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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张磊、梁田:中国刑法如何在域外适用?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9-07

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国公民、企业和投资者逐步走出国门,为世界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部分西方国家将本国法律在域外不当适用,实施所谓的“长臂管辖”,严重侵犯我国的利益。为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中国将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刑法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安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中国刑法准确地适用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如何推动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制衡西方国家司法权的不当域外扩张,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将在国际社会开展法律域外适用的大背景下,阐明中国刑法域外适用中的基础理论,为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开展奠定基础。

 

 有关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研究最早出现在20世纪末,但长期处于零星状态,相关研究并不多见。经过在中国期刊网上查询,截至2021年11月,在题目中包括法律域外适用(域外管辖)的论文有100余篇,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域外适用,以及国际法、反垄断法、证券法、金融法等领域,而题目中包括刑法域外适用(刑事域外管辖)的论文只有7篇。而在研究法律域外适用以及研究刑事管辖权的论文中,也会涉及刑法域外适用或者域外刑事管辖权的问题。总体来说,当前对于刑法域外适用的研究较少,已有研究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一是从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角度切入,在概念界定、规则构建的具体研究中对刑法稍有涉及。此类研究将国内法视为整体,研究其法理依据和冲突实践固然意义重大,但刑法因惩罚手段的严厉性和公法性质等独特的部门法特性,其域外适用应当更加谨慎,所以正视刑法在国内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独特性质、构建专门的域外适用制度很有必要。二是从管辖权冲突解决和刑事管辖权制度构建的角度进行研究,或将域外管辖从体系上进行拆解研究,但刑法的域外适用是一个总则与分则相联系、理论与实践紧结合、国内与国际全面向的整体问题,管辖权只是其中的重要环节,此类研究在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但难以从学理上阐明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全貌。三是从时代背景和法律实践入手,对刑法域外适用的理念进行研究,提出刑法域外保障理念中的局限和完善建议,但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刑法效力向域外的延伸不是无限无序的,不将其视为一个具有充分法理依据的体系而仅从我国需求出发来扩张适用,最后不免陷入学理上的缺失和实践上的混沌。为弥补以上研究的缺陷,鉴于基础理论的研究对于制度构建和实施的重要意义,本文从刑法域外适用的特殊性出发,结合实践阐释其中的理论内涵,寻求中国刑法域外适用体系构建的理论根基、基本原则与路径。

 

一、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指导思想

 

 中国法律包括刑法的域外适用,是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中国涉外法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多次对中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作出重要论述,这些论述是推动中国法律包括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指导思想,这些重要论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同考虑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出的重要部署,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这一理念在法治领域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要在宽广的国际视野下全面依法治国。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战略思维和全球视野,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相互联系的高度,审视我国和世界的发展,把我国对外开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在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推进过程中,也应当胸怀“两个大局”的国际视野,具有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先进意识,并坚决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而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就是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并作出了“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等重要论述。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也就成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两个面向。

 

(二)加快形成完备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为中国法域外适用工作补齐短板

 

 2019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指出:“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应当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形成完备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也是补齐涉外法治工作短板、完善中国海外利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国际法治的需要。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与纽带,然而长期以来却存在相关立法较为落后、应对国际争议“司法化”风险的准备和经验严重不足等明显短板。为强化弱项、补齐短板,应当加强涉外立法,尽快形成完备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

 

(三)加强国际司法执法合作,力求国内法域外适用实效

 

 不论是国内法治还是涉外法治,在具备“良法”的前提下,关键在于实现“善治”。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2021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加强多双边法治对话……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中国法律的域外适用绝不是停留在法条上的事业,在完善法律依据的同时,司法、执行、外交等方面要及时跟进,提高中国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域外执法司法效能。近年来,我国积极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推动刑法域外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活起来、落下去,取得了突出成效。例如,我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成绩突出,2014年至2020年6月,我国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追回赃款196.54亿元,将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坚定决心和法律规定都落到了实处。这些国际司法合作,都是我国刑法域外适用的重要表现。

 

(四)以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应对外国“长臂管辖”,切实维护我国国家和公民利益

