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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论坛回顾丨邓楚开: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担负愈合社会伤口的伦理义务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1-29

编者按

 

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以下是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楚开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邓楚开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

 

 

前面听到几位教授讲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职业伦理问题,我对王进喜教授的一句话特别有感触,他讲现在我们对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特别多,对公检法的要求并不多,要一起推动。对此感触很深。结合刘仁琦教授讲的律师自媒体的言语表达问题,我发现,刑事案件还没有判决生效之前,律师如果在自媒体上公开的话,他们会说你炒作,你违规了。但是我们会发现,大量的案件中公检法在没有判决之前,会在媒体上、报纸上大肆宣传,甚至有时候会在电视台要求犯罪嫌疑人当着全国人民的面去道歉、去认罪。

 

还有,律师去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发问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说你违反了职业纪律,有的时候甚至会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进行追诉。与此同时,我们办的很多案件里面,公安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取证,甚至伪造证据也没有任何法律后果。所以,确实像大家讲的,职业伦理对我们律师要求确实是特别多,也特别高。

 

当然,既然我们今天的主题是刑事辩护中的职业伦理问题,我也讲讲这个问题。因为我们律师是一个素质很高的群体,我们要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也讲一个问题:刑事辩护愈合社会伤口的伦理义务。在我们通常的观念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就是为当事人做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很少有人会关注另一个问题,从职业伦理和社会伦理角度看,我们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是不是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与责任?

 

我为什么会思考这个问题呢?是因为有两个在媒体上引起大家高度关注的案件触发了我的思考。

 

一是贾敬龙拆迁杀人案。贾敬龙是河北人,他本来用作婚房的房子被村委会主任何建华带人拆除了,因此婚姻破裂,父子之间因为补偿也发生了矛盾。拆迁之前,村委会主任还以冻结他母亲养老金的发放作为威胁,拆迁安置补偿款也没有发放到位,并且有暴力强拆行为。于是,他怀恨在心进行报复,用改装后的射钉枪将何建华杀死。他在法庭陈述的时候说,我是最原始的受害人,我是为民除害,我这样做了以后,其他暴力拆迁的人以后就不敢这么干了。后来他被判了死刑,也提出了上诉,最后还是被维持原判执行了死刑。他上诉了,说明他想活命,他不想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我们知道,他在法庭上讲他是为民除害,有了这么一个表达,决定了他是不可能判死缓的。

 

还有一个关注面更广的张扣扣案。张扣扣家跟被害人是邻居,1996年王正军将张扣扣的母亲伤害致死,因为当时没有成年,被判了有期徒刑七年。张扣扣对这件事一直没有释怀,再加上后来生活工作不如意,心理失衡,到了2018年,过了将近20年之后,春节前夕他发现王正军回村过年,决定报复杀害王正军及其父兄,他杀了对方及父兄三个人。

 

这样一个案件之所以后来引起我们的关注,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一审辩护律师在网上公布了辩护词,一个最核心的点是把张扣扣塑造成一个为母复仇的悲情英雄,就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鸣,觉得他是一条汉子、是个孝子,为母复仇,引起了现象级的关注。这个辩护词的阅读量是极大的,包括很多没有学过法律的都知道这个辩护词,觉得这个辩护词非常好,非常棒。

 

这两个案件引发我什么思考呢?贾敬龙这个案件在开庭之前,作为律师,肯定要跟当事人沟通的,在法庭上以一种什么姿态来表现。他在法庭上讲我是为民除害,这一点按照常理推断,他的律师是不反对的。宣扬这个东西,对于农民与政府之间矛盾激化是有很大刺激作用的。

 

我为什么特别关注张扣扣案件?因为我发现后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以后,他的父亲一直拒绝领取骨灰,到那时候他仍然认为他的儿子是冤死的。实际上,我们知道,无论是当时他的母亲被伤害致死的判决还是他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都没有大问题。而他不去领骨灰,我就担心这两个家族之间会不会再发生暴力冲突,会不会再有人因为这个事情而丧失生命?这就引发我的思考,就是说我们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除了为当事人做无罪、罪轻辩护,维护他的诉讼权利之外,我们从职业伦理的角度来讲,是不是还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要思考这个问题就要回到原点,回到对法律与司法功能的思考。在人类社会中,有三个极端重要的学科与职业,神学与神职人员关注的是人的灵魂,解决人的心灵健康问题,医学与医生解决的是人的身体健康问题,法学与法律人解决的是社会健康问题。我们刑事辩护是整个司法中的重要一环,而司法核心功能就是解决社会失范问题,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刑事辩护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过程中,从伦理的角度、道德的角度,我觉得是不应该偏离维持社会秩序和谐这样一个目标的。

 

所以,我们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对自己要提出更高的要求,除了要穷尽一切法律手段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之外,要担负起一个愈合社会伤口的伦理义务。比如说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避免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很多暴力犯罪都是由很多深刻的矛盾累积的结果,比如说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两个村落之间的矛盾,两个不同地域之间的矛盾,不同职业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犯罪。我们在辩护过程中,就要尽量避免激化这种矛盾。

 

比如说张扣扣案件,尽可能不要激化张扣扣的父亲与他认为的加害者之间的矛盾,同时要尽可能安抚被追诉者和家属的情绪。实际上案件判决了,结果出来了,他对结果不满,生活还得继续。一个人的心理健康是很重要的,如果他的心理健康没法维护的话,可能会自此以后形成反社会的心理,就会成为社会上很不稳定的因素,很可能再次引发犯罪。对被追诉者也好,对于他的家属也好,尤其是对判了死刑的家属来讲,我认为如果我们还去跟他讲这个案子你太冤了,公检法太黑暗了,你就是让他一辈子生活在仇恨之中,这对当事人及其家属是不负责任的,他的生活还要继续下去,他还要正常的生活下去。

 

时间关系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