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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论坛回顾丨陈志学:从三个维度谈少捕慎诉慎押背景下如何做好刑事辩护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1-15

编者按

 

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以下是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学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陈志学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主任

 

 

尊敬的各位老师和同仁们上午好:

     

 很荣幸能够参加第16届尚权刑辩论坛并作为与谈人进行交流,刚才认真聆听了各位老师的报告和发言,深有感触,对老师的观点完全认同,作为一名专业刑辩律师,今天我也结合自己的经验,从辩护角度谈谈自己对少捕慎诉慎押与刑事辩护工作的认识。

 

今年我们团队代理了三件相关典型案件:第一件“某市人民医院会计黄某故意伤害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提捕,未被检察机关批捕后取保候审;第二件“朱某田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逮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第三件“江苏某交通工程公司涉及串通投标案”,标段金额34.1亿元,通过合规审查被不起诉。这是我们刑辩律师学好用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的良好注解……

 

 “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逮捕、羁押、追诉的刑事政策,简单来说,就是针对社会危害性小、社会危险性不高的轻罪案件“能不批捕就不批捕,能不起诉就不起诉,能不继续羁押就不继续羁押”。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于是这两年,我们普遍感觉到身边的不批捕、批捕后取保、不起诉案件逐渐多起来。

 

专业刑辩律师虽不是刑事政策的制定者,却是国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实践者,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最大权益,根据办理案件的经验,概况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做好刑事辩护工作:

 

 1.律师在侦查阶段因无法阅卷,应尽可能了解案件客观事实,认真审查评估,准确把握案件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有时普通案件未必事实简单,比如所代理的“黄某故意伤害”案,黄某为某市人民医院会计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按照规定,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会面临开除处分的风险。我们作为辩护律师,需要第一时间厘清事实证据、研究专业司法伤情鉴定问题,查明受伤的前因后果,确认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等,最终该案未批准逮捕,判处拘役刑,保住了黄某的工作岗位。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也需要查明事实,找出当事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对于轻罪案件一般应体现从宽的政策要求,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关键是,我们辩护人要认真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

 

 2.探寻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关联要素。

 

 刑辩律师要从犯罪手段是否恶劣、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否退赃退赔、是否真诚认罪悔罪、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也可以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这些都需要辩护律师认真分析,挖掘关联因素,并通过会见给当事人解释法律、刑事政策和利弊关系,让当事人做出理性决定。

 

 3.与公、检、法部门保持良好沟通,提出刑事政策与本案的契合点,创造条件,争取案件不批捕、不继续羁押、不起诉。

 

 近年来我国重罪案件大幅下降,刑事犯罪结构也发生重大变化,轻罪案件所占比越来越高。随着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化机构改革”的落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深刻影响着当下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控诉方式由对抗式向协商式转变,为此“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也应运而生。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学好用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1条逮捕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5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的,以及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不起诉条件的,一定及时提出不批捕,没有继续羁押必要性以及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是我们专业刑辩律师的责任,也是法律和时代的要求。

 

 最后,再次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邀请,欢迎各位老师和同仁们有时间来江苏泰州指导!我的发言完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