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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论坛回顾丨顾永忠:端正认识,顺势而为——致刑辩律师的六句箴言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2-11-10

编者按

 

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谢宏耀老师的介绍,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的一位成员和尚权律师事务所一直以来的朋友,我要向宏耀院长、立新主任表示敬意。因为在这样一个比较困难、特殊的时期,组织召开今天这样一个会议是非常不容易的。刚才我注意到网上已经有上万听众,说明尚权刑辩论坛已经形成了一个很好的品牌效应。遗憾的是,因为疫情原因我困在外地回不了北京,不能到现场与大家进行交流,好在现在的视频技术使我们完全可以打破时空进行交流。

 

这个单元的主题是“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这个问题就我个人来说之前没有深入的研究和思考,为了准备这个发言我收集了一些资料。其中有毛立新主任于2021年5月在成都召开的中国律师发展论坛上所做的一个演讲,题目是《律师刑事业务发展的六大趋势》,里面谈到了市场分化、阵地转移、方式调整、阶段前移、合规兴起、要求更高六大趋势,应该说和今天的题目非常契合。

 

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这一年多刑事诉讼包括刑事辩护又有了一些新的发展。刚才樊老师、卫东老师都高屋建瓴地提到了,比如说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率先提出,同时又经过了全国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确认,推出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并在实践中全力推进。此外,从今年1月1号开始,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法》开始全面实施。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在前五年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审判阶段全覆盖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和方案。

 

虽然有这些新情况,但我个人认为,总的来讲立新主任提出的刑事辩护的六大趋势并没有发生什么大的变化。当然具体来讲,这六大趋势当中有四大趋势,也就是他所概括的一、三、四、五,不仅是我们中国的,而且也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以及刑事辩护发展的普遍规律。第二和第六两个趋势则带有中国的特点。总之,这六大趋势并没有过时,所以我建议广大律师如果对这个问题感兴趣,可以从网上搜一下立新主任的这个发言,非常好,讲得很透,我完全赞同。

 

所以,这个问题再让我讲什么,我觉得我超不过立新主任,我就不再说了。不论是立新主任提出的六大趋势,还是刚才樊老师和卫东老师的发言,对我也有深刻的启示。面对这样的变化或者形成的趋势,我们现在的以及未来的刑辩律师应当以一种什么样的心态适应它,并且能够顺势而为、大有作为?

 

我个人作为一名在刑事诉讼领域,不管是理论和实务两个领域都涉猎了几十年的老法学、法律工作者,我想提出并表达我对这个问题六个方面的思考。之所以是“六个方面”的思考,一是为了和立新主任提出的“六大趋势”相呼应,二是取之于中国文化中“六”是一个吉祥的数字。这六个方面的思考,总体上讲是希望广大刑辩律师,不仅包括现在的刑辩律师,还有未来想当刑辩律师的律师们,应当端正对刑事辩护以及刑辩律师的定位和认识,可以将其概括为六句箴言,与现在的和未来的刑辩律师共勉。

 

第一,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中最重要、最有人权价值的业务,但总体而言并不是收入最高的律师业务,不要为了获得高收入而从事刑事辩护。

 

刑辩律师一定要对这项业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们为什么要从事这项业务?不能把想获得较高的或者很高的收入作为我们的初心。这项业务的重要价值在于它涉及到公民最基本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法治国家需要保障的公民的最重要的权利,而刑事辩护恰恰就是维护公民这几项最重要的权利的一项律师业务。如果我们从事律师职业,并且选择了作刑辩律师,就不能把挣钱放到首位。总体上来讲,我过去多少年也走访过十多个国家,与国外的很多律师进行交流交往,没有哪个国家的刑辩律师是他们国家律师业务中挣钱最多的律师,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等这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他们的刑事辩护率是很高的,但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通过法律援助来实现的。尽管他们的法律援助获得的律师补贴收入还是比较高的,但是仍然在整体的律师收入中还是比较低的。所以选择了这样一个律师业务,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们不是为了挣钱。但是,我们工作的价值是很高的,是最重要的,没有一项律师业务是关系到维护当事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这些最基本的、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从这个角度来讲,刑辩律师要为从事这项业务感到自豪,感到骄傲。

 

第二,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中挑战性、对抗性最强的业务,也是对律师职业业素质和执业能力与时俱进要求最高的业务,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传统业务,甚至低端业务。

 

