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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罗国良、鹿素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04-02

为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21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确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申请通知辩护制度,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申请通知辩护制度,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迈入新时代的一大亮点,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死刑复核程序的重大改革,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被写入了202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确定的改革工作要点之一。《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第43条规定:“探索建立死刑复核案件通知辩护制度,健全相关工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自2015年就针对该项改革积极开展调研,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拟定对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基本方案。《法律援助法》最初拟定对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后经征求各方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8月20日审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即对没有委托辩护人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为落实《法律援助法》的规定,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还各自出台了具体的操作细则,推动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申请通知辩护制度顺利实施,并确保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工作平稳运行。

 

     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申请通知辩护制度的确立,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改革举措。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被告人也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辩护律师可以当面向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反映辩护意见,死刑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指派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可以更加有效保障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促进死刑复核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彰显我国死刑程序的正当性,实现程序公正,进一步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也有助于树立良好国际形象。

 

     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有利于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守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错误追究的底线。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在每一个环节都应当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让每一起死刑案件都要经得起历史检验。刑事诉讼控辩审三方构造决定法官居中裁判,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辩护律师的责任重在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有助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复核阶段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牢牢把住事实证据关,确保做到案件事实认定“零差错”,从而有效防范冤错案件。也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以来,牵头制定发布“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一以贯之的根本目的就是确保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惩罚犯罪。《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凸显刑事辩护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特殊价值,充分发挥刑事辩护在防范冤错案件工作机制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防止出现事实误认,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

 

二、《规定》制定的总体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保障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规定》对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中已有的有关保障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依法行使权利的内容不再规定;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是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有别于一、二审程序实行的强制辩护制度,及时告知权利、依法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等尤显重要,要通过制度设计提供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是对被告人的最后救济程序,依法通知辩护意义重大,提供的法律援助质量必须高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羁押在全国各地,案件业已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或复核,《规定》制定既要充分保障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也要注重诉讼经济便利,更要具备实操性。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三条,对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指派辩护律师的方式、指派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对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于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特殊救济程序,不同于一、二审普通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纳入强制辩护范围。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刑事司法领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大改革任务。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刑事司法改革要求,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确定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的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指定辩护和通知辩护职责,确保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派驻人民法院的值班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正式确定了“探索建立死刑复核案件通知辩护制度,健全相关工作程序”的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从2015年即开始积极开展该项改革的调研工作并拟定了基本方案,在此基础上《法律援助法》确立了对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规定》第一条重申了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关押在全国各地,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哪里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对此曾有不同方案。如通知被告人羁押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当地的律师提供辩护,会见被告人比较便利,但阅卷以及向承办法官当面反映辩护意见则不便;如通知北京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北京的律师提供法律辩护,阅卷以及向承办法官当面反映辩护意见比较便利,但要远赴羁押地会见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经磋商,优先考虑指派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决定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该项工作,法律援助律师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根据被告人羁押地在全国范围内择优通知,同时考虑到北京的律师资源较为丰富,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律师相较其他省份比例较大。

 

(二)权利告知及申请的方式和时限

 

     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该条关于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的规定,因为要将告知情况计入宣判笔录,故相当于书面告知,可以确保被告人获知权利。《法律援助法》规定了对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因此保障被告人及时获知该项权利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尤为重要,以书面方式告知、提出申请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设计了《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申请书》,该申请书包含了权利告知以及让被告人决定是否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两项内容。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分布在全国各地,且从提高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的角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代为向被告人“书面告知”更为实际,也即由高级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申请书》送交被告人,告知权利并由被告人决定是否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申请书》随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函告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关于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时限问题,因为对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实行的是依申请通知辩护,要及时启动法律援助,并要在保障权利的前提下避免诉讼拖延,规定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时限是必要的。但因为被告人可能会委托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要给被告人留出与亲属沟通的时间,以便被告人作出选择。同时,为了让高级人民法院能够将《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申请书》随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确定了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要在10日内提出的时限要求。

 

     此外,考虑到权利告知等事项是由高级人民法院代为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另在操作细则中强调,发现被告人没有申请法律援助、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讯问被告人时应当予以核实;对被告人未委托辩护律师或者未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被告人表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记录在审讯笔录中,无需再让被告人签署法律援助申请书,可以据此函告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以切实保障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避免出现错漏。

 

