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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论坛回顾丨常铮: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实现条件及实践典型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1-25

编者按

 

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常铮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常铮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对于死刑案件有效辩护这一话题,前面的嘉宾都讲得非常透彻了,作为与谈人,我就结合前面嘉宾所讲内容谈一点自己的学习体会。

 

刚才的四位发言人,两位学者——魏晓娜教授和董坤老师是从理论层面谈的这个问题,但角度略有不同。魏老师向我们介绍了美国有效辩护的一些基本问题,为国内研究提供了借鉴经验。董坤老师是通过实证调研提出了死刑复核案件办理中的问题。两位发言的律师同仁则是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谈到了死刑辩护中遇到的困境和解决方法。印象特别深刻的是曹春风律师总结的死刑辩护的模型化,我认为特别值得学习,也希望曹律师有机会把经验传授给广大刑辩律师。张雨律师谈到的在死刑复核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我也是感同身受的。

 

结合这些内容,我简单说一下自己的观点。有效辩护其实不是一个新话题了,但今天为什么还要讨论这个问题,我想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援助法》出台后,对于死刑复核的案件只要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法院就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给其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这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但也给实践中带来了新的问题。

 

对于有效辩护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实务界一直在讨论,但并没有明确的定论。有效辩护的概念、如何界定无效辩护等,也没有统一的认识。我们现在说什么是有效辩护,我想大多是源于理论界或者实务界自己的总结和认识,而在立法层面或技术层面都还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是我们目前的现状。

 

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如何实现有效辩护呢?我认为,至少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保障。第一,立法保障。其实就是魏晓娜老师所说的制度层面。就我们国家目前的立法情况而言,我认为在法律规定方面相对还是比较健全的,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权利方面还是有很多规定的。第二,执法保障。也就是法律的执行问题,我认为目前这方面保障还有不足之处。我们保障权利的法条规定虽然很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执法者对条文的解读、对权利行使所提供的保障条件都还存在一定问题。执法层面没有保障的话,有效辩护的实现也会受到很大影响。最后就是律师层面的保障。那么,律师如何做才能实现有效辩护?这就是刚才张青松律师谈到的要全面辩护、尽职辩护。除此之外,个人认为,结合我国目前刑事辩护的现状,对律师有效辩护的评价应该是过程和结果相结合。当然,有利的、好的诉讼结果显然是一种有效的辩护,但是,单看结果也不行,还要看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是否尽职尽责。那么,如何评价“尽职尽责”,这也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则或者标准。目前,我们是没有标准的,什么是尽职尽责,大家各有各的理解,我觉得应当从技术和规范两个层面对“尽职尽责”建立一个最低标准,才能使得有效辩护真正有可实现的标准。

 

除外,我还想针对刚才主题发言嘉宾们谈到的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实现有效辩护遇到的问题再做一些补充。

 

第一,关于委托和指派的关系。我也接受司法部指派办理了几个死刑复核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司法部指派我的是一个外地案件,接受指派后,因为疫情原因一直无法会见,但是阅卷工作已经完成。就在等待能够会见的过程中,我接到了最高法院承办人的电话,通知我被告人家属自行委托了辩护律师,所以法律援助终止。随后司法部也通知了我。那我就和法官交流,在指派律师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把被告人家属的联系方式提供给律师,因为卷宗中有时没有体现这个信息,有的案件当事人一直是法律援助,案卷中就没有家属联系方式。这样律师接受指派后,告知家属,很大情况下就可以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否则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官也觉得这个问题需要解决,要不对他们工作也造成了很大困扰。

 

从律师尽职尽责的角度来讲,法律援助律师应该也不仅仅是只关注案件本身,与家属的沟通交流也是法律服务的一部分,应当予以重视。而且就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也应该建立一个机制,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二,关于会见的问题。刚才张雨律师就会见问题谈了很多,我跟他遇到的情况是一样的。我也特别奇怪,法官会问司法部对法律援助律师会见有没有要求,而现在因为疫情的原因,司法部也答复律师,可以先提交书面意见,然后能会见了再会见。但我认为,会见是死刑案件办理中的必需程序,毋庸探讨,相关机关应当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法律援助的案件也应如此。死刑案件要实现有效辩护,会见是当然不可缺少的,否则,即使提交了辩护意见也不能算是有效辩护。

 

第三,关于阅卷问题。刚才赵天红教授谈到了律师协助问题。首先,律师协助在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是有规定的,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但是实践中,我们也遇到过很多律师不愿意协助的情况,不知道是因为不了解这个规定,还是担心风险,就是不愿意提供帮助,甚至有的律师可能觉得现在不委托自己了,就更不愿意提供协助。所以,我认为单靠律师协助解决不了问题,更多还是要依赖于电子化卷宗技术,案件到最高法院如果也有电子卷宗了这就大大提升了阅卷的便利。还有就是大家提到的视频复制问题,一审二审都可以复制,那为什么到最高法院不能复制?最高法院为律师提供查阅视频的电脑是好事,但没有解决根本问题,还是应当将复制视频也纳入到阅卷权中。

 

最后一个问题,如何落实死刑案件中实现有效辩护的一些有利情节。有利情节在暴力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等罪中,很多情况都集中在被害人谅解及赔偿问题上。过去,在这类案件中,如果一审、二审没有得到被害方谅解或双方达成赔偿,到了死刑复核阶段,我们还可以通过和法官沟通,让法官从中做一些调解工作,促进被害方谅解和赔偿金额的达成,但是,我感觉现在办案机关好像不太愿意去做这个工作了。个人认为,有效辩护的实现不仅仅依赖于律师,执法人员的共同参与才能真正促进有效辩护的实现。

 

时间关系我就说这么多,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