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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禹得水:法国参审制及其最新发展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8-05

法国参审制在合议庭组成模式、适用范围、遴选机制、评议表决机制以及上诉机制等方面特色明显,在欧洲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吸引很多欧洲国家效仿和移植。

 

     合议庭组成模式

 

     合议庭组成是否多元化、合议庭规模大小、合议庭中法官和参审员的人数配比是合议庭组成模式的主要问题。法国重罪法庭适用于一审、二审程序。原来的一审合议庭由3名法官和9名参审员组成,二审合议庭由3名法官和12名参审员组成。2011年,法国经历欧债危机,国内经济状况不佳,为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于是减少合议庭中的参审员人数,一审合议庭由3名法官和6名参审员组成,二审合议庭由3名法官和9名参审员组成。

 

     比较来说,法国参审合议庭具有独特性。其一,合议庭组成模式一元化。德国、波兰、日本均采用大小两种参审合议庭模式。法国的一审和二审程序均只有单一的合议庭模式。其二,合议庭规模在不断变化。合议庭人数多少合适,尚无定论。人数过少不利于集思广益,人数过多导致合议庭评议混乱,司法成本升高,司法效率低下。因此合议庭规模应当适中。法国减少参审合议庭中参审员的数量,形式上削弱了参审员的数量优势,减弱了参审员对法官的制约作用,但提高合议庭的评决效率,减轻合议庭的组成压力以及遴选负担,节约司法资源,是一种务实选择。其三,参审员人数数倍于法官人数。参审合议庭中的参审员与法官的人数配比,体现了民众对法官的制约能力,是参审员话语权大小的重要表现,反映了审判体制的价值倾向是朝向集中化还是民主化转变。改革前,一审合议庭中参审员是法官的3倍,二审合议庭中参审员是法官的4倍。改革后,一审合议庭中参审员是法官的2倍,二审合议庭中参审员是法官的3倍。参审员数量多于法官,且数倍于法官,是法国参审合议庭的主要特色。这可以对法官形成制衡作用,削弱法官对参审员的控制,防止参审员迫于压力或者囿于专业能力不足被法官说服,让法官和参审员在意见交锋中作出评决,让民众的朴素认知与法官专业思维交汇在裁决中。

 

     适用范围

 

     法国依据犯罪轻重将审判法庭分为违警法庭、轻罪法庭和重罪法庭,分别审理第五级违警罪、轻罪和重罪。第五级违警罪是最严重的违警罪,指的是可能被宣告罚金1500欧元(或累犯3000欧元)以下之罪。轻罪指法定最重本刑在10年(含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重罪指法定最重本刑超过10年有期徒刑之罪。在三种法庭中,仅重罪法庭适用参审制,参审制适用案件范围和重罪法庭管辖范围重合,因此被称为“重罪法庭制度”。实务中通常审理谋杀案或强奸案。不过,为保护国家安全、军事秘密、参审员安全,法国将军事与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排除在参审制适用范围之外,由法官合议庭审理,一审合议庭由1名审判长和6名法官组成,二审合议庭由1名审判长和8名法官组成。

 

     因此,符合法定适用条件的案件,必须适用参审制审理,而且只有预审法官的起诉才能启动参审制,被告人无法通过认罪交易来排除参审制的适用。为防止预审法官随意将符合重罪法庭审理条件的案件起诉到轻罪法院,从而变相剥夺被告人适用参审制审理的权利,法国规定预审法官的重罪轻诉必须获得控辩双方的同意,否则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遴选机制

 

     参审员选任资格

 

     法国参审员的资格条件要求不高,代表性较强。一方面是积极条件:参审员须是法国公民,年满23周岁,能用法语阅读或书写,并享有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及家庭权利。另一方面是消极条件:一是不适格事由。曾犯重罪或轻罪的;正受刑事追诉的;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遭撤职的司法助理人员;被判有罪而剥夺职务的专业公会人员;宣告破产且权利未得到恢复的人;担任备位参审员时无故缺席而被罚款的;受司法监护的成年人;禁治产人;被安置于精神病院的人,不得担任参审员。二是职务不相容事由。如政府、议会、宪法委员会、最高司法委员会以及经济、社会委员会等的成员;最高行政法院或审计法院成员、法官、劳资纠纷仲裁官、政府或部委的秘书长、部委的局长及省级部门官员;警察、监所人员及现役军人等,不得担任参审员。三是资格豁免事由。如年龄超过70岁或在重罪法庭所在地省份无居住所的;已在重罪法庭所在地省份担任参审员且尚未满5年的;家庭负担过重、生病、因公出差出国等其他事宜,可以申请豁免担任参审员的义务。

 

     参审员选任程序

 

     法国参审员遴选需经以下步骤:首先,产生年度总参审员预备名单。市长从市镇的“选举人名册”中抽选一定人员,制作预备名单,也称市镇名单。包括年度总参审员预备名单以及年度候补总参审员名单。其次,产生年度总参审员正式名单。完成预备名单后,由参审员审查委员会进一步审查,再通过抽签方式,决定年度总参审员名单及其序号。再次,确认审理季名单。审理季是3个月。在审理季开始30日前,上诉法院院长或地方法院院长须从年度总参审员名单中抽出35名参审员,并从年度候补总参审员名单中抽出10名备位参审员,并在审理季开始15日前通知他们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后,合议庭退庭评议,针对参审员提出的豁免参审理由作出裁定。该裁定名单就是审理季名单。最后,产生具体案件的参审团。候选人在个案庭期的第1天到庭接受抽选,参审员名单形成后,控辩双方行使回避权,参审员宣誓后,参审团组成。

 

     评决机制

 

     评议程序分为有罪评议和量刑评议。有罪评议采取绝对多数表决比例规则。改革后,不利于被告人的决定,必须达到一审6票,二审8票。审判长朗读问题列表并解释法律名词,然后合议庭针对问题列表上的问题投票。合议庭对被告人分开投票,对每个犯罪行为连续投票。

 

     量刑投票须一审9票全开,二审12票全开,而且量刑采用逐轮递减投票,票决比例并非固定的。第一二轮量刑投票是自由的。前两轮未达多数门槛,进入第三轮投票。第三轮后,每次的量刑起点,均须扣除前一轮的最重宣告刑,然后逐轮往下递减1年,直到形成绝对多数决为止。主刑确定后,刑罚的缓期执行以及从刑或附加刑,依据简单多数决定。

 

     评议中,案件卷宗由书记官保管,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查看卷宗,审判长可宣布将卷宗带入评议室,但必须有检察官、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在场见证。合议庭秘密合议,评议内容不制作评议笔录,合议庭成员不得泄露任何评议情况。在评议结果作出前,合议庭成员不得离开评议室。评议后合议庭返回法庭,审判长传唤被告人上庭,宣读法庭对问题列表上的问题的评议结果,并宣布判决。

 

     上诉机制

 

     在2000年前,法国参审制不设置上诉机制。后在欧洲人权委员会的压力下,法国建立重罪法庭的上诉机制,即轮转上诉机制。即二审不是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进行审理,而是重新进行一次重罪审理,是新的一审程序。不同的是,二审参审合议庭中的参审员由6名变为9名,二审需有10票才能作出有罪决定。从上诉审构造来说,这属于复审制模式,有利于体现人民主权原则,表明唯有人民才能够变更人民的裁决,但这会造成原审程序地位的下降。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禹得水,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