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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韩旭:轻罪起诉的弊害和降低起诉率的路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8-18

一、轻罪案件起诉的危害

 

 基于当前刑事司法“流水线作业“模式和法检重配合的现实,起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极高,无罪判决数几乎可忽略不计。而有罪判决对轻罪案件的被告人及子女,都会带来很不利的后果。

 

 第一,我国没有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被定罪耻辱将伴随终生。“一日为贼,终生为盗”将不可避免。

 

 第二,一旦被定罪,很多职业将不能从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人将不能从事下述职业: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此外,公务员招录中,也不会招收具有犯罪前科的人员。

 

 第三,其子女将不能通过某些职业的政审。例如,警校招生考试、征兵政审等。

 

 第四,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将轻罪案件的被追诉人定为“罪犯”,容易制造“社会敌意”,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尤其是将那些自认为无罪的人定罪,不仅可能产生司法冤案,也会丧失司法的权威性,被告人可能会报复社会从而制造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一旦成为罪犯,在监狱不利于其改造教育。

 

 第五,不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刑事诉讼应当坚持诉讼经济原则,将司法成本配置在那些重大疑罪的重罪案件上。如果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一并起诉并对被告人定罪,起诉和审判(一审、二审)的司法成本将大幅度增加,如果被追诉人被羁押,看守所的羁押成本不应忽视。

 

 这些在刑事诉讼中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毕竟一个国家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能不区分案件性质采用“一刀切”的办案模式,一诉了之虽简单可行,但是祸害无穷,不可不慎。

 

二、我国起诉率却过高

 

 我国起诉率与域外相比过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我国澳门地区2017年--2021年的起诉率维持在30%的比率低位运行,而以归档方式结案的不起诉率为70%左右。其中,2017年起诉率为26.76%,以归档方式不起诉的比率是71.47%;2018年起诉率为29.50%,以归档方式不起诉的比率是68.54%;2019年起诉率为26.73%,以归档方式不起诉的比率是71.11%;2020年起诉率为27.50%,以归档方式不起诉的比率是70.50%;2021年起诉率为27.04%,以归档方式不起诉的比率是71.11%。

 

 据日本法务年鉴显示:2020年日本检方共起诉了253444人,不起诉的人数为511021。起诉率为33.15%,不起诉率为66.85%;2019年日本检方共起诉282844人,不起诉的人数为576677。起诉率为32.91%,不起诉率为67.09%。

 

 我国台湾地区,2002 年酌定不起诉适用比例为 39.8%,2003 年 为 42.2%,2004 年为 36.7%,2005 年为35.8%。

 

 从域外情况看,我国起诉率偏高,若要降低起诉率,应先从轻罪案件相对不起诉做起。

 

三、轻罪案件为什么被起诉?

 

 在我国,轻罪案件,是指对被追诉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单处附加刑的案件。轻罪案件之所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一是检察办案人员受“有罪必罚”思维的支配,“重打击、轻保障”观念根深蒂固。

 

 二是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如果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按照现行的目标考核规定,公安机关会被扣除目标得分,且会对侦查人员进行不利的评价。

 

 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和公安、检察“大控诉”格局下,检察人员可能会考虑照顾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的“情面”,一诉了之便是不得罪人的理性选择。这在基层的熟人社会应该更为突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指标的考评,也会刺激不起诉率的提高。

 

 三是安抚被害人一方的“维稳”压力。尽管是轻罪案件,例如轻伤害案件,但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较深、对抗性强,为了避免被害人一方信访、上访,将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可以有效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

 

 在“维稳”的语境下,既是法治官员也是政治官员的检察官也肩负“维稳”重任。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可以化解双方的对抗情绪,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目标。

 

 四是不起诉程序繁琐,且可能影响检察业绩。不少检察院规定不起诉案件需要层层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甚至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如果不起诉,还会扣除刑检部门较高的目标得分,这直接与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利益挂钩。因此,起诉将成为大多数检察官的必然选择。

 

 有时,检察官决定不起诉,还会招致他人在背后“说闲话”。为了避免自己的名声受损,起诉似乎也是合理的。

 

四、如何正确对待轻罪案件?

 

 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轻罪案件应当“慎诉”。

 

 一是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且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或者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已经完成了被害保证金提存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不提起公诉;即便要提起公诉,尽可能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轻罪不起诉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的规定。根据2018年刑诉法第177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对于那些虽然单次犯罪金额较小、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例如惯犯、累犯,如果不起诉后仍有可能继续实施犯罪,即存在高风险的“社会危险性”,应当起诉并提出实刑量刑建议。

 

 三是对于轻罪案件起诉,应当较为详细说明起诉理由,例如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的表现。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漫天要价”或者不接受赔偿,因此未取得谅解或者达不成和解协议的,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不起诉条件,仍然可以予以不起诉。在诉与不诉问题上,检察官应当“说了算”,而不应被被害人所“绑架”。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过失犯、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科研人员、社会危险性不大的企业经营者和负责人,尽可能不起诉。

 

 企业合规审查试点为合规不起诉提供了契机,这也是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动力所在。

 

来源:司法兰亭会 

作者: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