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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论坛回顾丨佀化强:刑诉法学对新技术的运用所应有的否定态度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4-30

编者按:

2021年4月17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暨“新技术与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在成都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西南民族大学联合主办,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承办。

 

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百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论坛对外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5000余人次。

 

论坛围绕“新技术与刑事司法”这一主题,较为深入地研讨了“新技术与刑事证据”、“新技术与刑事侦查”、“新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下是华东师范大学佀化强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我是即席发言,对会议题目很感兴趣。我和兰荣杰教授说好发言时间限制在两分钟。首先,我要表明我一直的态度,我觉得大数据是个新技术,但是个老问题。为什么是个老问题呢,我就谈两个方面:


      第一,大数据在司法中的适用范围。它真正的面孔是什么呢?真正的面孔是只能适用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如果我们看专业法院或互联网法院,就会发现世界上有一个共同的现象:无论知识产权法院还是所谓的环境法院,乃至新生的互联网法院,都不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这就是国际公认的一项规则,即刑事司法权保留于普通法院而不能让渡给专门法院或特别法院。

 

第二,大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其实就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审前侦查阶段,另一个是审判阶段、准确地说是定罪阶段。就侦查阶段而言,它是一个老问题,在美国是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一个延伸,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一个运用问题,而不是什么新问题。第四修正案所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就是隐私权。什么是隐私?隐私就是我犯罪的信息。什么是隐私权?就是我犯罪的信息不让政府知道,如果政府动用侦查手段,刑事诉讼法就来保护我,不让政府获知我犯罪的信息。这就是宪法隐私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起源。至于民事领域中的隐私权,则是后来才发展起来的,与公法上的隐私权完全不同。目前我们对隐私权的研究是“阴盛阳衰”,私法领域大谈隐私权,公法领域对此研究不深。隐私权保护是第四修正案的核心目的,在制定第四修正案的当时,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是搜查扣押犯罪信息的载体如书证物证等,而在互联网时代,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是利用大数据锁定嫌疑人、获知公民的犯罪信息。我们看到,甘肃白银案、南京女大学生碎尸案,都是使用了DNA对比技术,这些十年、二十年的无头案才得以侦破。当这些新技术在发现真相方面显示出惊人的功效时,我们从来都没有对其使用说不。而在美国,第四修正案的态度是禁止或限制这些技术的使用。就审判阶段而言,第六修正案所保护的对质权,证据法中的传闻规则,或者说审判中心主义,也是一个老问题,它对所谓的互联网技术的使用是持否定态度的。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定位我在这里不想多谈。刚才何院长刚才也谈到了他的感想: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法庭使用网络技术庭审,律师和当事人无法进行交流,如何来做好辩护呢?

 

总之,我们对这些新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一定是说“不”的,而不是大谈如何使用。同样,法学家和立法者一定是限制它使用的,一定是在证据资格上予以否定或限制,而不是分析判断其在证明力的真假。证明力和判断真假的问题是网络专家和没有学过法律的人的任务,这些人就是我们说的在法庭上所引入的专家或专家辅助人。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是不同的,自然科学求真、人文科学求善。“善”一定要骑在“真”的背上。如何造原子弹是科学家的事情,如何禁止使用原子弹就是法学家的事情。法学、法学家不能错位。我就谈这些。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