有人甚至有律师认为刑事辩护是一项传统业务,甚至是一项低端业务。对这种说法,只要有机会我就要提出不同观点,这并不是王婆卖瓜。大家可以冷静思考一下,比较一下,有哪一项律师业务的挑战性、对抗性能强过刑辩业务?比如说哪一项律师业务是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这样国家机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进行对抗?恐怕除了刑辩业务,没有其他的律师业务有这样的对抗性。当然还包括法院,虽然我们说法院应当公正、应当居中,但事实上它毕竟还是国家政治体制、法律体制的一个部分,所以辩审矛盾在实践中也是大量的存在和发生。其次,我们再看一看,在所有律师业务中哪一项业务律师的风险最大?恐怕没有超过刑事辩护业务的。再次,从律师业务工作成果的检验性来看,又有哪一项业务能像刑辩业务那样,它的结果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家庭以及对律师会产生重大的心理和实质影响。当拿到一份刑事判决书,不管是什么样的结果,所带来的反响反映都是远远超过其他业务的。还有,哪一项律师业务在从事这项工作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有那么多,遇到的阻力有那么大?应该说没有其他业务超过刑辩业务。

 

基于这些挑战性、对抗性,也就对律师从事这项业务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与时俱进的要求。

 

首先,刑事业务依据的虽然是刑事法律,但刑事法律并不是一个像我们传统上所讲的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部门法律。刑事法律是无所不涉的,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方方面面。要做好一名刑事律师,不仅要精通刑事法包括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要精通各个方面的部门法。我们经常提到的行政犯、法定犯,都是从各个部门法里产生出来的。当任何一个行政部门法不能调整、解决本部门的法律关系以及违法行为时,势必就要刑事法出手了,于是就有了行政犯、法定犯。不仅如此,现在经常提到刑民交叉法律问题,其本质上是涉及刑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与界限的问题,这也意味着刑事律师也要精通至少应当熟悉民商法。

 

其次,刑事辩护所涉及的社会知识、学科知识也是远远超过其他律师业务的。哪怕是办一个传统的暴力杀人案件,可能要涉及到DNA技术、涉及到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的鉴定等等,这还是所谓的传统犯罪。至于现代刑事犯罪,与经济社会同步发生的犯罪那更是如此,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期货犯罪、证券犯罪等等,哪一项都和刑辩律师有关系,需要刑辩律师不断学习和掌握其他学科的知识。

 

再次,律师从事刑辩业务,不只是和对方当事人打交道,不只是需要和法官打交道,还得和公安机关及其公安人员、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以及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还要他们的亲属打交道。没有哪一项律师业务需要律师处理好的社会关系方面能超过刑事业务。

 

最后,从律师工作方式上来讲,律师不仅要台上能讲会说会写,而且在台下包括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也要有很好的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口头的、书面的交流能力和提出意见的能力。

 

总之,作为一名刑辩律师,特别是想成为一名合格的、称职的、优秀的刑辩律师,必须具备很高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刑事辩护的案源大多数靠法律援助,少数靠当事人委托,这是世界性的普遍规律,常规常态,刑辩律师应当适应。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出,再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审判阶段全覆盖试点到现在又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全覆盖的试点,有些律师的认识是有片面性的。我刚才看到有律师在咱们会议的评论区里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并不是律师的一件福音”,看了这句话我很遗憾。这就涉及到我们怎么看待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不是给律师创造一个就业机会、挣钱机会,所以不能从律师职业是不是受到影响来评价一项诉讼制度、辩护制度的推出。从世界范围来看,哪怕是发达的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来说,也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能力委托律师,也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认罪。相反,绝大多数的嫌疑人、被告人是需要律师而没有能力委托律师,所以发达国家的辩护率那么高最主要的就是靠法律援助。

 

所谓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其实就是靠两支力量,一支力量是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另一支力量就是靠法律援助。两只力量世界上其他国家可能是三七开或二八开,我们国家是什么情况?立新主任在他的“六大趋势”演讲里提到是二八开,委托律师案件占20%,法律援助案件大概占80%。总体来讲,未来刑事辩护法律援助要占绝大多数,当事人委托只能是少数。所以要做刑辩律师必须适应这种常态,而不能觉得这样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收入会造成什么不利的影响。

 

第四,在中国,刑事辩护的业务总量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全覆盖并没有挤占委托辩护业务。

 

