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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研讨会回顾丨吴宏耀:刑事辩护全覆盖亟需完善经费、人力资源保障制度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7-08

编者按:

6月19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研讨会暨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开业仪式,在青海省西宁市隆重举行。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青海省社会科学院、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律师协会、西北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大学的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代表等共12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在研讨会上的致辞,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

首先,热烈祝贺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成立!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是全国第一家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同时也是全国刑辩领域的标杆式律师事务所。此前,尚权在深圳、厦门、合肥已经先后设立了分所。但是,诚如刚才毛立新主任所言,尚权在西宁设立分所具有不同的法治意义。

 

就此,我想补充谈三点意见。第一,就律师资源而言,我国律师资源的地理分布极其不均衡。这种不均衡不仅表现在东西部地区之间,同时也表现在各地省会城市、大城市与地市州之间。换句话说,律师资源地域分布的不均衡,不仅仅是青海的问题、也不仅仅是西部地区的问题,这种分布额不均衡在东南沿海地区也同样存在,只不过没有这么严重而已。以北京市为例,各个区律师协会的人数差别也很大。像朝阳、海淀律师人数都已经过万,但是丰台也就一千多人,到了延庆才百十来人。其实,世界各国律师资源的分配都是不均衡的。英国的律师主要集中在伦敦。英国这么发达的国家,依然有4个地区没有律师,所以也只能靠共设辩护人制度来解决律师资源问题。日本的律师主要集中在东京、京都-大阪,很多远岛也没有律师,也只能靠政府聘请的常勤律师。党的十九大提出,我们新时代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律师资源地理分布的不均衡不充分问题,是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必须直面的一个现实问题。在此意义上,尚权能够在西宁成立分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支持西部律师发展的情怀,意义非常大。我相信,以尚权的影响力,将来一定会吸引一批优秀的年轻人、吸引一批青年律师来到西宁分所。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有助于改变我们青海地区律师资源不足、发展不均衡的问题。

 

第二,在西宁成立分所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在致辞中,毛立新主任特别强调,在西宁设立分所主要不是基于经济方面考量。当然,对于律师行业而言,经济收益肯定是一个律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但是,除了经济收益,我觉得,我们的“头部律所”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公益责任。两周前,在西北政法大学刘仁琦教授组织的刑事辩护高端论坛上,我借鉴经济学的概念创造了“头部律所”这个词。所谓“头部律所”,其实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律所的社会影响大,在律师行业带有引领作用;二是说,“头”代表着方向、代表着思考。我尤其强调“头部律所”的第二层意义:头部律所应该是有思考能力的律所,是要思考律师行业发展的律所。因此,我个人认为,尚权能够在西宁设立分所,这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一种刑辩律师行业的自觉,一种律所要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公益性自觉。

 

第三,在西宁地区设立分所,还有更特殊的一面,那就是双语律师服务。去年,我们和尚权律师事务所在青海泽库县组织了一次公共法律服务的小型研讨会。在此次会议上,张青松律师提到了双语律师奇缺的问题。其实,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首先是一个语言交流问题:你得能够用他们熟悉的语言和他们能进行交流。我们在座的很多嘉宾生是从外地来参会的。至少对我来说,长期以来一直生活在汉语言地区。因此,我们可能会觉得,说汉语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到了民族地区,情况真得不一样。对于很多牧区的藏民来说,让他们用汉语去表达自己遇到的纠纷问题,就像让我们用英语去表达自己的观点一样。所以,我认为,西宁分所的成立意义重大。将来如果尚权分所能够在双语法律服务方面有所作为有所发展,那么,西宁分所的意义就不仅仅是多了一个尚权的分所,而是多了一杆新的旗帜。因此,在这方面,我也特别向青松律师表示致敬!青松律师是一个有思考有志向有行动的法律人。15年前,在律师行业还没有关注到刑辩专业化的时候,青松率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注刑事辩护的律所,为我们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发展开拓了一条新的道路。现在,我们已经不是在讨论刑事辩护要不要专业化的问题,而是像第一环节研讨主题那样在讨论“如何更好地推进刑辩专业化”的问题。2020年,青松律师参加了司法部组织的“法律援助1+1”志愿者项目,来到了青海黄南州泽库县。因为青松的原因,我们很多法律界的朋友、律师朋友第一次知道了青海泽库、第一次走进了我们美丽的泽库县。我有时候就在想,如果不是青松律师在泽库,我可能都不会知道有泽库县这个地方,更不可能千里迢迢专程去泽库了。其实,我们很多人都一样,可能来过西宁、去过青海湖。于是,可能会因此产生一种错觉,会误以为这就是青海。其实不然!青海还有很多基层的县区,社会经济发展条件要比西宁复杂得多、具体得多。在青松律师的推动下,尚权成立西宁分所,这是一份深深的青海情节。我们应该对青松律师表示敬意。我们法律行业应该多一些像青松这样的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需要多一些像青松这样的律师;在法律教育领域,也应该多一些像青松这样深入基层司法实践的法律人。

