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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赵叶红:管辖权异议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以有效辩护案件为例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4-07

由于刑事诉讼实行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的地域管辖原则,通常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机率不大。但对刑辩律师来讲,管辖权异议是不可忽略的辩护抓手,本文以笔者参与辩护的案件为例看管辖权异议如何在实践中运用。

 

案件一:某村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案件来源于扫黑除恶中A市B区C村原村委会主任Z某被举报涉黑,B区监察委员会调查后,以C村涉嫌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Z某作为主管人员涉嫌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暨其他事实涉嫌的寻衅滋事罪移送司法处理。

 

该案在B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C村未委托辩护人,B区检察院基本依照监委意见将案件向B区法院提起公诉后,C村现两委班子了解到法院除将判决没收近1000万元违法所得外,还将判处1000万元以上罚金。C村现村委会主任带领村两委班子跑遍西安各大律所寻求辩护方案,主要诉求为C村不承担责任。

 

笔者通过阅读B区检察院起诉书发现:认定的事实不能证明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系C村的意志,甚至无法证明土地款归属村委会或者村民,即使不考虑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争议,该案都不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但该案按照常规辩护存在两个难点:一是案件属于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且起源于涉黑举报;二是起诉书表明三年前,C村另一块土地的转让经过B区公安立案、B区检察起诉、法院判处认定了单位犯罪,C村判罚金,Z某作为时任村干部判处缓刑。

 

进一步阅读起诉书发现Z某先后因不同罪名被B区法院判处四次缓刑,结合扫黑除恶形势,笔者提出如下辩护方案:先以B区法院先后四次判处Z某缓刑,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存在法官违法裁判,B区法院不适宜管辖此案提出管辖异议,待案件经上级法院提审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之后,在新的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本案不成立单位犯罪的辩护观点争取不起诉C村。该辩护方案获得C村两委班子一致赞同,经C村两委班子投票决定委托大成所为C村辩护。

 

后该案辩护律师在阅卷时与承办法官简单沟通后,以C村名义提出了观点鲜明的管辖异议申请,一个月后,案件经上级法院指定至D县法院管辖,案件流转至D县检察院后,D县检察院承办人专程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案件为个人犯罪,未起诉C村。后了解到该管辖异议在A市检法两院引起了高度重视,A市检察机关不仅研究了该案的管辖问题,还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了研讨,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了指导。

 

案件二:某500强企业管理人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

 

该500强企业E系国内知名的房地产开发商,2018年,E公司获取F市(县级市)挂牌出让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系集体土地经 F市收储后出让给F市城投,F市城投获取土地后一直闲置,后F市城投下属公交公司更换新能源公交车需建设充电站,将充电桩布设在了该闲置地块,后E公司经招商引资进入F市投资,与F市政府关系处于蜜月期拿地,约定现状交付,土地款按约定付清后,政府口头约定拿地后尽快搬走充电站,E公司将充电站占压土地规划为停车场及燃气管线通道,后主导招商引资的F市市委书记升迁,充电站搬迁事项搁置,E公司多次协调未果,后F市开会要求E公司建设充电站,后经协商改为E公司代建后由政府评审后以后续项目的费用抵扣,新充电站建设完成后,F市政府因其他原因未予搬迁,E公司项目管理人员面临交房压力,遂组织施工人员对充电站封门堵路,其间毁坏充电站一厕所,一台箱式变压器受损。

 

案发两月后,因种种原因,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七人,接受委托后,笔者先后多次申请取保未果,其间,检察机关曾就辩护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F市政法委督办此案,律师提出的E公司合法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典均规定了“房随地走“,涉案无产权建筑的所有权已经归E公司所有,案件事出有因,案发后与公交公司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等辩护观点均不被采纳,承办人明确提出市政府高度关注此案,检察机关只能起诉且不会变更强制措施,对E公司项目负责人员不会建议适用缓刑。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辩护人以F市政府作为利害关系方,高度关注即属于不当干预,请求F市法院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管辖或由中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并向省工商联提出维权申请,后F市法院的上级法院G市中级人民法院商G市检察机关将案件指定H县管辖,H县检察机关经审查,对E公司相关人员取保候审,并发放检察建议要求E公司加强管理和人员法制教育,最终对E公司相关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笔者还在一涉黑一涉恶两个案件中提出管辖异议。其中一案法院裁定驳回并书面告知辩护人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估计是刑事审判史上唯一一份),上级法院未受理上诉但在二审程序中对案件作了改判(该地区涉恶案件唯一二审改判)。一案由市级检察机关出庭基层法院庭前会议现场答疑驳回异议,但在实体上获得了较满意的辩护效果。以上两案结果亦可以理解为管辖异议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起到了“围魏救赵”的作用。

