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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论坛回顾丨刘仁琦:辩护律师自媒体言论的自由与边界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1-29

编者按

 

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以下是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执行院长刘仁琦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刘仁琦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执行院长、副教授

 

 

     近几年,我国自媒体的发展速度非常快,辩护律师在自媒体上的言论表达也呈现出多样化态势。尤其是前几年,热点案件出来后,辩护律师在自媒体上的表达可以用“疯狂”二字形容,以致于很多辩护律师都陷入到风险中。于是,2021年,全国律协出台了《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各地又相继出台相关规则,以规范律师在自媒体时代炒作案件或者庭外发声的现象。

 

     首先声明,正规的庭外发声是应该被允许的,这不仅是言论自由的表现,也是辩论策略的外延和表达。当然,全国律协的规则也是对于如何正确对待案件、正确对案件发表意见的规范。

 

在网上能搜到非常多辩护律师在自媒体发声,我找到了一个不是为案件发声的知名律师的微博,毛立新主任的微博。他的北京健康宝前两天被弹窗了,所以他非常不自在,于是在微博上发表了言论。后来该微博言论被删除,我找到了删除之前的截图,找到的时候,他的第一篇微博阅读量已经达到32万左右,第二篇微博阅读量达到12万左右。可以看到,在这个自媒体时代,如果你是一个知名律师或者是一个知名的大V,或者就一个热点事件发表了言论,阅读量实际是非常广的。

于是,我就查找了非常多的案例,将这些言论归结成四个类型,当然,也仅是不完全归纳。

 

一、辩护律师自媒体言论的类型

 

第一种是策略式表达,它是辩护策略的外延。比如青海女律师事件,庭外发声使得这个案件后来及时被中止。还有疫情期间的线上诉讼,有律师觉得线上诉讼侵犯了律师的质证权、辩护权,也侵犯被告人自己的辩护权,所以坚决不同意,于是在网上发表了长长的意见。这些都被我称为策略式表达,它是对事实的描述,把大量的案件事实全部隐除了,个人觉得,这种表达是辩护权的延伸,是庭外辩护权,应该是被允许的。

 

第二种是回应或者回怼式的表达。回应式表达是回应公众对司法公开的期盼,回怼式表达则用于这种情况:公众对司法的运行不是很知情,对于律师代理案件非常不理解,于是在网上发表了很多言论,比如说李天一案的辩护律师就遭受了很多攻击。律师在遭受攻击后,为了回应公众对于司法的期待,于是在网上就发表了一些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有很多就涉及到被告人或者是被害人的私隐。

 

第三种是营销式表达。比如说宣传成功案例,或者接手了知名案件,正在做相关辩护准备。这其实是我们为了扩大市场而使用的营销策略之一。

 

第四种是炒作式表达。炒作式表达前些年比较多,比如张扣扣案件就有炒作表达的嫌疑。这种类型的表达,目的是二元的,一方面想利用自媒体的宣传速度让舆论迅速升温影响司法,另一方面也带有营销性质。

 

二、辩护律师滥用自媒体的危害后果

 

注意,用词是“滥用”,相应的,如果是在辩护策略中良善地利用自媒体,没有什么危害后果。虽然个别言论能够起到舆论监督的效果,但是危害也是并存的。

 

首先,损害委托人的相关利益。在很多案件中,律师在自媒体中披露的案件信息会包括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于是,被告人的相关私隐信息被完全曝露出来,违反了律师忠诚或者守密的义务。

 

其次,损害被害人的利益。前两年发生的知名的性侵幼女的案件,在这些自媒体言论里,就出现了大量的被害人信息。例如,被害人是幼童,辩护律师在网上说通过相关鉴定发现被害人的处女膜属于陈旧伤,不属于新伤。涉及到了被害人的个人私隐,成年人案件尚且应该禁止,更何况未成年人案件呢?

 

再次,损害司法权威。辩护律师发声时会存在一定考量,不会完全披露信息,曝露在公众面前的信息只是冰山一角,而公众基于此做出的判断难免是浅显的、感情色彩突出的,公众质疑司法的声音不绝于耳,司法权威遭受了一定程度的冲击。

 

最后,损害了律师群体的整体利益。近年来很多辩护律师在自媒体上发声,个别言论会让公众对律师的整体素质产生怀疑,尤其是对刑事辩护律师产生偏见。

 

三、辩护律师自媒体言论的自律

 

首先,强化职业理性。履行忠诚义务是律师职业伦理里最基础的伦理义务要求,辩护律师应该是在追求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得从事规则或者伦理禁止的行为。言论始于自由,但是也要终于边界,它的边界到底在哪?我想这一边界应该忠于职业义务、忠于委托人的利益、忠于国家相关法律。

 

其次,防止职业过激行为。相较普通公众而言,我们辩护律师是具有职业性和理性的,所以执业过程中应该防止自己有职业过激行为。

 

其三,谨慎披露信息。根据全国律协相关的规范,律师可以披露信息,但是披露应当有边界。律师行使庭外的言论自由权,表达庭外辩论策略,但同时也应该谨慎披露案件当中的相关信息。

 

其四,杜绝案件炒作。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值得被炒作,也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应该被炒作。当炒作可能会对司法权威,或者对律师整体利益造成损害时,或者可能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时,这个案件就应该禁止炒作。

 

其五,禁止辩护代言。辩护律师具有独立地位,应该禁止辩护律师完全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律师的职业理性应该作为警戒,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辩护的过程中,应该谨言慎行,而不应该以被告人的言行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作为自己的言行准则。

 

时间限制,以上是我个人的想法,谢谢各位,请各位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