 

 针对一些西方国家滥用本国法律的域外适用,运用所谓的“长臂管辖”严重侵犯了我国利益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有的西方国家以国内法的名义对我国公民、法人实施所谓的‘长臂管辖’,在国际规则上是站不住脚的,但是他们执意这样做,我们必须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治等多种手段加以应对。”所以,加强包括刑法在内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也是我国应对西方国家“长臂管辖”的重要措施,更是维护我国公民、企业和国家利益的必要途径。

 

二、中国刑法域外适用中的核心概念

 

 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将中国刑法适用于发生在中国“管辖领域”之外的或者行为人身在中国“管辖域外”的、危害中国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过程。要充分理解和准确推动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首先要对其中的核心概念即“中国刑法”和“域外适用”的内涵进行明确,并厘清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关系。

 

(一)“中国刑法”的内涵

 

 “中国刑法”是指以中国名义制定、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严格意义上来说,这里的“中国刑法”是指刑事实体法。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颇为庞杂,刑法并非其中的全部法源,至少应包括确立中国法域外效力的规则和实施中国法域外适用的规则两部分。由此中国刑法域外适用,应当是指中国刑事法的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引渡法》、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以及非刑事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范等,它们共同组成了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目前的法律体系。

 

(二)“域外适用”的内涵

 

 对于“域外适用”的理解关键是对“域外”的理解,这里的“域外”是指中国的“管辖领域之外”:

 

 第一,“域外适用”中的“域”,指《刑法》第6条关于属地管辖规定中的“领域”,亦即“管辖领域”。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管辖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同时,领域的范围要大于领陆的范围。确切而言,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等条约和国内相关法律,“管辖领域”还应包含国家管辖海域,既包括内水、领海等我国享有主权的海域,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我国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可以看出中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非国家领土的公海区域也受我国管辖;同时第90条第3款规定,“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国旗法》等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进行体系解释,上述法条中的“依法”意为“依照刑法”,从中可以确证我国刑法在领域内、领陆外的适用效力。综上,我国刑法对发生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的犯罪进行管辖不属于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

 

 第二,中国的船舶航空器内不必然排除“域外”情况。虽然我国《刑法》将船舶航空器管辖权规定在第6条属地管辖中,但不能据此认为中国船舶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都与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无关。一方面,我国领土不包括船舶航空器,之所以将船舶航空器作为领土的延伸,是为了解决诉讼管辖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管辖权的特别规定,船舶航空器的管辖权不是具有最强的排他效力的属地管辖的简单延伸,而是同船舶航空器所处的海域空域紧密联系的,因此存在我国船舶航空器管辖与他国属地管辖间发生冲突,需要我国刑法进行域外适用的情形。

 

 第三,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主要表现为“适用”对象具有“域外”特征,包括适用对象的行为发生在域外的,如“留学生李向南杀女友案”中,行为人在美国实行杀害行为后回到中国;也包括适用对象的人身在域外的,如“10·5湄公河惨案”中,主犯糯康由缅甸潜入老挝,最终在老挝被抓获并引渡至中国。就“适用”的其他方面而言,“适用”主体以我国司法和执法机关为主,或者我国有关机关与其他国家的相应部门相互配合;“适用”的过程是我国域内和域外相互配合,但审判由我国法院依据我国法律完成。

 

(三)中国刑法域外适用和相关术语辨析

 

 在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研究中,涉及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域外效力”“域外管辖”等多个术语,对这些术语彼此关系的辨析对于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体系构建非常必要:

 

 1.刑法域外效力和刑法的域外适用

 

 中国刑法的域外效力,是指中国刑法具有的对于域外的、触犯了中国刑法的人和行为的约束力。域外效力是域外适用的前提,是“因”;域外适用是域外效力的确切落实,是“果”。早期有学者认为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该法律在立法者管辖领域外被当地司法机关适用的状态,由于刑法蕴含的主权性,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会以外国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中国刑法是没有域外效力的。事实上,这种观点混淆了刑法的“域外效力”和“域外适用”,认为刑法的域外效力是指外国司法机关适用本国刑法进行定罪量刑,但外国司法机关当然不可能适用中国刑法进行判决,这种观点的界定是有待商榷的。