 

从以上辩护实例可以看出,管辖权异议是“杀手锏“式的辩护抓手,运用得当往往会取得颠覆性的辩护效果,刑事律师应当“会用、敢用、善用”。笔者尝试作以下归纳总结,供同行参考。

 

权衡与判断

 

既为猛药,则须对症使用,否则副作用严重。管辖异议随意乱提不仅无益还可能有害。

 

对症包括两个方面:一为什么案件可用?二为何种程度堪用?

 

具体分析,存在管辖权问题的案件可分为三类:一类为无管辖权;一类为无管辖权的法院被指定管辖,常见于职务犯罪、黑恶犯罪、敏感案件;一类为有管辖权但辩护人认为存在不宜管辖情形。

 

实践中无管辖权且非指定管辖的案件极少,如果碰巧遇到了,如当事人在押,建议尽早提出,防止后期管辖变更导致办案期限延长损害当事人利益,但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往往导致侦查机关申请指定管辖起不到应有的效果。笔者认为最佳时机为审查逮捕环节提出,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以促使检察机关更加慎重作出逮捕决定,二是检察机关即使逮捕也可能要求侦查机关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而不是申请指定管辖。

 

第二类指定管辖的案件,经常见到辩护人以无管辖权为由提出的异议被法院驳回,甚至引发辩审冲突,法院的内在逻辑是指定管辖以认定原管辖地不宜管辖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提管辖权异议意味着对指定管辖初衷的否定,难以获得法院认同。

 

第三种情况不宜管辖是处理难度最大的,也是本文所谈的管辖权异议主要指向的对象。总体来看,管辖权异议适用于实体上争议较大,且不利局面已经形成较难扭转,虽有管辖权但存在“硬伤”的案件。如上面详细列举的两个案件均是辩护人认为无罪但案件已经起诉,常规辩护不可能获得无罪结果,且都有能够获得办案机关认同的“硬伤”。第一个案件连续四次判处缓刑,让人大呼司法腐败如此明目张胆,作为监察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已经由检察机关原锅端到法院,如果不提,可能面临形式审判,而律师提出后,承办法官、庭长、院长直至上级法院和检察机关不敢不重视,最终得以改变管辖获得不诉。第二个案件市政府主要领导干预到该县级市人尽皆知,到了路人都抱打不平的地步,提出管辖异议后,劣势得以扭转,可以说,是案件最终获得不起诉的关键之处。
 

方法和技巧

 

 首先,建议对拟提管辖异议的案件与承办人进行初步沟通,一是尽量争取获得承办人、庭长等对案件直接负责的人员的认可,二是可以印证律师判断。本文列举的两个案例均是辩护律师试探性提出,承办人不仅不反感反而高度重视,印证了辩护律师的判断。此举还可起到“先礼后兵”的效果,让承办人感受到尊重,效果优于径直书面提出。

 

其次,要提前对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案件的流转和处理进行推演,类似下棋“走一步看三步”。法院阶段的管辖权异议一旦获承办人认可,将历经承办院内决策、上级院业务庭室请示、商检察机关、决定等环节,一旦作出变更管辖权的决定,案件将首先由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向指定法院对应的检察机关移送。此过程,短则一月,长则两月,且多为内部流转程序,律师难以跟进,往往面临家属的焦虑急燥情绪,辩护律师需事先作好预判、告知、安抚。

 

第三,管辖权异议案件可配合庭外辩护,适当引入社会力量关注,如第一个案件辩护人向上级检察机关依法写信反映,第二个案件则引入了工商联为企业呼吁,最终获得满意辩护效果。

 

无对抗不辩护,惟对抗难辩护。刑辩之路,魅力无穷,小文谨与同仁探讨交流,欢迎批评指正。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赵叶红,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大成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