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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刘哲:附条件量刑建议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5-18

什么是附条件量刑建议?

 

那就是在满足特定条件,才会提出的量刑建议,具体方式就是如果…,则建议…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退赃退赔、刑事和解、修复损害等情节。

 

为什么要搞附条件呢,为什么就不能直接提出量刑建议呢,这样多干脆啊。

 

这是因为赔偿等行为,确实有一个资金筹措的客观过程,即使买房子吧,也有一个挂牌销售,而交割汇款的过程,买房有的还是贷款,那周期就更长一点。

 

但是办案的期限不等人,在签署具结书的情况下,嫌疑人口口声声说要赔要赔,但是赔偿资金确实没有到位,进行刑事和解等工作肯定也没有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你说这些情节算还是不算?

 

完全不算吧,好像也是在给嫌疑人积极悔罪的主观意愿泼冷水,当时就算吧,万一要是被忽悠了呢,也许根本就没有进行筹款,那这个从宽情节就相当于被骗了,相当于不当得利,对其他如实赔偿的嫌疑人也是一种不公平,而且被害人也不会答应。

 

正是因为此时存在两难局面,存在不同的可能性,因此从公正期间,我们姑且相信嫌疑人的承诺,就按照这个承诺作出了一个量刑建议,但也必须设定一个条件,那就是只有嫌疑人兑现了他的赔偿等承诺,我们照此作出的量刑建议也才能生效。

 

这也是基本的公平原则,可以给予鼓励,但要听其言观其行,重在落实。

 

这种量刑建议方式在认罪认罚推进的过程中,在不同地方都进行了尝试,对于督促嫌疑人真正退赃退赔,真正达成刑事和解,促进社会矛盾的修复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因此在《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已经将这条经验吸收进来,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提起公诉后可能出现的退赃退赔、刑事和解、修复损害等量刑情节变化,提出满足相应条件情况下的量刑建议。”

 

可见这已经不仅仅是个别的尝试和探索,而是具有合法效力的量刑建议形式。

 

它不是一种不规范的量刑建议形式,而是一种合法合规的量刑建议形式,充分的体现了量刑建议的灵活性。

 

但是据说有些地方的法院不接受附条件的量刑建议,我觉得主要是对新的规定不够了解,也可能根本就不太重视。

 

长期以来,有一个现象,那就是对法院出台的文件,包括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文件,检察机关一定会认真学习,因为知道对自己也会产生效力,对于司法解释肯定是这样的,对于其他文件来说,虽然不是法定的,但是出于尊重,认真学习也是应该的。对于相当于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更是当作司法解释来进行执行。

 

但是相反,法官却很少学习检察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往往认为这就是检察院自己要执行的,与法院无关,法院不需要执行检察院出台的文件。

 

这其实是一种傲慢与偏见。

 

当然了,如果是审前的工作,确实与审判机关关系不大。

 

但是检察工作并不局限于审前,也同样延伸到审判期间。

 

当然了,很多法官会认为只要到了审判期间,那就是法院说了算,检察机关即使说了也不算,所以也就不需要听。

 

但其实检察机关的指控行为必然的要延伸到审判期间,而指控行为显然属于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那自然也应当由检察机关来进行规范。

 

根据《立法法》第10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也就是两高均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这个解释被统称为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有权解释,也就是所有遵守此法律的人,也要遵守有权机关作出的解释。

 

这也是为什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安、检察和律师都要学习,因为都需要适用和遵守。

 

同样的最高检察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对于公安、法院和律师以及其他应当遵守法律的人,也一样的有效,也一样的适用。

 

在作出司法解释的效力上,两高无高下之分,只有职权分工的区别。

 

也就是最高法是针对审判进行解释,最高检是针对检察所作出的解释,但其效力都需要全体遵行。

 

并不是只有最高法的解释需要全体遵行,而最高检的解释只对自己有效力,这是一种极为片面的理解。

 

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检针对量刑建议的规范,也是一种有权解释,虽然指导意见不是一种正式的解释形式(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但也是一种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其效力应当得到相关人员的承认,这个相关人员当然包括法官。

 

因为法官也必然的要接触量刑建议。

 

因此,在最高检制定的意见中已经将附条件量刑建议正式纳入进来,这就相当于宣示附条件量刑建议的效力是合法的,这个合法性应当得到相关人员的承认。

 

这件事也启示我们,即使作为法官也不能只研究自己的规定,而完全忽略或者无视另一有权机关的司法解释及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

 

从形式上,我们已经论证了附条件量刑建议的合法性了。

 

那么其实质的合理性是什么呢?

 

为什么没有附条件的判决呢?

