金额用于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

 

(一)获利途径

 

我们阅读经济特征中的积蓄积累经济实力部分,首先应当区分非法获利与合法获利。获利途径是否合法,通过起诉书的表述即可直接看出。起诉书若要指出被告人哪些经济利益系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所得,会将作为获取手段的违法犯罪事实写出来,通常还会在后面写明违法所得金额。针对不同的获利途径,我们阅卷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

 

1.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利获取经济利益。

 

首先,起诉书通常会将每一起或每一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获利金额写在该起或该类犯罪行为之后,我们阅卷时需核实的问题包括:第一,该组织获利手段的合法性,例如,如果该组织通过招投标获得某一项目,则需查清此次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第二,该组织是否真地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中获利了,查清获利与犯罪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第二三,针对起诉书指控的获利金额,厘清该数额是如何计算的,有无相应的证据证明,认定是否准确。

 

其次,通过阅读起诉书,我们还能够找出该组织获利的主要途径,判断依据主要是金额以及该获利手段在所有违法犯罪中的占比。例如,起诉书指控,经审计,2005年至2021年期间,该组织通过道路救援共获利1.29亿余元,而起诉书指控该组织强迫交易行为高达百余起,由此可知,该组织的主要获利途径就是道路救援。识别主要获利途径的意义在于,:其一,确立我们针对各罪辩护的重点是在哪一起或哪一类事实,当我们能够否定前述事实构成犯罪,则同时能够说明该组织的大部分经济利益均系合法获取;其二,如果我们的当事人未参与这类犯罪,而是其他获利较少的犯罪,这能够成为我们降低当事人在组织中的地位甚至脱黑的理由。

 

2.通过合法手段获利获取经济利益。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也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我们通常能够看到“其他手段”“经营活动”等字眼。例如,该组织利用组织恶名和势力,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再例如,上述经营活动为该犯罪组织的形成、发展和坐大成势,积蓄了经济实力。起诉书虽然通常不会阐明具体哪些组织成员参与了合法的经营活动,但有时会透露合法经营活动的开展时间,而这关系到这些经济利益能否视为该组织的经济实力,所以我们需要重点关注。

 

如前文所述,即便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利,也需要核实合法财产的获得是否通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联的行为或方式。因此,针对起诉书列出的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资产,阅卷时需要核实除被告人外是否有其他组织成员参与了合法的经营活动,以及这些经营活动是否在该组织形成之前就已结束,从而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在外。

 

(二)经济利益的用途

 

起诉书指控的经济利益的用途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用于豢养组织成员维系组织生存、发展,另一方面是寻求非法保护,。通过起诉书的表述,能够直接对二者予以区分。

 

1.豢养组织成员维系犯罪组织生存、发展。

 

首先,判断起诉书是否指控该组织将经济利益用于维系组织生存、发展该组织豢养组织成员非常简单。其一,,只要有“工资”“奖金”“补偿”“奖励”等词汇,就是描述该组织如何豢养组织成员;。其二,当起诉书中提及“配备手机”“配备车辆”“购买枪支”等词汇,则是描述该组织购买作案工具。其三,“提供逃跑费用”等词汇则体现该组织提供作案经费。

 

其次,起诉书的相关指控该组织“以商养黑”必然有事例作为依据。起诉书有时会将事例列出,有时不会。如果列出事例,阅卷时针对各事例进行分析即可。如果起诉书不列出事例,则需要我们阅卷时将所有可能成为认定豢养组织成员维系组织生存、发展的事例都找出来,逐一分析,重点看资金的来源、资金发放的对象、发钱的原因、购买工具的目的等,从而判断该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的用途。

 

2.寻求非法保护。

 

首先,判断起诉书是否指控该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也很简单,只要有“行贿”“拉拢腐蚀”“寻求庇护”等词汇,就是描述该组织如何寻求非法保护。

 

其次,起诉书指控该组织寻求非法保护同样必然存在相应的事例。阅卷时,针对相关事例,重点关注行贿人、行贿时间、请托事项等要素,以核实行贿与寻求非法保护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三、行为特征

 

起诉书描述行为特征通常没有固定的范式,一切都紧紧围绕着“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这一核心展开论述。在论述过程中,字里行间自然能够体现出各具体犯罪行为的有组织性以及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一般而言,起诉书在阐述行为特征开头或结尾会出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一表述,这句话直接体现了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因此,我们阅读这一部分的重点,在于解读起诉书如何指控暴力性以及有组织性。

 

(一)暴力性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起诉书的表述,看出起诉书仅指控该组织有暴力、威胁行为,还是暴力、“软暴力”兼而有之,。如果是后者,则意味着我们需要熟悉“软暴力”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及哪些罪名能够通过“软暴力”实施。当起诉书指控该组织同时具有暴力与软暴力,其表述有两种方式:一是,起诉书表述“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根据《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软暴力”属于其他手段;二是,起诉书直接写明“软暴力”一词。

