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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王辉:简析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特征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5-27

作为一部关于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反有组织犯罪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惩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强化有组织犯罪的协同治理、行业监管,强调“标本兼治”“打财断血”等,立法特征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关于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该法共9章77条,涉及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等,是一部立法适时、作用突出、特征明显的法律。

 

  惩治目标:有组织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是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规定的两类犯罪组织。从社会危害性程度看,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犯罪因为有组织、犯罪成员人数多,且分工明确,能形成犯罪合力,其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犯罪明显更严重。从法益侵害类型角度看,有组织犯罪不仅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利益,还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属于同时侵害多重法益的严重犯罪,必须予以严惩。因此,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确定为立法目的,且将国家安全置于其他法益之前,体现出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惩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特色。

 

  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重大决策部署,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巩固专项斗争成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重大胜利。专项斗争胜利结束后,党中央进一步作出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决策部署。而总结专项斗争成功经验,在法律上巩固专项斗争成果,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进行,有必要制定一部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专门法律。

 

  立法体系化:全面治理有组织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强化有组织犯罪治理这一重要领域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依法惩治有组织犯罪,涉及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是立法工作应当着重关注的重点领域。1997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后根据实践需要,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等形式,对相关规定作了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发布了依法办理恶势力、“套路贷”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政策文件。从总体上看,在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之前,我国有关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具备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较缺乏,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制定则使治理反有组织犯罪更规范化法治化系统化。

 

  治理协同化:系统治理有组织犯罪的“中国方案”。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突出特征之一,是强化有组织犯罪的协同治理。这种协同治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强调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协同合作实现有组织犯罪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第二,强调职能机关分工合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要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第三,强调压实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第四,强调发挥基层组织在有组织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第五,强调构建无死角的有组织犯罪惩治和预防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监管行业化:提升有组织犯罪防治效果的新举措。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亮点之一,是强化有组织犯罪的行业监管。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对有组织犯罪易发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要求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第二,加强对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监督管理,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安全技术防范、阻止有组织犯罪信息传播、保存有组织犯罪记录、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第三,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存在问题的监督建议,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在反有组织犯罪方面存在的问题,赋予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意见建议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义务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第四,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授权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治理彻底化:强调“标本兼治”“打财断血”。反有组织犯罪法既是一部犯罪惩治法,也是一部犯罪预防法,强调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实现有组织犯罪的彻底治理。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建立健全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强化有组织犯罪防治效果。二是强化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的主体责任,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也有义务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有义务面向社会开展有针对性的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活动。三是重视学校有组织犯罪预防工作,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通过强调“打早打小”,将有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强调对有组织犯罪“打财断血”,摧毁其经济基础,对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刑罚实刑化:从严对有组织犯罪人员适用刑罚。鉴于有组织犯罪的特殊危害性,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对有组织犯罪人员从严适用刑罚,突出表现为慎用缓刑和慎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行刑方式,行刑实刑化特点明显。第一,要求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第二,要求对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适用前款规定的程序。第三,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有组织犯罪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

 

  合作国际化:对治理跨国有组织犯罪提出更高要求。近年来,有的境外犯罪组织借助于互联网和新技术有组织地向我国渗透,例如国际贩毒组织利用社交网络招募新成员,利用虚拟货币收取毒资。这种跨国性有组织犯罪危害大,对国际合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一向重视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反有组织犯罪法在这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明确规定依据国际条约或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二是要求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我国公安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三是明确国际合作中取得证据的认定规则,强调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王辉,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