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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刘哲:续保与续押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2-20

 我们都知道取保换阶段都要续保,也叫换保,但实际上是重新办理一套取保候审手续,这是比较繁琐的。

 

 但是如果是羁押状态,只是换押就行了,这是非常简便的,是不需要嫌疑人到场的,但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可一定是嫌疑人要重新到场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续保自然要比换押繁琐的多,从而搞得取保这件事就像给自己找麻烦,也是给别人找麻烦。如果要是捕了,不就全省事了么,尤其是还更加安全,主要是对自己而言的。

 

 如果说当初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是为了保证规范操作,那么难道面对羁押状态的嫌疑人不是更应该进行规范化操作么?也就是不应该重新办理羁押手续么?

 

 当然有人会说,之前那个批准逮捕不也是检察机关作出的么?

 

 现在也重新办理一遍羁押手续的意义何在呢?

 

 意义在于重新确认,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还有没有羁押的必要,要有一个正面的确认。

 

 当然还有人说,我们有羁押必要性审查,有相当于这个功能。

 

 但是我觉得不一样,主要是前提不一样。

 

 续押的意思就在于,你不决定继续羁押的话,这个人就要被变更强制措施了。

 

 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思是,你只要什么也不说,这个人还是羁押着,就成为默许。

 

 那么你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审查了没有,谁知道呢?

 

 续保的要求就是你必须重新出具一个取保候审候审决定。

 

 从面对继续取保和继续羁押程序的繁琐程度来看,我们其实还是鼓励羁押,为羁押提供更加便捷的诉讼途径,而为继续取保增加繁琐的程序。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也是以羁押为原则以取保为例外的传统刑事诉讼运作模式,与目前少捕慎慎诉慎羁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不相吻合,或者正好相反。

 

 对此,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解决,一方面就是让取保包括继续取保在内更加便捷高效,而不是困难重重,障碍重重。

 

 另一方面就是为羁押包括继续羁押设置更高的诉讼成本门槛。

 

 具体在继续羁押方面,我建议从默认模式改为正面确认模式:

 

 1.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羁押措施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需要继续羁押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2.逾期未作出决定继续羁押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为什么说正面模式对减少羁押更有意义?

 

 因为它会督促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对羁押状态做一个正面的审核。

 

 因为重新作出一个结论都要履行一次审查和报批程序,而且还要出文书,这都意味着要承担司法责任。

 

 因为害怕承担司法责任,所以这个审核会十分慎重。

 

 人们只有正面回答问题,才能严肃起来,默认方式很容易逃避问题。

 

 即使作出的是继续羁押的结论,因为这是自己作出的新的决定,也会更加认真一些。

 

 但更有可能的是,经过这次审核发现,该取到的证据也都取到位了,案子比较踏实,嫌疑人没有什么要逃跑的迹象,那么现在取保的风险可能就比侦查阶段还要低,那完全就可以选择不羁押。

 

 但是如果换做是羁押必要性审查,那么能够做到每案必审,每审必出手续么?

 

 它往往还是采取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才审查。

 

 那么你自己捕的案子,你怎么会认为有那个必要自己再审一下呢?

 

 当然我相信有相当多的承办人可能有这个自觉性。

 

 但我不敢保证所有人都有这个自觉性。

 

 而且司法工作光靠自觉性是不够的,必须要有个他律。

 

 这个他律就是续羁押审查。

 

 那就是你要对自己的继续羁押的决定进行正式的书面的背书。

 

 也不仅仅是承办人个人,而是整个司法机关。

 

 这样一来,每个人都要严肃起来,都会再考虑一下这个必要性。

 

 相反,改变强制措施反而还显得轻松一点。

 

 这样一来,也就形成了一个慎押的倾向,继续羁押是比较正式,而且繁琐的,可不是两页手续那么简单的。

 

 这种程序性的仪式感也加重了继续羁押的严肃性。

 

 这样也才能与羁押强制措施的严厉性相比配。

 

 既然严厉那么审查上就要更加严格,不是那么轻轻松松、随随便便的。

 

 相反取保就应该减少繁琐主义,让两者在诉讼繁琐程度上回归正常的比值。

 

 让人总体上看,取保是相对容易的,羁押是相对难的,而不是相反的,这才是轻罪为主体犯罪结构的常态。

 

 当然重罪的羁押比例可以高一些,但让继续羁押的程序更加规范严谨一些也是没有坏处的。

 

 这个现象给我们一个启示,其实程序正义有它的导向,让可以通过程序流程、诉讼环节设计、制约平衡安排等方式,引导人们作出诉讼选择。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诉讼制度是刑事政策的重要调节阀。

 

 我们在刑事政策推进的过程中要注意发挥诉讼制度这个调节阀作用,引导司法官作出更好的司法选择,从而为公平正义获得更有利的途径。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