 

其次,起诉书通常会将该组织实施的所有暴力性犯罪逐一列举,以体现该组织行为具有暴力、威胁属性。我们应当将起诉书列举的暴力性犯罪作为各罪部分阅卷的重点,着重核实相关犯罪行为的暴力、威胁程度。我们可以将起诉书指控的暴力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作为参考依据,即核实该组织的暴力行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伤。一个犯罪集团实施犯罪,如果仅造成被害方轻伤及以下后果,连一起重伤都没有的,不宜将该组织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最后,起诉书通常会以三种表述方式体现该组织实施了“软暴力”。其一,与描述暴力、威胁行为相同,将“软暴力”行为进行列举;其二,对该组织曾实施的各种“软暴力”进行概括描述,例如,为达到非法目的,该组织还惯用制造舆情、跟踪监视抓人把柄......通过打砸玻璃、喷涂油漆、发放传单、断水断电、焊门堵路、聚众造势等其他滋扰手段,实施违法犯罪;其三,直接一句话概括,例如,该组织通过对需要救援的车主实施精神强制等“软暴力”手段,迫使多名车主接受救援服务。阅卷时需重点关注这些软暴力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在此之前该组织是否实施过暴力行为,毕竟“软暴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到中后期的行为方式,并且需要以暴力、威胁作为后盾。如果起诉书所指控的“软暴力”出现在该组织在发展初期且在此之前未实施过暴力、威胁行为,则明显不符合《指导意见》第9条之规定。

 

(二)有组织性

 

首先,起诉书为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具有组织性,通常有两种表述范式。一是,将该组织所涉嫌的犯罪事实逐个罗列,例如,“2007年,甲授意A公司工作人员任意毁损B煤矿的土建工程;2008年5月至6月,乙、丙等人在丁的草场强行采挖.......”;二是,将该组织涉嫌的各个罪名进行总结性陈述,例如,“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60余起。”

 

其次,无论起诉书采用何种表述范式,我们在解读这部分内容时的重点包括三方面:其一,注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是不是组织成员,如果是某一组织成员带领组织外成员实施,我们需结合该起犯罪目的进行分析,这可能是某一组织成员出于个人原因而实施犯罪行为;其二,起诉书指控的每一起组织内犯罪事实的起因是什么,是否出于组织意志、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其三,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被害人,特别注意他们和该组织的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从而判断该起事实究竟是组织成员出于组织意志、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还是仅因与被害人存在私人恩怨而实施。

 

四、危害性特征

 

起诉书描述危害性特征,通常按照“总——分先总后分”结构进行。即开头先明确该组织在什么某区域或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或二者兼具。随后,起诉书将根据认定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危害性特征的八种具体情形,指控该组织在某一区域或行业具体造成了何种具体危害。我们阅读这一部分时,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解读起诉书:

 

(一)明确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区域或行业

 

首先,我们透过起诉书的表述,能够了解该组织具体在什么某区域或行业产生了危害性,产生的是危害程度是非法控制还是重大影响,抑或还是二者兼都有。例如,“该组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G镇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再例如,“以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益强势地位,在H区X矿区亦非的煤炭资源开采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危害的区域、行业和程度,我们阅卷时才能明确重点。

 

其次,如果起诉书指控该组织是在某一区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我们阅卷时应注意如下两点:第一,每一起组织内犯罪的发生地,多数犯罪若发生在危害的区域之外,则起诉书指控明显存在问题;第二,为将本案中的所有被害人进行归类,看各类被害人与该组织的关系,以核实被害人的合法利益是否确实遭受侵害。如果起诉书指控该组织是在某一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除前述两点之外,阅卷时还需注意该组织在其所从事的行业中的市场份额占比。

 

(二)厘清起诉书是根据何种哪些具体情形明确认定该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我们判断起诉书指控的该组织危害特征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通过抓取关键词进行判断。其一,当我们看到“不敢举报”,能够判断这属于《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致使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其二,当我们看到“非法控制垄断”等字眼时,能够判断这属于《指导意见》第11条第二种情形,即“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其三,当我们看到诸如“拉拢腐蚀”“贿买”“包庇”等字眼时,能够判断这属于《指导意见》第11条第六种情形,即“多次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其四三,当我们看到诸如“政治光环”“人大代表”等字眼时,能够判断这属于《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的第七种情形,即“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

 

第二,可以根据起诉书的每一句话或每一段话的落脚点判断起诉书所陈述的情形,尤其是起诉书指控该组织具备《指导意见》第11条第四、五种情形时。例如,“该组织对拒不偿还债务的借款人,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此为第四种情形。再例如,“该组织严重干扰、破坏A公司、B公司、C公司等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并使以上众多企业商户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此为第五种情形。