 

 我们认为,刑法的域外效力是指本国刑法基于国家司法主权对侵犯本国利益的域外法律关系的作用,是一种持续状态,域外效力的存在是不以该效力是否实现为转移的。而刑法的域外适用是实现刑法域外效力的过程,具体指主权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本国刑法对于发生在国家管辖领域外的行为或者处于国家管辖领域外的行为人的过程,同时包括本国司法机关依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与他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过程。

 

 2.刑法域外管辖和刑法的域外适用

 

 管辖是指管理、统辖。域外管辖,是指一国对于在其管辖领域外对于触犯本国法律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统辖。域外管辖权是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前提,域外适用则是国家行使域外管辖的过程和结果。一国对于域外犯罪的管辖也被称为域外刑事管辖,即一国通过刑法的域外适用而实现的域外管辖,指一国刑法罪刑适用的空间维度向域外扩张。域外刑事管辖和刑法的域外适用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关系,刑法的域外适用是国家实现域外刑事管辖的过程,国家对于域外犯罪进行域外管辖必须通过刑法的域外适用而实现。

 

 3.“长臂管辖”和刑法的域外适用

 

 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屡屡向域外不当扩张其国内法效力,被称为“长臂管辖”。2018年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在第四章“美国政府的贸易霸凌主义行为”中设专节论述美国以国内法“长臂管辖”制裁他国,将“长臂管辖”定义为“依托国内法规的触角延伸到境外,管辖境外实体的做法”。之所以称为“长臂”,因为这种管辖突破了主权权力理论下的传统规则,是传统管辖权的大幅扩张。学界通常认为,“长臂管辖”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国内法管辖权的域外扩张。从狭义来看,“长臂管辖”是美国20世纪中期以来通过“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等判例和成文法确定的以被告人和法院地之间存在“最低联系”为标准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从广义来看,“长臂管辖”是美国政府(含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依照国内法对外国公民、法人乃至政府部门实施的域外管辖。“长臂管辖”和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存在本质的区别:其一,两者适用的领域不同。“长臂管辖”适用于刑事和民事领域,调整公法和私法领域的法律关系;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聚焦于对犯罪的惩治,调整公法领域的法律关系。其二,两者的性质和限度不同。“长臂管辖”是外国法律不当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是在严格遵守尊重主权原则、国际法原则等的前提下中国刑法约束力的正当适用。

 

三、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必要性

 

 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必要性首先来源于其道义基础。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不论犯罪行为人身在何处,对此行为都要适用中国刑法予以制裁,这是对公平正义原理的根本遵循。只有推进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坚守即使犯罪分子逃到天涯海角也要将其追回绳之以法的精神,才是对“全面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正确回应。

 

 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必要性其次来源于保护中国主权和利益的现实需要。据统计,截至2019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1988.8亿美元,在外各类劳务人员99.2万人,再加上数以亿人次的中国出境旅游和留学规模,中国的利益早已遍布全球。出于维护中国主权和人民权益的需要,无论域内域外,只要侵犯了中国利益,触犯了中国刑法,中国当然应当行使管辖权。尤其是当前国际形势复杂深刻演变,大国间的互动复杂博弈加剧,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蔓延交织,美国等西方国家通过“长臂管辖”等方式,滥用本国法的域外适用侵犯中国利益。对此,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就指出,“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在此背景下,为了保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确保海外重大项目和人员机构安全、完善海外利益保护制度,2021年1月中国颁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6月通过《反外国制裁法》,前者第14条和后者第14条的责任条款都包含刑事责任的问题,而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就必然启动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

 

(二)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可行性

 

 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不仅具有明确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依据,而且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资借鉴:

 

