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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回顾丨秦宗文:经验法则适用中应注意的五个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5-31

2021年5月22日,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

 

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有4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会议,线上实时收看直播达2万余人次。

 

论坛围绕“毒品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经验法则的运用研究”两个研讨主题,深入地探讨了“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及规制”、“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法则的基础理论”以及“经验法则的司法适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下是南京大学秦宗文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每一次听龙老师的发言,都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对于经验法则,龙老师做了一个非常全面的发言。我在这里就经验法则谈几点个人看法:

 

第一个问题,我看了不少有关经验法则的文献,包括今天上午我也看了论坛上的几篇文章。我们在研究经验法则的时候,很大程度上或者说不少人把经验和经验法则混同了。其实个体的经验和经验法则的对比,也就是说从经验到经验法则来讲,是从个体经验到集体经验的一个发展过程。个体的经验只有发展到集体的经验,这时候才能称之为经验法则。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即很多所谓的经验法则,在司法实务中律师讲再多,如果这一经验不能被法官、检察官所接受,那么,这样的经验判断也是没有意义的。司法领域中经验法则是怎么形成的?从目前司法人员的成长过程看,很大程度上师傅带徒弟的模式。一个法科毕业生到司法机关去,有一个师傅教、跟着师傅学,一个新人的司法经验很大程度上承继着师傅的经验。这种成长过程决定了经验的地域性。我们可以观察到,不同的地方的司法人员,在对类似进行判断的时候,做法可能有很大的差别。经验法则在不同地域的适用不一样,我们要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点。

 

第二个问题,经验法则作为一种法则,至少有一个特征就是可重复性。换言之,你的经验判断在司法群体里面能够被其他司法人员所接受,这时候这个经验才能称之为经验法则。这个经验法则怎么形成的?除了我们讲的毕业生到司法部门,师傅带徒弟的这个过程,我们司法机关内部的培训,也是促进经验法则形成重要一步。各地的司法机关培训,通常都会请不少实务精英进行实战式操练。这种实战的培训交流,其实就促成了一定区域内的经验法则的形成。所以,经验为司法群体所接受的时候才能称之为经验法则,这是我们过去经常混淆的一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经验法则的适用如何监督?对于法律已经确定的东西,我们在解释法律的时候经常出现分歧意见。作为并没有明文规定的经验法则,其适用也必然会有一些理解分歧或者出现滥用的问题。如何来监督经验法则的适用,我个人认为,首先是经验法则的公开,这一点大家其实讨论得比较多,上午的时候也有同志提出来,司法内部文件的公开。这些文件,尤其是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往往就是经验的总结。我们可以认为它是升级版的经验法则,是司法集体的经验直接上升为一个法律规则了。这些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有时候远远超越我们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经验法则的公开,起表率作用的就是司法内部文件要公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文件出台以后不公开,法院适用该文件,律师根本搞不清楚怎么用,这个时候辩护的作用和意义就失去了。因此,这种操作性细则作为升级版的经验法则,应当要公开。否则司法人员没有按照这种解释的要求去适用,或者说出现滥用的时候,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

 

第四个问题,经验法则的适用,可能涉及到不同审级法院之间功能的调整。经验法则在一审中的适用,是在已经达成比较统一的集体思维的情况下形成的,二审的方向应该是审查这种经验法则有没有过于倾向打击犯罪。但目前二审打击犯罪的倾向比较明显,事实上对纠正一审对经验法则的滥用是不力的。这就可能涉及到考核制度调整的问题,当然,考核制度是另外一个很大的话题。如果考核制度不调整,要二审法院转变功能是比较困难的。

 

第五个问题,就是经验法则的稳定性问题。经验法则作为司法内部的经验总结,它形成以后就应当具有稳定性。目前来看,经验法则虽然是法则,但是在使用的时候很容易受到政策的影响。比如说过去几年“扫黑除恶”,成绩是很大的,但是在某些案件里面,在适用这种经验法则的时候,是不是和我们扫黑除恶之前的适用有所不同?这种经验法则作为事实认定的一个准则,它对政策的这种反应,可能是我们要密切关注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