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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回顾丨牟绿叶:经验法则中的“法律人”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6-04

2021年5月22日,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

 

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有4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会议,线上实时收看直播达2万余人次。

 

论坛围绕“毒品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经验法则的运用研究”两个研讨主题,深入地探讨了“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及规制”、“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法则的基础理论”以及“经验法则的司法适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下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牟绿叶副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感谢孙老师、潘老师提供的宝贵机会,非常有幸能够参加本次学术会议。此前我没有集中研究过经验法则的相关问题,借此机会“以会促学”,表达一些想法,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我从两个方面谈一下学习体会。第一,我们在研习经验法则时要特别重视“人的面向”,这里的“人”包括两类:人民陪审员和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律人。龙宗智老师和韩旭老师刚才强调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理论上说,人民陪审员制度为第一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带来了多元性,表现为在七人合议庭和三人合议庭,尤其是七人合议庭探索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目的即在于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常识、常理、常情。

 

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一审程序并根据经验法则作出裁决后,若案件进入二审阶段,那么经验法则的适用将是一个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呢?尽管我国目前实行二审全面审查原则,不区分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但七人合议庭的改革和探索恰恰表明未来会区分两种问题。此外,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审级制度联系起来,就使我想到一个典型案例,这个案例跟龙老师刚刚提到的中国案例相似,在日本被称为“巧克力罐案”。这个案例既涉及毒品,也有经验法则的适用,非常适合今天的主题。本案情形大致如下:被告人乘飞机从马来西亚返回日本,在成田机场经过安检时被发现携带有巧克力罐,内装毒品。该案一审适用日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即裁判员组成的混合法庭进行审理,被告人没有承认自己明知巧克力罐里面装的是毒品,裁判员根据常识认定被告人无罪。随后,检察机关上诉至东京高等法院,法院综合评价全案证据并依据“经验法则”认定被告人知道巧克力罐内是毒品,据此改判被告人有罪。日本最高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定罪判决,指出裁判员在第一审程序中通过经验法则认定的事实,上诉法官应对此保持充分的尊重。本案确立了裁判员参与刑事审判的上诉审查模式,即事后审查制。在我国,七人合议庭也开始探索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七人合议庭作出裁决后,二审法院是否可以撤销一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依据经验法则认定的事实?目前来看,是可以的。但这种做法合理性存疑,二审法院如何保障人民陪审员融入一审裁判的常识、常情和常理?未来,若我国开始探索三审终审制,那么,第三审是否应将经验法则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来对待,这也是值得考虑的。

 

这一问题还涉及上下级法院的职能定位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在民事案件中,初审法院认定属于经验法则,上诉法院可能认定不是经验法则,最后至高级法院是又可能认定是经验法则。这里涉及的问题是,经验法则的认定是否应取决于法院的层级或权威?究竟是基层法院还是高级别的法院更了解常识、常情、常理呢?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切入点,结合经验法则的认定和适用,我们可以进一步反思我国的审级制度、上下级法院的职能定位等问题。   

 

 “人的面向”中第二个方面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律人才培养。法律人是经验法则的适用主体,如果人心坏了,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发挥作用。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培养未来的法律人,或者说,如何让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经验法则适用者?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事前培训,重在德行引导和技艺养成,实现理论素养和实务经验的结合;二是事后约束,以规范指引来形塑个人行为和社会氛围,必要时引入一定程度的惩戒。在最近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中,法律职业伦理成为法学本科的必修科目,大学教师当率先践行“明明德、彰至善”,坚定学生内心之正义,以便在经验法则不明确时,或现行法规范出现其他漏洞时,通过解释法律来实现经验法则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发展。

    

最后,简单说下经验法则的类型化和教义化。我们可以依据盖然性的强弱促成经验法则的类型化。类型化的意义在于,区分各种经验法则的不同效力,进而依据效力等级来确定违反经验法则的救济形式。此外,我们应强调经验法则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研究的教义学问题。第一,不能用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来替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这是教义学之限制国家权力面向的要求。第二,经验法则的创制、解释和适用应注重保障个人权利,通过经验法则进行主观推定、乃至认定全案事实时,会深刻影响被告人权利。第三,限制学者和实务人员对经验法则的恣意解读或解释,教义学能够保证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保持前后一致、逻辑合理、体系完整。本质上,教义学研究兼顾历史使命和现代问题、规范体系和解释适用、法律安定和法律生长等多个面向,必能助益我们的学术和实务。以上是我的发言内容,如有不当之处,恳请各位专家批评,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