 

谈到法学教育,我有时候也特别感慨:我们的法学教育究竟在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大体来说,我们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从知识教育到技能教育、再到德性教育的发展历程。2017年,习总书记视察中国政法大学之后,我们率先提出了德性教育问题。但总体而言,我们的法学教育缺乏一定的价值观教育。在前几年,在宜宾学院参加一个学术活动。宜宾学院院长跟我讲了一件事情,让我很受触动:宜宾学院有教育学专业、有医学专业。学校每年都会安排医学专业、教育学专业高年级的学生去贫困山区支教、去乡村医疗卫生所实习,学生们都没有意见。这些专业的学生都觉得这是我的本职、这是我这个专业的职责,是我必须做的。但是,学校安排法学专业的学生去山村普法,法学院学生的反应却是“我去那儿干嘛?!”——公益服务精神,这是我们法学教育亟需重视的问题。我们的法学教育,不应该仅仅是传授知识、技能,还有责任去培养我们法律人多一些精神层面的法治追求。

 

以上是几点题外话,下面言归正传。我们这个环节的研讨主题是“刑事辩护全覆盖”。刑事辩护全覆盖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7年提出来的一项司法改革措施。2018年在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推进会上,司法部明确提出,要在试点的8个省,基本上实现全覆盖;在其他省份的省会城市和一半以上的县区能够逐步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2020年,因为疫情的原因,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举行相应的工作推进会。但是,刑事辩护全覆盖已经成为我们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年法律援助法第一稿中,最开始明确体现了刑事全覆盖的要求,但遗憾的是,第二稿删掉了相关条文的内容。

 

那么,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意义何在呢?为什么要给那些实施犯罪、请不起律师的人提供一个免费的法律援助律师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在比较法上,尽管国外没有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提法,但是,无论是制度要求还是司法实践,都体现了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在美国,1963年吉迪恩案确定了一个基本原则:所有可能被剥夺人身自由的被告人都有权利获得一个免费的法律援助律师。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有一句非常有名的话:律师不是奢侈品,而是一个必需品。这句话似乎可以帮助我们思考以下问题:在法治建设中,辩护律师的作用是什么?为什么辩护律师是不可或缺的?为什么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我们要为那些请不起律师的被告人提供一个免费的律师。

 

我的回答很简单。随着我们国家法治的发展与进步,我们应当让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辩护制度能够适用于每一个被告人、应当将刑事辩护制度的利益惠及到每一个人,而不是让辩护制度成为只有那些能够支付得起律师费用的有钱人的一项特权。简言之,刑事辩护制度不应该是只有有钱人才能享有的特权。

 

习总书记讲过:“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改革开放、法治发展的红利不应该只是部分人享有红利。让更多人感受到、享受到法治发展的红利,才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本意。因此,我认为,刑事辩护制度的进步不应该只是有钱人享有的福利,而应该是每一个人都能够享有的权利。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意味着,我们法治的发展,应该是让法治的阳光普照到每一个人、普照到那些没有财力去享受辩护制度的人。这才是我们法律人孜孜以求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近年来,我们研究院一直在呼吁两件事情。第一,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问题。刑事辩护及法律援助是国家立法事权。与此相适应,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也理应纳入国家事权的范围,像法院、检察院一样,由中央、省两级财政予以统筹保障。在这次法律援助立法过程中,我们一直在讲各地法律援助发展的不均衡不充分问题。我们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主要靠基层区县一级来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因此,我们一直强调,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而不应该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但是比较遗憾的是,法律援助立法并没采纳上述意见。所以,还要继续呼吁。

 

第二,如何从制度上有效解决西部地区律师资源匮乏问题。对此,我们一直强调,法律援助立法必须发挥一种“逆市场规律配置律师资源的功能”。根据国家小康社会的建设标准,万人律师比是2.3。也就是说,每2万人,至少要有5个律师。实践表明,在很多基层县区市,根本不可能达到这样的要求。刚才我曾见经过,世界各国的律师资源都是按照法律服务市场的内在规律分布的。因此,为了确保基层民众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制度必须从制度上推动律师资源的均衡分布。

 

为此,我们一直在呼吁,在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实行聘任制的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岗位。为了确保刑事法律援助的实现,全世界有一半国家实行公设辩护人制度;而且,即便是主要通过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国家,像英国、美国、日本,在律师资源匮乏地区也同样保留了公设辩护人。因此,我们希望,在西部律师资源匮乏地区,通过设立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为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奠定坚实的基础。但是,很遗憾,法律援助立法第二稿审删掉了“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的规定。我们衷心希望,在我们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下,能够让我们的法律援助制度成为每一个普通公民都可以享有的制度,让我们的法律援助制度成为我们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一个坚强支柱。

 

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