这一两年来有这样一种看法,说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推广造成了委托业务的萎缩。我个人认为要理性看待这个问题。就总体来看,我国委托辩护和法援辩护结合在一起也就是30%左右。近几年审判阶段全覆盖试点,司法部有一个统计数据,审判阶段全覆盖在试点范围达到了66%,而这个66%中并不都是律师辩护,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并不是辩护。所以未来要真正实现全覆盖,像卫东老师所讲的,从侦查阶段就开始全覆盖,实现真正的律师辩护全覆盖,还有很大的空间需要覆盖,需要走的路程还很远。比如按照现在每年一般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30万人来计算的话,三个诉讼阶段加起来就是390万到400万人。如果400万嫌疑人、被告人都要实现全覆盖,大家设想一下还有多大的空间,还有多长的路要走。所以,不存在法律援助、全覆盖挤占了委托辩护的问题。何况如前所述,在世界范围委托律师辩护只占少数,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靠法律援助。

 

第五,刑事辩护律师中收入高的律师是极少数,收入低但是有一定保障的律师在未来应当是绝大多数。

 

所谓的二八定律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的来源上,也体现在刑辩律师的收入上。做刑辩律师必须有这样一个清醒的认识,不排除少数个别的刑辩律师收入很高,但是要平均起来,整个刑辩律师的收入还是比较低的。未来如果我们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得比较成熟、比较好的话,对很多刑辩律师来说收入虽然是低的,但又是有一定基本保障的。今年大家可能注意到媒体报道英国的刑辩律师因为收入降低在请愿,其实早些年我们到加拿大访问,有一次正好赶上加拿大的律师也在请愿,为什么?因为他们法律援助案件的小时收入降低了,他们上街请愿。但即便如此,他们还是有个基本保障。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补贴最近几年也有相对较大的提高,在一些发达城市一个案件办下来三两千是没有问题的。所以现在不少案源不足的律师,当然也包括一些案源足的律师都在积极要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从未来长远看,我们实现了律师辩护全覆盖以后,70%、80%的案件都是法律援助案件,办案律师就会有对应的虽然不高但是有基本保障的收入,这对广大刑辩律师来说,在一定意义上也是需要的,有价值的。

 

第六,刑事辩护并非只有审判阶段对抗性的辩护才有发挥空间,审前辩护、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仍然大有可为。

 

我们很多律师一说到刑事辩护就想到了法庭上的控辩对抗。其实前面已经说到了,刑事案件中不管中外认罪案件是绝大多数,认罪案件就不存在对抗的问题,或者不存在激烈的对抗问题、实质的对抗问题。这类案件是通过协商、沟通、交流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获得最好的结果。美国是对抗制最发达的国家,又集中体现在陪审团审判中,但陪审团审判在美国的联邦系统和州系统总的比例占到刑事案件的5%左右,90%—95%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被告人自愿认罪以及通过与检察机关的辩诉交易而结案的。我们中国从2018年以来正式确认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适应这样一种规律和形势。当然,这个制度在施行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但那是执行的问题,不是这个制度本身的问题。更何况就是在这样一个制度下也并不能说认罪认罚案件律师辩护就没有空间和作用了,事实上仍然有空间和作用,关键是看我们律师是不是可以充分地去发现和发挥。同样,并不是说只有审判阶段辩护才有作用和空间,审前程序律师就没有辩护空间和辩护作用。

 

最近这几天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在组织一个典型案例的编写,目前还没有结束,截止昨天我们已经收到39个案例,这39个案例当然都是律师提供的认为辩护成功的案件,其中19个是审判阶段的案件,还有20个是审前程序,包括审查起诉和侦查阶段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审前的辩护仍然有空间、有作用。我再说一个例子,安徽芜湖繁昌的案件大家可能都注意到了,一个案件有42个被告人被法院判决无罪,但是有律师统计发现在42个被法院判决无罪的被告人当中,有15个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是有罪辩护、罪轻辩护,这是不是一个比较尴尬的事情?我还想再举个例子,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一位年轻的律师接受指派办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是一个醉驾案件,当事人本人认罪认罚也签了具结书,这位律师经过认真研究案件、会见当事人,发现这是一个无罪的案件。于是他与公诉人和法官进行了充分交流,最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了无罪处理。这些案例说明,哪怕当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不能也不应改变我们律师依法充分履行辩护职责。该是无罪的案件,律师仍然应当提出无罪的辩护。

 

最后,我用下面这段话作为结束语:社会越进步,法治越健全,生活水平越提高,对刑事辩护将会越重视越需要,刑事辩护的空间作用也将会越大。祝愿各位现在的以及未来的刑辩律师,只要我们不忘初心、必得始终。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