 

我们知道虽然你赔偿的周期长或者和解的周期长,判决不可能无限期等下去的,它一定会给你一个确定的刑期,而不是附条件的刑期。

 

这也是法官的一个常识,他们认为量刑建议也应该像量刑一样的确定。

 

所以如果量刑建议是不确定的,他们就觉得不可理解不可接受。

 

这其实是按照量刑的思维在理解量刑建议。

虽然这种理解在很多情况下其实是对的。

我们现在也要求量刑建议尽量的精确,减少幅度,尽量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不仅是主刑要确定,而且附加刑也要确定。

 

虽然很难,但检察官也努力在去做。

 

但是我们不要忘了,量刑建议再确定,它也是一种建议,它不是一个可以直接执行的东西,它还是需要法官的最终确认

 

尤其是量刑建议的提出与量刑最终的作出之间,还有很长的一个距离。

 

在这个过程中还可能发生很多事,比如赔偿的款项筹到了赔偿义务履行了,或者和解协议达成了。

 

这都是非常有可能的。

 

而在这个过程中,刑罚还没到最终确定的时候。

 

因此,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子弹飞一会。

 

附条件量刑建议就是让子弹再飞一会。

 

再给嫌疑人、被告人一个机会,我再等你一下。

 

只要你能做到什么程度,就可以给你一个什么样的量刑建议,如果做不到,那会是一个什么样的量刑建议。

 

这样被告人心理就会非常清楚,就有一个明确的可以去努力的目标。

 

有了这个目标就会更加有动力一些,而这个动力就有可能促成更多的赔偿和和解。

 

这样一来,追赃挽损的工作就能够更加到位,被害人就能够得到实惠,已经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就容易修复,认罪认罚促进和谐的目标就更加能够实现。

 

这样不是更好么?

 

总比我们在起诉前问一声,你赔了么,没赔那就对不起了,给不了太多从宽这样的话要好吧?

 

附条件的承诺也比早早的生硬拒绝要好吧?

 

至少给人以希望啊,虽然这个努力未必一定有结果,即使去筹措资金也未必一定能够借到,但是努力就总比不努力好。

 

或者说早努力就比晚努力好。

 

总比在检察院没赔偿结果提出的是一个较重的量刑,开庭之后跟法官说想赔偿,那时候再去努力更好吧,那个时候再筹措资金得等到什么时候。

 

难道法官拒绝附条件的量刑建议,是不想让被告人提前做好赔偿准备吗?

 

还是不希望检察官给予什么承诺,要给予承诺只能法官给予,从而垄断给予承诺的权力。

 

因为面对有赔偿意愿的法官也一定会说,你要能陪在量刑上肯定可以轻一点。

 

只是附条件量刑建议,这话就让检察官说了,不仅说了而且还作出了非常具体的承诺,这也是附条件量刑建议的本质。

 

这个具体的附条件量刑建议的承诺,恐怕是法官也不太好说,法官不好说这么细,也不会写到纸面上去。

 

可以理解的是附条件量刑建议虽然促进了追赃挽损和社会矛盾修复,但也确实积压了法官的谈判空间。

 

承诺都被检察官写到纸上了,法官已经没有什么可说的了。

 

这种承诺及其兑现好像也是一种量刑的裁量权。

 

但是我们知道量刑建议每一次进步,包括精准、具体和灵活,都会触及到量刑裁量权。

 

因为这些精准、具体和灵活原来都是法官的活,现在检察官把许多都干完了。

 

那法官怎么办?

 

我之前已经多次说过了,量刑建议及一般应当采纳原则就是要给法官在简单案件上减负,减负的方式就是把这些精准、具体和灵活的活都干了,让法官进行最终确认。

 

既然是一般应当采纳,那一定不是希望量刑建议不精准、不具体、不灵活,否则还怎么采纳,如果大量的采纳不了,那还什么减轻负担呢。

 

减轻负担的意思就是干得差不多了啊。

 

这就是立法本意。

 

立法本意就是将这些基础性工作转移给检察机关,让法官对于简单案件的处理更加轻松,从而实现繁简分流。

 

当然更加轻松,好像也是一种不可承受之轻。

 

但这种不可承受之轻是立法意义上调整,是所有司法机关都要遵守的,并不是想通才去执行的。

 

这种权力格局的微观调整满足的是更加宏大的司法利益和法治利益,我们应该从这个大局来考虑问题。

 

而这个不可能承受之轻的轻不是白来的,是检察机关承受了不可承受之重换来的,目的是希望法官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更加复杂疑难的案件中。

 

是不是还有一部分不认罪的案件啊,还是有不少敏感复杂的案件,这些案件你是怎么审的呢,在这些案件中庭审实质化做到什么程度了,有几个证人出庭,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这些案件开庭开了多长时间啊,让辩护人充分的发言了么?

 

这些案件有没有应当判无罪而没有判无罪,而勉强下判的情况。

 

这些案件投入的精力够不够。

 

在讨论附条件量刑建议,也就是对提前推动赔偿退赃的量刑建议还有点不太乐意的时候,我们真正应该考虑的是,对于那些不认罪的量刑,我们做了哪些工作,我们考虑清楚了么?

 

司法的精髓在于将精力投入到真正需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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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