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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专业化论坛回顾丨曹朝军:毒品犯罪案件瑕疵证据排除之辩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2-18

编者按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的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视频直播,持续8个小时,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发言、与谈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给全国律师同行奉献了一场程序性辩护的盛筵。

 

以下是浙江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曹朝军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曹朝军

浙江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瑕疵证据影响的是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继而影响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刑事诉讼法及解释对其否定性评价为“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形成一种递进关系。本人以曾经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向大家报告对瑕疵证据的质证思路和体会。

 

【案例】

 

一、杨某走私、运输毒品案(证据收集程序违法,证据“三性”受质疑)

 

案件简介:杨某受他人指示,代为领取从加拿大多伦多寄递的邮包,杨某在武汉市武昌区东亭路某便捷酒店签收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邮包内搜出疑似毒品大麻叶,净重1325.5克。经鉴定,从大麻叶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杨某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并于侦查终结后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质证经过:经阅卷,根据案件证据形成的时间轴梳理发现,侦查机关在未进行刑事立案的情形下展开了侦查活动,违反程序规定,在对疑似毒品进行扣押、称量、取样、送检、鉴定环节中,既无犯罪嫌疑人在场指认,也无见证人参与见证。据此,本人提出证据材料收集程序违法,查获的大麻叶无含量鉴定意见,其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大麻存疑。经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提出在案证据材料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应当作出有利于杨某的处理决定。

 

 

案件结果:经研讨,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为由,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林某贩卖毒品案(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排除鉴定意见)

 

案情简介:林某为贩卖而购买毒品,在入住酒店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80颗,净重4.37克,查获一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3.57克。

 

质证过程:经阅卷,本案仅有一份扣押清单附卷,无扣押笔录、取样笔录、保管记录等材料,遂提出送检检材来源不明,另外鉴定方法为“比对法”,不符合法定鉴定操作规程,并且其中一名鉴定人无理化检验资格,鉴定机构无毒品理化鉴定范围,故根据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规定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鉴定报告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质证意见。

 

 

 

案件结果:经多次开庭审理,因公诉机关无法对上述问题进行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法院采纳质证意见,认为涉案毒品送检检验取样不符合法定规程,公安司法鉴定检验中心不具备毒品理化检验鉴定资格的业务范围,且有一名鉴定人不具备理化鉴定资质,该鉴定书不作为定案根据,对查获的疑似毒品不认定为毒品。

 

三、李某贩卖毒品案(“零口供”时,根据技侦证据,排除参与贩卖行为)

 

案情简介:李某在从租住的房间内将三个纸箱搬至一楼单元门口时,被布控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33块,净重45783.99克。李某辩解未实施参与贩卖毒品的行为,该纸箱系他人存放于此并让其搬运至楼下。

 

质证过程:因李某否认参与协助贩卖毒品,且毒品数量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死刑。鉴于本案中的毒品交易上下家未归案,李某的辩解能否有其他证据印证是关键,在阅卷中发现存在上下家的技侦监听审批材料,遂向法院申请调取通话内容。经查,技侦监听中有一段通话内容为:“(上家):一会儿那个有点胖的光头会跟你(下家)联系。”通过比对李某到案时的照片发现,其与上家指令交付毒品的人物存在重大差异,到案时的李某系“满头秀发”,与上家描述的“光头”明显不属于同一人,遂提出李某的辩解有据可依,不排除另有他人参与协助上下家贩卖毒品的合理怀疑。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指控李某贩卖毒品罪罪名有误予以纠正,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李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四、丁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见证主体不适格,见证程序违法,量刑减让)

 

案情简介:丁某随身携带毒品,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武汉市武昌区某学校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袋,净重1957.68克。丁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

 

质证意见:经查阅光盘视频资料时发现,涉案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过程中,无见证人参与,与卷宗材料记载有见证人的事实相矛盾。公诉机关补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解释见证人系办案机关的司机,辩护人遂提出见证主体不适格,诉讼角色混同,很难实质性发挥见证的法律功能。本案虽有同步录音录像,但见证属于基础性的法律制度,录音录像属于辅助性的功能,不能颠倒并替代,本案见证程序虚假,污染了侦查程序,应当在量刑上予以从轻考虑。

 

 

 

案件结果:法院综合辩护意见,结合其他证据,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体会】

 

实务中,毒品的提取、扣押、送检等环节易发生动态变化,稍有差次,易导致证据瑕疵,当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影响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虽然瑕疵证据没有非法证据受重视的程度高,但若能及时发现并有效质证,亦能达到强制排除的目标,或者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从而获得较好的辩护效果。通过前述案例,有四点体会:

 

第一,“说的多”。毒品犯罪案件的程序辩护要多说,特别是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鉴定环节是否严格遵照操作规程要“盯防”,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进行全流程、全方位“敲打”,为“量刑减让”作实质性的铺垫。

 

第二,“可采少”。针对瑕疵证据,司法机关可采率较低,实务中一般少有回应,或表述为“以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等,有碍对辩护律师工作能力的积极评价。

 

第三,“严遵守”。证据收集程序应当被严格遵照执行,慎用补正和合理解释,司法机关对常见“打补丁”式的《情况说明》应当予以规制。

 

第四,“提前辩”。证据审查贯穿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审查一路,排除一路”,针对瑕疵证据可与办案人员提前沟通,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维护程序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