 首先,中国刑法域外适用具有扎实的法律依据:(1)中国《刑法》已规定了可供域外适用的管辖权体系。《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中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是其中的重要内容。随着中国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在海外的中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理应得到中国刑法的保护。另外,《刑法》第6至9条规定了刑事管辖权,其中也包含了刑法域外适用的管辖权依据。(2)中国涉外法律规定更加完善。中国于2018年通过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先后新增了刑事特别没收制度和缺席审判制度。同时,我国已缔结了一定数量的引渡条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国际公约,为刑法的域外适用奠定了法治基础。(3)就外部而言,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可行性来源于相关的国际法规定。我国所缔结的国际公约、条约中规定了联合惩治犯罪、开展国际合作等内容,如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章对各缔约国就腐败刑事案件在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国际合作进行了规定。

 

 其次,中国刑法域外适用拥有可资借鉴的经验。就直接经验而言,我国目前已有“10·5湄公河惨案”等一系列刑法域外适用的典型案例,而且,我国自2014年以来开展了以“天网”行动、“猎狐”行动为代表的境外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取得了斐然的成绩,这都为我国刑法的域外适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就间接经验而言,美国、英国等在相关领域已进行了充分的立法和实践,如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和英国的《反贿赂法》,对我国来说具有借鉴价值。

 

四、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

 

 属地原则是各国管辖权行使的最强有力的合法来源,但全球化的发展使得绝对的属地原则不能满足各国的实践需要,从而为法律域外适用提供了依据。但这仍然无法撼动属地原则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逻辑起点地位。公法性质越为显著的法律部门,其属地性就越强,其域外管辖的条件也就越为严格。作为公法色彩最为鲜明的法律,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也要接受严格限制,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进行:

 

(一)互相尊重主权原则

 

 在以主权为基石的国际体系中,互相尊重主权是一国参与国际事务的前提与基础。我国通过刑法域外适用维护自身司法主权的同时,必须尊重他国的司法主权。

 

 当我国刑事管辖权与他国发生冲突时,应本着友好协商与法律互助的原则,积极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因为:一方面,无视他国主权的刑事管辖将陷入霸权主义的逻辑当中,违背我国对外交往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刑法域外适用必然涉及他国的主权和利益,如果没有对方国家的配合,相关逮捕、侦查和取证等工作也无法真正完成,更遑论实现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实际效果。在“10·5湄公河惨案”的办理过程中,正是得益于泰国、老挝、缅甸警方的支持与配合,才得以顺利实现我国的管辖权。所以,在各国同意基础上建立刑事管辖权的多边合作机制是实现刑法域外管辖的理想状态,但这一机制的形成常常需要旷日持久的谈判和条约缔结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将互相尊重主权原则作为行动准则。

 

(二)严格遵守国际法原则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跨国事务的急剧增加导致制度需求的增长,从而与国际法所提供的制度供给不足之间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国际法必须在这二者之间寻求平衡,而平衡的结果是既允许一国公法实施域外管辖,同时又加以外部限制。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是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发展过程中的客观现象,绝不等同于国际关系中的霸权主义。但是,其一旦发生滥用,则会破坏国际关系的法治化,不利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我国在推动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法。

 

 具体来说,在实现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时,除了不得违反国际法禁止性规则外,还应考虑其是否具有国际法上普遍承认的管辖权基础。国际法对于公法域外适用的外部限制主要通过“真正联系原则”加以实现。所谓真正联系原则,是要求管制国与管制对象之间存在真正联系。这一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因此其具体适用必须结合具体法律的域外适用情形。对于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判断其是否满足真正联系原则的最有效的审查方法,就是考察其是否满足属地管辖和积极属人管辖这两个标准,如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标准,那么在国际法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质疑基本可以消除。

 

 从消极层面来看,遵循国际法原则是指只要国际法没有明确禁止,国家就有权行使域外管辖权,制定并实施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的国内法,但实施范围应限于本国法院管辖范围。这一向度的解读旨在为刑法的域外适用提供更加广阔和充足的空间,从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国际事务处理的角度为刑法的域外适用提供法理基础。

 