 

厘清起诉书指控的具体危害情形后,我们阅卷时可以根据2015年《纪要》所规定的认定各情形的具体标准抓取重点,在此不赘述。具体如下:

 

第一,核实被害人是否曾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如果确实没有,则应核实未举报、控告的原因。

 

第二,核实起诉书指控的该组织所垄断或影响的行业在当地的真实情况,如果垄断的事实确实存在,则需查明成因。例如,该组织垄断某一行业是否得到政府许可。再如,其他同行退出该行业是否出于自愿。

 

第三,核实该组织行贿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实是否存在,如果确有其事,则应核实行贿的目的是否与该组织谋取经济利益或寻求非法保护具有对应关系。

 

第四,核实该组织成员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担任职务的程序的合法性,同时需重点关注该组织成员是哪个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该组织产生违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区域、行业是否具有对应性。

 

第五,核实该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的敛财数额、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数额,是否致人重伤或多人轻伤、是否多次一番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

 

附件:《刑事审判参考》涉黑案件分类集成

 

一、黑社会“四特征”的认定

 

(一)黑社会“四特征”总体把握

 

《刑事审判参考》第22集第142号案例:张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如何把握?

 

《刑事审判参考》第74集第627号案例:张更生等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案——如何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

 

《刑事审判参考》第74集第628号案例:乔永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集第1160号案例:牛子贤等人绑架、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重婚案——如何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涉黑罪名不成立的应如何依法处理

 

《刑事审判参考》第123集第1354号案例:吴占学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整体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二)黑社会的组织特征

 

《刑事审判参考》第74集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把握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集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集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较长时期内暂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是否可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仍持续存在

 

《刑事审判参考》第123集第1355号案例:谢培忠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准确界定涉黑组织形成的标志性事件

 

《刑事审判参考》第123集第1356号案例:龚品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对“软暴力”的强度要求以及“占股分利”模式下的组织特征

 

(三)黑社会的经济特征

 

《刑事审判参考》第74集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

 

(四)黑社会的行为特征

 

《刑事审判参考》第74集第624号案例:区瑞狮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集第1156号案例:焦海涛等人寻衅滋事案——如何根据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集第1157号案例:符青友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销毁会计账簿,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案——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的暴力性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集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何认定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

 

《刑事审判参考》第123集第1356号案例:龚品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对“软暴力”的强度要求以及“占股分利”模式下的组织特征

 

(五)黑社会的危害特征

 

《刑事审判参考》第23集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件中的保护伞问题

 

《刑事审判参考》第74集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刑事审判参考》第74集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结合具体案情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集第1159号案例:王云娜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如何根据“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内在要求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二、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

 

《刑事审判参考》第74集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第74集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积极参加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集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集第1153号案例:朱光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准确把握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

 

《刑事审判参考》第123集第1358号案例:黄图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借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谋取经济利益,是否属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黑社会组织成员个人罪责问题

 

刑事审判参考》第74集第626号案例:张宝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罪责

 

《刑事审判参考》第74集第629号案例:王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集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何认定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

 

四、“套路贷”的认定问题

 

《刑事审判参考》第120集第1306号案例:韩召海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套路贷”的司法认定

 

《刑事审判参考》第123集第1357号案例:方悦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

 

《刑事审判参考》第123集第1362号案例:陈寅岗等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案——如何认定与处理“套路贷”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123集第1363号案例:张凤等14人诈骗案——“套路贷”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及计算方法

 

五、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问题

 

《刑事审判参考》第74集第620号案例:黄向华等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国阳、张伟洲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要件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集第1163号案例:刘学军、刘忠伟、吕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相关具体应用法律问题

 

《刑事审判参考》第123集第1359号案例:张礼琦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准确把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客观方面、罪数处断及追诉时效

 

六、恶势力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120集第1304号案例:刘康等人敲诈勒索案——“黑中介”恶势力犯罪行为的认定

 

《刑事审判参考》第123集第1360号案例:吴强等人敲诈勒索、抢劫、贩卖毒品、故意伤害案——如何区分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普通犯罪集团

 

《刑事审判参考》第123集第1361号案例:周方健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如何准确区分恶势力与一般共同犯罪

 

七、其他问题

 

《刑事审判参考》第74集第630号案例:范泽忠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集第1161号案例:邓统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者、领导者通过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量刑时应当如何把握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集第1162号案例:吴亚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构成立功,量刑时应如何把握

 

《刑事审判参考》第119集:蒋英库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私藏枪支、介绍贿赂、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19集:刘汉刘维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28集第1425号案例:罗建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如何依法处置涉案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