(三)指派辩护律师的方式及资质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直接指派,二是由司法部通过各省、区、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从长远来说,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指派,有利于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也有利于保证法律援助辩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司法部也可以此为契机促进全国刑事辩护水平整体提升。现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正在组建全国法律援助律师库。目前,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部分还是要由司法部通过各省、区、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来完成。

 

关于指派辩护律师的资质,为保证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法律援助法》规定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要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规定》最初参照《法律援助法》规定了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死刑案件辩护执业经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具有三年以上死刑案件辩护执业经历”的资质设置过高,实践中符合该资质的律师很少,大大限制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范围,且对该资质情况审查难度较大,建议修改为“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考虑到要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质量,对参与律师的资质有更高要求,同时又要鼓励更多的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律师积极参与该项工作,《规定》采纳了该意见。如此规定也是向社会传达一种要高度重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工作和死刑复核案件辩护质量的司法理念。此外,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组建法律援助律师库时,将制定更加严格的筛选标准,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律师队伍中,挑选一些更高资质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工作。

 

(四)终止法律援助

 

     根据《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终止法律援助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告知被告人为其指派的辩护律师的情况后,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由司法部终止法律援助;二是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期间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于第一种情形,《规定》最初并未考虑终止法律援助,而是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的处理方式,规定了“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后经讨论认为,《法律援助法》规定对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是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不同于一、二审程序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可以不再为被告人另行指派律师或者要求其自行委托辩护律师,并终止法律援助。同时,考虑到存在被告人拒绝的理由正当且坚持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对此也不宜终止法律援助,可以视情况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规定》第五条还规定应该告知被告人为其指派的辩护律师的情况,一方面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另一方面是要明确被告人是否同意指派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般情况下,为被告人指派了辩护律师后,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讯问被告人时告知指派的辩护律师的情况,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特殊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高级人民法院代为告知,比如被告人在最高人民法院讯问时才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之后为被告人指派了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不必仅为告知被告人指派的辩护律师情况而再次讯问被告人,此种情形即可委托高级人民法院代为告知并听取被告人意见。

 

(五)辩护律师依法履职和权利保障

 

     因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在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均已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中未再一一列举。同时,对于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保障、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以及向承办法官当面反映辩护意见的方式等,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也已作了规定,故《规定》对此也予以简化。但为了表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明确态度,《规定》再次重申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提供便利,并规定在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比如看守所不同意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遇到困难并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以切实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定》重申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权利的意义在于,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权利,辩护律师就有可能收集到被告人无罪、罪轻方面的证据材料,这将有助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阶段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严把事实证据关,确保做到死刑案件事实认定“零差错”,从而有效防范冤错案件。

 

     此外,为了及时落实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工作顺利开展,《规定》还明确了辩护律师提交法律援助手续和辩护意见的时限要求。关于提交手续的时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辩护律师包括指派的律师提交手续的时间为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规定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的时限为三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将该时间宽限为十日。考虑到现阶段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由各省、区、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且现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故《规定》按照《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确定辩护律师提交手续的时间为接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同时,为方便律师工作,提高效率,《规定》明确可以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法律援助手续,当然也可以直接递交。关于提交辩护意见的时限,《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均规定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规定》对此予以重申。

 

  (六)辩护意见的概述及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鉴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任务繁重,死刑复核裁判文书不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对辩护律师所提辩护意见是在内部的审理报告中予以回应,一般不在裁判文书中回应。死刑复核案件为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提供辩护后,绝大部分案件都会有辩护律师介入。经听取多方意见,《规定》要求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辩护律师姓名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并表述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在表述辩护意见后应当对辩护意见作出回应,回应方式可根据案件及辩护律师意见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辩护律师在一、二审期间已经提出且原判已予正确评判、复核不予采纳的辩护意见,可适当简化。《规定》对死刑复核裁判文书的新要求,势必会增加法官的工作量,但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有助于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司法公信力。在裁判文书中概述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情况及理由,可以体现辩护律师的工作和价值,激发律师参与死刑复核辩护工作的积极性,而且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工作态度均可呈现,便于当事人、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监督,也有助于提高辩护质量并促进法律援助工作。

 

     此外,《规定》第十一条还规定了向辩护律师送达死刑复核裁判文书的方式及时间,即委托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如此规定,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裁判文书是向被告人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前无法向辩护律师送达。

 

(七)《规定》实施时间

 

    《规定》自2022年1月1日施行,实施时间与《法律援助法》一致。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之前受理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没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不属于《规定》适用的范围。《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继续有效,与《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定》为准。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罗国良 鹿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