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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专业化论坛回顾丨高文龙:程序性辩护具有釜底抽薪的重要功能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2-28

编者按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的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视频直播,持续8个小时,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发言、与谈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给全国律师同行奉献了一场程序性辩护的盛筵。

 

以下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文龙律师在论坛闭幕式上的总结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高文龙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首先,感谢各位朋友在线收听、收看本次论坛。到现在为止,本届论坛的议程已经全部完成。各位嘉宾的发言,充分证明程序性辩护具有釜底抽薪的重要功能。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使本届论坛呈现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是全面性。

 

规模上看,论坛从早上9点一直开到现在,整整持续了8个小时。截止到目前,有将近2万人在线收听、收看,这是个很了不起的数字,没有哪个线下法律会议能够具备如此规模。

 

从嘉宾人数上看,本次论坛共有33位嘉宾参与了五个话题的研讨。研讨内容既有理论探悉、也有案例分享,讲者干货满满,听者获益匪浅。评论区有人说嘉宾发言时间太短,听得不过瘾。大家不要着急,也不要遗憾,我们将在征得发言嘉宾同意后,把他们的发言内容整理成文,刊发在我们的公众号上。大家唯一需要做的,就是关注我们的公众号,名称是“尚权刑辩”!

 

从嘉宾履历看,发言的嘉宾既有从事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学者,也有专门从事刑事诉讼业务的律师,还有嘉宾是学者兼律师。律师嘉宾中,既有学者转行做律师的,还有检察官转行做律师的,更有一直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嘉宾既有辩护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也有刚刚从事律师业务的新锐律师。发言嘉宾的丰富履历,决定了发言内容必然权威可信。

 

从内容上看,资深的诉讼法学者对程序性辩护理论进行了探讨,来自全国知名刑事专业所的专业律师对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的排除,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通过多样化的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这些内容覆盖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全部流程,是程序性辩护的核心内容。

 

第二个特征是实用性。

 

刑事辩护律师办案时要进行法条检索和案例检索,这是我们可以依赖的重要依据。就案例而言,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案例效力很高,但数量有限,使用起来不太方便。本次论坛,各位嘉宾提供了很多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例,这些案例一定可以成为律师办理类案的重要参考。更重要的是,这些案例在裁判文书网和检索网站上是查不到的,因为多数案例不是发生在审判阶段,而是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还有更特殊的发生在审查批捕那几天。各位嘉宾把这些案例拿出来给大家分享,对于开拓我们的辩护思路是有很大帮助的。

 

第三个特征是专业性。

 

首先,各位嘉宾厘清了一些理论上的争议。比如说什么是程序违法,什么是程序错误,理清程序违法和程序错误非常重要,它可以帮助刑事辩护律师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辩护行为和辩护态度;理清了什么是质证行为和质证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有质证行为不一定有明文规定的质证权利,但是有质证权利的明文规定,就一定会有也应当有质证行为;还理清了程序性辩护的概念、范畴、价值和限度。明晰了这些概念,我们就可以从宏观上对程序性辩护的方法和时机进行把控和运用。

 

第二,在理论上对程序性辩护做了指引。潘金贵教授指出,程序瑕疵的辩护策略是应提尽提,全面出击,点到为止,切勿过度;程序错误的辩护策略是重点突破、充分论证、紧抓不放、力争有效。郭烁教授认为,要善意解释《刑事诉讼法》,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弊端是无法把司法实践当中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所有情形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司法实践中,有时就会出现对同一个法律条文,控辩双方解读不一样的情况。如果有权裁判的机关,比如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或者审判机关能够善意解释《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当事人、辩护人来说将是莫大的幸事。王亚林律师提出,要重视理论,这也是非常重要、非常正确的观点。在刑事辩护当中,很多时候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如果没有比较扎实或者深厚的理论功底,就会在法律解释这个对抗中落于下风。

    

第三,针对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排除,给出了全方位的辩护指引。首先是立法、修法建议。现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少刚性法律后果,可操作性差。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程序启动后排除难,排除之后对实体结果的影响难的情形。比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之后,我们排除其中一份或者几份笔录,但是司法机关仍然可以依靠其他有罪供述定案,这个非法证据排除看起来是成功了,但实际上对于最终结果没有影响。这些都是因为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造成的,需要在未来立法、修法的时候加以改进。

    

关于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技巧,陈宁律师认为,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讯问、询问笔录的时间节点,研究笔录是不是有非法取证的情形。辩护律师应当掌握疲劳审讯的标准,这样可以准确判断有没有非法取证的情形。如何判断疲劳审讯,有些特例应当引起关注。比如,虽然每次讯问只有7、8个小时,但是每次讯问都是在晚上10点到早上6点,连续讯问一周甚至更长时间,看起来没有超过人的必要限度,但是这个讯问时间让人根本没办法休息,因为在看守所只有晚上可以睡觉,白天你是没办法睡觉的,晚上接受审查审讯,白天不能休息,客观上就形成了疲劳审讯。庞艳霞提出,辩护律师要重视法庭科学数据、科学证据,以便挖掘辩点。同时认为,法律应当赋予专家辅助人阅卷权,这些都是非常中肯、富有建设性的观点。宋立翔律师提到了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方法。方法之一是点播,指定从几分几秒开始播;方法之二是跳播,每隔十分钟点一下播放,可以快速判断有无非法取证。与会嘉宾还提到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程序违法和量刑减让,这些都是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排除的重要辩点。

   

第四,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变更强制措施的辩护要点。明确了哪些人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变更强制措施。提醒刑事辩护律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可以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是没有社会危险性等。另外,批准逮捕是一个特殊环节,有时候只有三四个工作日,而且不能阅卷,对此应当高度重视。当下,侦查机关拘留后报捕率非常高,对于如何开展批捕阶段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强制措施变更的辩护,张烜墚律师认为要反复会见,确定辩护思路,摸清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争取与侦查机关沟通,力争尽早化解矛盾,及时联系承办人,要辅导犯罪嫌疑人应对公诉人的提讯。注意,这里的辅导不是教唆他翻供,而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在批捕期间公诉人提讯的重要性。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变更强制措施时,要重视品格证据的收集和调取。为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可以从改变定性的角度展开辩护,最终实现变更强制措施的目的。要注意法律文书名称的变化,根据案件所处阶段的不同,法律文书可以分别命名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或者辩护意见等。

    

第五,可以通过定性辩护改变管辖。我们国家刑事案件法定的管辖地是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刘建民律师在办理一起案件时,通过非常细致、非常周密地分析,最终提出侦查机关对他的案件没有管辖权,进而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指定管辖要符合条件,按照规定,两个机关对管辖有异议或者管辖不明且协商不成时,才可以适用指定管辖,如果实际的办案机关和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并没有争议或者管辖很明确,就不应当适用指定管辖。

    

司法实践中,有时候管辖和回避相互交织。比如邢志律师举的例子,H省法院主要领导过早对案件定性发表了意见,因为他的身份地位特殊,他的意见会影响整个H省的法官审判的独立和公正,这就涉及到H省法院系统法官的整体回避。如果整体回避异议成立,就构成了案件改变管辖到另外一个省的理由。

    

关于回避,辩护律师需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家属了解相关线索。在多数案件当中,案件承办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利益冲突,辩护律师并不知情,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者他的家属却能给我们提供这样的线索。

    

感谢各位同仁的收听收看,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感谢各位会务人员的辛勤工作。让我们共同期待第三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早日召开,期待与大家再次相会于云端或者线下。我的总结发言就到这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