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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一文读懂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中的罪与罚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9-27

一文读懂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中的

罪与罚

 

 2020年7月,海南推出了离岛免税购物新政,将免税购物额度从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10万元。额度的大幅提高,全面激活了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的活力。预计到2025年,海南离岛免税将有望突破1600亿元,届时海南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免税消费市场。“逐利是资本的天性”,与此同时,“疯狂”的“套代购”人群也相继涌入海南岛,有的干脆直接“在免税城附近租房”,开启代购的双城生活;有的则打起了“人头”的算盘,以1500元左右的价格四处采购离岛旅客的免税购物额度,做中间商……经过数轮普法与执法活动,离岛免税“套代购”可能涉嫌走私违法犯罪的法治观念已经得到普及。然而,很多人在这方面的认识仍然比较模糊,往往只停留在“套代购”行为是“不正确”的这个层面,但具体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却不甚明了。鉴于此,本文对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中的“罪”与“罚”进行系统梳理,进一步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

 

一、哪些“套代购”行为是可罚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套代购”行为都是可罚的。所谓的“套购”,是指以销售牟利为目的,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免税品的行为;所谓的“代购”,是指用自己的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帮别人购买免税品的行为。“套购”行为由于违反了离岛免税购物“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一定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而“代购”行为则不然。代购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情形,本人不以转销牟利为目的,为亲朋好友代为购买,或者本人购买后送给亲朋好友。这种情形并不违法,如果超过免税购物额度,在免税店购买时补缴了关税及其他税费就可以正常离岛。第二种情形,以转售牟利为目的,利用本人的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与前面的“套购”行为一样,这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

 

 详言之,法律禁止的是以下这三种情形:第一种,有偿代购。即有偿出借个人离岛免税额度,为“套代购”团伙购买、运输离岛免税品的行为;或自己购买离岛免税品后在境内转售牟利的。第二种,组织代购。即组织“水客”进行“套代购”,该类行为是套代购行为的高级形态,组织性较强。第三种,中介行为。即为“套代购”团伙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其他方便的行为。

 

二、“套代购”行为会面临哪些行政责任?

 

 1.已经购买的免税品将被没收

 

 没收是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主要”的行政处罚方式。即,将已经购买的免税品全数没收,如果免税品已经销售的,还需要追缴与该免税品等值的价款。也就是说,“赔了夫人又折兵”。举个例子,假设张三“套购”了100万元的化妆品,被查获时已经卖出去了80万,有20万的货还在手里。那么,这尚未销售的20万元货将会被全数没收;此外,由于另80万元的货已经销售出去了,无法没收,因此需要再向张三追缴等值价款80万元。

 

 2.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除免税品外,没收的范围还包括违法所得,这里的违法所得通常是指实施“套代购”走私行为所获得的“报酬”。再以张三为例,假设张三以1500元卖掉了自己本年度10万元的离岛免税购物额度,张三收到的这1500元就属于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报酬”,应当被没收。

 

 3.偷逃应缴纳税款三倍以下罚款

 

 罚款是选择性的,是“次要”的行政处罚方式。也就是说,既可以处以罚款,也可以不处以罚款,由执法机关根据个案裁量,数额为偷逃应缴纳税款的三倍以下。再以张三为例,假设张三“套购”了100万的化妆品,应当缴纳的税款为10万元,则罚款最高可到30万元。

 

 4.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

 

 限制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属于“海关管理措施”之一,海关执法部门可当场作出。离岛旅客实施以下行为的,海关可作出限制其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的处理决定:(1) 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2) 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离岛信息的。

 

 5.失信联合惩戒

 

 即列入离岛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将面临以下惩戒措施:(1)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实施从业限制、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2)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和交易佣金,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三、“套代购”行为会面临哪些刑事责任?

 

 1.可能构成的罪名

 

 第一,有偿代购、组织代购的,可能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1年度典型案例“王某等3人走私普通货物案”中王某的行为即为典型。案情摘要如下:2019年9月开始,王某通过导游购买离岛旅客的免税购物额度后,利用旅客身份信息在免税店购买免税品并办理即购即提,再使用自己或者其哥哥王某某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并将货提走。经查,王某利用这种“套代购”行为偷逃税款270多万元,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罚金280万元。

 

 第二,中介行为,可能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1年度典型案例“王某等3人走私普通货物案”中钟某的行为即为典型。案情摘要如下:2020年2月底,王某联系被告人钟某,让钟某找“人头”,利用“人头”的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期间钟某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帮王某支付免税货款,并带领“人头”离岛返岛。

 

 第三,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核销、提取、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也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四,明知是走私的离岛免税品而购买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间接走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走私的离岛免税品属于犯罪所得,因此明知是走私的离岛免税品而购买的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果“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离岛免税品的,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间接走私)。再以张三为例,假设张三“直接”从走私人李四手中非法收购离岛免税品,则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假设张三从“第二手”或“第三手”王五手中非法收购离岛免税品,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五,明知是走私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性质的,可能构成洗钱罪(自洗钱)。再以张三为例,张三通过实施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犯罪行为获利100万元,后将该100万元转移至境外账户,该转移违法所得的行为即另成立洗钱罪。

 

 需要说明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门槛有两个:其一,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一般为10万元以上;其二,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洗钱罪则没有数额的限制。

 

 2.可能判处的刑罚

 

 2.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罚有三档:第一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档,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三档,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刑罚有两档:第一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 洗钱罪

 

 洗钱罪的刑罚有两档:第一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与前述行政处罚中的没收一样,犯罪所得需全部没收。

 

来源:转型中的刑法思潮 

作者:海南大学法学院——中国特色自贸港特殊税收制度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