(三)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原则是主权独立原则的内在要求。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国家不论领土大小、实力强弱,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互惠原则在国际法的意义上是指给予对等待遇,即要求请求国在遇到类似案件时给予同样的对待与合作,包括互惠实践和互惠承诺,该原则强调在国际交往和合作中,双方彼此给予同等、对等的对待。在刑法的域外适用中,基于维护双方国家主权的需要,也应当坚持互惠原则。互惠,不仅强调双方互相给予对方同样的帮助,还有同样的对待之意。

 

 在中国刑法域外适用中应坚持平等互惠原则:其一,应坚守平等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这不仅为保护管辖原则提供了道义基础,而且蕴含了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的强烈反对。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如不谨守平等原则,刑法的域外适用就有可能成为霸权主义的工具。

 

 其二,应坚持互惠原则。平等是互惠的基础,互惠是平等的延伸及实现方式。平等互惠原则既是基于国际社会交往的现实考虑,更是刑法域外适用长久持续的内在要求。国家之间刑事法律适用的冲突无法由一个更高的权威实体一劳永逸地解决,只能通过某些国际法强制规则以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协商加以解决。刑法域外适用的过程充满了国家间的博弈与互动,而互惠是保持这种互动的有效途径,一国对于他国在刑法适用方面的协助与配合会换来对方对等的回应,长期的互助往来易于营造一种良性的甚至常态化的互利局面。反之,一国过度追求自身利益,甚至强行推进刑法适用的行为往往会破坏双方的互利互信,导致此后该国的刑法域外适用遭遇重重阻力。

 

(四)坚持多边主义原则

 

 在刑法域外适用的路径方面,存在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两种思想方案,并以此为起点构建出两种在思想、制度、实践层面风格迥异的发展路径。与单边主义片面强调自身利益需求不同,多边主义体现了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要求,在全球治理中具有更高的合法性以及更强大的生命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面对全球挑战时要“坚持多边主义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并指出“世界上的问题错综复杂,解决问题的出路是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中,要坚持协商合作,不搞冲突对抗,恪守互利共赢的合作观,积极建立健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协助制度,发展刑法域外适用的配套措施。

 

 此外,多边主义原则还应当维护联合国等多边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按照各国共同达成的规制和共识治理国际社会。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是国际多边主义政治结构的集中体现。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并在这一体系框架内进行刑法域外适用实践,既能为中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衔接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也有助于我国刑事管辖权的域外实现。

 

五、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路径

 

 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实质,是为了实现我国域外管辖权而进行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对相关犯罪人定罪处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管辖权体系,至少存在以下几种需要在中国领域外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1)行为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后(携款)潜逃至中国领域外的;(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不论侵犯的是哪国人、哪国的利益)的;(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实施犯罪的;(4)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即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针对上述情形,如果行为人已回到我国境内,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如果尚在境外,需要开展国际合作追回后实现管辖。

 

 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途径,就是对在中国领域外触犯了中国刑法的人和行为适用中国刑法的渠道,总体来说包括两个阶段:首先,依据中国刑法判断某个事件是否触犯中国刑法(根据中国刑法是否构成犯罪),对此事件依据中国刑法是否具有管辖权;其次,在中国刑法具有管辖权的前提下,依据中国刑诉法等其他法律,相关条约、公约,以及行为人(包括中国籍外逃人员和外国人)逃往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实现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第一,对于在中国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出逃的人员,主要包括通过引渡、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途径将外逃人员追回国内,对外流资金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追缴,如我国当前针对外逃人员所开展的追逃追赃工作。第二,对于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人(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我国主要通过引渡等方式将其引渡到我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前文所述的糯康案等。第三,对于在中国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出逃的人员,如果通过刑事司法合作暂时不能追回国内,可以通过刑诉法新增加的缺席审判制度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针对被告人做出缺席判决,对于外流资金做出没收裁决,并请求其他国家和地区承认和执行该缺席判决以及没收裁决,从而实现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

 

余论

 

 本文只是对于中国刑法域外适用基础理论的初步探索,为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具体实施提供理论依据,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实现还有赖于具体法律依据和制度构建,需要我们在以后的研究中予以推进,从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通过包括中国刑法在内的中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保护中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向国际社会展现中国法治的发展和进步,推动依法治国的全面发展。

来源:《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作者:张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