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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肖飒:刑事合规逻辑与合规管理体系不同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4-22

2022年4月初,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了新一轮学习合规管理的浪潮,飒姐也在接受相关培训。有学者专家提到,与其刑事合规专门出一套合规评价标准,不如直接借鉴国际标准ISO37301或央企标准。对此,飒姐有话说:

 

 

一、刑事合规考察的是如何堵住“法所不容许的风险”vs.央企合规考察法律、经济和声誉风险

 

合规,本质上属于一种企业管理手段。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单位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主体,我们在刑事合规实务中发现,单位犯罪案件更容易被接受采用刑事合规来试点不起诉等。从现有刑事合规试点的情况看,与业务相关的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均给予了刑事合规的机会。请注意,“与业务相关”基本上对应了国际标准中on-one-job performance,也就是说只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罪名才有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可能性。

 

从检察院的角度考察,检方并非企业管理专家也不是公司治理专家,其考察公司是否达到刑事合规的标准,侧重于是否可以控制住“红线”即刑事风险,至于“道德底线”问题、声誉问题、经济问题在所不问。也就是说,检方在决定是否对企业或个人进行合规不起诉时,考察的并非合规体系是否达到ISO37301的国际标准或参照央企合规标准,而是更为纯粹地关注是否控制住了刑法风险

 

此前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便规定,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因此,刑事合规的重点仍然在于对于案件有关风险的合规和防范其目的也在于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这与央企合规有明显不同。

 

那么,刑法风险如何甄别值得探讨。既然刑事合规、合规管理体系都是舶来品,凝结着全世界人民的集体智慧,那么,我们也不应当排斥刑法理论中“全球通说”阶层理论,其中,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有一个值得借鉴的验证方法:是否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什么是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这里的“法”,主流观点认为是刑法,也就是刑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即观察一种行为或某种商业模式是否会带来刑法风险,如果答案是yes,则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如果答案是no,则没有制造刑法意义上的风险,无需在检方考察之内。甄别风险之后,要根据风险的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归入合规体系制定合规计划进行整改,防微杜渐。

 

请注意,形成刑事合规体系后,要实质考察是否降低了刑事风险,而非只替代了风险,这便是合规计划有效性审查的标准。只有能够有效降低刑事风险的合规计划,才能够获得刑事合规的效果。还要防止将“法所容许的风险”强加给涉案企业,例如交通肇事案件中不能因为要杜绝车祸,而不让机动车生产、销售和行驶。

 

即便是造成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还要有复核手段,即这个风险与企业的涉案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企业发案的原因另有蹊跷,则需要寻找原因另行制定合规计划,反复尝试,直到寻找到真正的刑法漏洞,亡羊补牢。容易被忽略的是:刑事合规计划制定完成后,其能够挡住的危害结果是否落入刑法法益之中。防止隔靴搔痒,合规计划看似热闹,只拦住了苍蝇,没挡住老虎。

 

同时,在完成刑事合规之后,还可以利用客观归责理论审视刑事合规是否发挥应有的效果,以此作为检验其效果的手段。

 

与之相较,央企合规的考察维度更为全面,不仅包括法律风险,还涉及经济和声誉风险。学界的观点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于央企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出发点还是为了守住国有资产,维护金融等重要行业的安全,其与刑事合规的功能与定位不同

 

二、个人刑事合规?

 

对于企业家个人而言,一个常有的困惑是,企业刑事合规为何能够对个人适用,又为何能够使得个人获得量刑上的优惠,甚至取得合规不起诉的效果?

 

对于该问题的回答,从规定上可以看到的是,《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该规定明确第三方机制同样适用于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因此,仅从法律规范的角度上讲,涉案企业合规确实能够适用于个人,而非仅仅适用于企业。

 

而从逻辑上讲,之所以如此也存在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涉案企业合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得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使得企业能够继续良性经营而避免刑事风险,因此,为了让企业内部人员愿意配合检察机关进行合规整改,故而对企业内部人员予以一定量刑优惠,激励其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另一方面,企业内部人员之所以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实行犯罪行为,本身也是企业规范制度存在一定瑕疵的体现,因此即便企业尚未陷入刑法风险,仍然可以通过企业内部人员提前进行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使得企业避免陷入刑法风险,故而有必要使得刑事合规能够对个人适用。

 

03三、刑事合规的程序要求

 

本文语境下,刑事合规是基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之内容。诚然,其启动的时间在刑事侦查阶段之后,法院审判阶段之前(虽然北京海淀区有一例审判阶段要求刑事合规的案例,目前暂无进展)。各级检察院对于刑事合规的试点和推动,贡献最大。

 

启动方式: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接到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单位、人员提出适用合规试点及第三方机制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审查。

 

涉案第三方人员组成:各地区有本地区的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库,根据涉案企业类型,在库里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很荣幸,作者本人也是入库专业人员之一,在北京地区履职。

 

召开听证会:检察院对于拟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10月生效)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与严苛的刑事诉讼程序相比,企业为自身合规经营所做的合规工作,并无国家机关的严格程序和时间节点要求,多数还是需要企业自纠自查,自我更新合规基因。

 

04

四、刑事合规的体系标准,可参考ISO37301

 

如前所述,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侧重点不同,考察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国际标准的周延和科学性值得借鉴

 

飒姐比较认可,以“飞轮效应”为底层逻辑的PDCA即:策划--执行--检查--改进--策划,形成闭环,各环节依次赋能。这就要求,刑事合规与企业合规的结合,在涉事案件结束后,在工商联(民企)国资委(国企央企)的长效监督下,持续在合规文化建设上发力,不能像某些外国石油企业一样,一颗螺丝钉影响了一海湾石油运输。

 

ISO37301重视组织环境,对于内外部因素予以充分考虑,防止刻舟求剑,这也提醒我们在做刑事合规计划时,充分考虑到前置法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调整权重和关键点有效阻击风险点;重视领导作用和承诺,最高管理者必须参与其中而非浅尝辄止;策划就是做合规计划,要把能够调动的资源,谁来负责,何时完成,结果如何评价都要囊括其中,可衡量可监督可传达可留痕;支持,即财务、人力、技术、外部咨询等通力合作;运行,在整个系统内可触达、可知可用、调查研究;绩效评价,合规报告、内部审核等;持续改进,修改合规计划继续下一轮合规整改。

 

飒姐有很多优秀的同行,在合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勉尽责。我们希望刑事合规这一新鲜事物,从摸着石头过河,到逐渐发现本质和抓手,最终为涉案企业改过自新提供历史机遇。

 

丛林法则之下,确实有些公司存在原罪,通过真诚反省,加强内控,建设合规文化,将刑事风险这一沉重的负担卸下,善莫大焉。

 

如上,感恩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