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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郁淋:“认罪认罚从宽”与“少捕慎诉慎押”在实践中的运用——以一起不起诉案件为例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4-15

在等待执业关系调转期间新案件委托较少,所以在完成原有案件工作进度之余,我创立了自己的公众号,以强制、鞭策自己学习、总结、记录,学习新的刑法及刑诉法理论及实践知识(近期因疫情有很多平台又开始了网络授课,不乏众多知名刑法学家的高质量课程),总结自己代理过的案件辩点和心得,把学习及办案经验记录下来,哪怕是流水账,也算是给自己一次复盘,同时锻炼下写作水平,如果能给读者一些参考那更是荣幸之至。 

废话少说直奔主题,今天先以一起不起诉的案件开个篇。    

案情比较简单,系当事人醉酒后用手拍打停在路边的车辆,致使车辆前机盖、后视镜等处损坏,造成损失约三千余元。案发后,当事人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被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后被刑事拘留。当事人家属积极、超额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随后当事人取保候审,但案件仍进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阅卷并向当事人介绍目前案件、司法形势,同时递交了书面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了案件中有关自首情节的认定及认罪认罚事宜,并申请对当事人的不起诉进行听证。最终,在听证会结束后一周左右,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同时认定了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本案从移送审查起诉到作出不起诉决定,仅用了20天时间,充分节约执法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心理负担。

     

     能够获得不起诉的结果,离不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适用,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根据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关于最高检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项报告意见的解读》一文中传递的内容与态度,在轻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一般应当依法从简从宽办理,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工作着力点之一便是敢用、用好起诉裁量权,发挥审前把关和分流作用,坚持“少捕慎诉”,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或者认罪认罚后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要敢用不起诉权。 

    2021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并拟将以此为专题陆续发布多批次典型案例。其中不起诉的案例中当事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尤其在案例二中明确,“检察机关要从犯罪手段是否恶劣、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否退赃退赔、是否真心认罪悔罪、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和起诉必要性,依法作出是否逮捕、是否起诉的决定”。可见,“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目的在于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悔过自新,认罪认罚则是“少捕慎诉慎押”的必要条件之一,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本案便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效体现,我依据上述意见和政策申请对当事人不起诉并获得了检察机关的批准。所以我认为,在此类轻罪案件中,应当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理解和运用当下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与其一味坚持无罪辩护的无效对抗,不如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争取认罪认罚的良好态度后获得不起诉的处理,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讼程序回归正常生活。当然,对于当事人而言,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定义务的同时尽可能的保持低调,因为案件一旦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有被提起公诉的可能。     

     文章写完了,有些问题不知是不是我多虑了,虽然我参与了上面的案件,但在大量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达到少捕慎诉慎押效果的大背景下,专业化刑辩律师的路还有多宽?我还得继续努力、寻找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