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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青年论坛回顾丨邓陕峡:寻找恰当的隐喻研究新技术下刑事司法中的新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4-27

编者按:2021年4月17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暨“新技术与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在成都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西南民族大学联合主办,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承办。

 

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百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论坛对外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5000余人次。

 

论坛围绕“新技术与刑事司法”这一主题,较为深入地研讨了“新技术与刑事证据”、“新技术与刑事侦查”、“新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下是成都大学法学院院长邓陕峡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根据主持人的要求只能“拍砖”,但在“拍砖”之前还是要感谢周洪波院长给我这个学习的机会。

 

无论愿意与否,我们现在已经身处新技术之中,那么就不应该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无知无觉。今天论坛所探讨的议题提醒我们要关注这个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尤其要做系统的、深入的研究思考。

 

本专题主要围绕新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汇报人的论文有四篇:

 

第一篇《大数据视角下醉驾案件的可视化分析》用了大量篇幅科普了如何用大数据进行可视化分析,其应用场景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用于犯罪预防和法治宣传。比如通过对醉驾案件数据分析提出要关注对停车场醉驾案件的治理,又如由于涉罪主体11%为民营企业家,所以要关注这类主体的预防犯罪;二是对醉驾案件办案流程进行探讨,总结了醉驾案件取保候审适用、量刑建议情况以及缓刑适用状况,还提出对醉驾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应当注重从个案到类案。但是,若作为一篇学术论文而言,不足在于没有提出这一应用中存在的真问题,比如新技术应用可能涉及的法学理论问题、法律制度问题、法律伦理问题等,而正是当下研究我们应当关注的。

 

第二篇《刑事诉讼非羁押监管中新技术的运用》讲了非羁押监管中的技术问题,与上一篇论文存在类似的问题——即缺乏对真问题的探讨。本文用大篇幅介绍了审前羁押率高,引出要通过新技术的运用降低羁押率,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借助技术进行非羁押的监管所涉及的理论与制度问题未做深入探讨。其实,诸如借助互联网、定位电子手环、手机APP、预警信息平台等并非新事物,大概在2012年左右,成都市司法局探索社区矫正监管方式就运用了手机定位这种功能来实现对服刑人员的监管,调研中发现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是:那些经济困难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经常因欠费停机导致监管困难。

 

第三篇文章是程龙博士的《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问题与出路》,我赞同该文的观点——辅助量刑完全可以由类案系统实现,不必独立设置。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如果只是把法官认定的量刑证据等案件信息输入系统中,再由系统根据预设算法规则对案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价,进而得出量刑建议参考价值。我们需要追问的是:法官量刑中需要什么样的辅助?这个系统在对于法官量刑发挥了何种辅助作用,其价值和意义在哪里?人工智能通过某种预设算法得出的结论是否比法官个人更具优势?答案并非肯定,因为每位法官头脑里也有一个算法,即通过多年的法律学习构建起来的知识体系以及多年审判实践所积累起来的量刑经验综合形成的。所以,我觉得关于这个议题的探讨重点应该是新技术在刑事司法中运用的边界——新技术并非在刑事司法所有领域都适用——否则大量投入而应用效果有限,这点需警惕。

 

第四篇《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的构建》很有问题意识,作者分享中提出了很多自己的困惑与发现的问题。该文让我脑洞大开:也许在未来,因为区块链技术会使诉讼形态发生变化,或者说这项技术可能会重塑一种新的诉讼活动形态。譬如作者提出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将侦查人员的询问或讯问原汁原味的反映出来,而我们知道侦查中的询问或讯问笔录都离不开侦查人员的整理和加工,而那种完全原本反映询问或讯问过程的方式肯定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或讯问行为以及相应的证据收集、卷宗制作都会产生新的影响。

 

总之,关于新技术给法律领域带来的挑战与前景,司法实务部门已经意识到并做了一定程度上的探索,而这方面的研究也必须跟上。新技术对刑事司法到底是赋能,还是革新,亦或是产生质的飞跃?刑事司法所构建的两个基础——人类社会的根本结构与人性基础——是否会因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发生根本性的转变?比如:在事实认定方面,会不会出现一个神能的视角?在未来社会,个人信息数据将成为一种基础性的社会生产资料,所有与个人相关的数据都可以被收集到,事实认定或许会变得非常容易。又如:除了我们这样的“碳基生物人”,若出现了“人工智能人”,即具有自主性的、能够产生自我算法的这种“人”,大家可以去看一下科幻电视剧《西部世界》(1-4季),它就描绘了这种具有自主性的“人工智能人”出现的世界。那么届时人性基础是否会发生变化?纠纷形态以及解决纠纷的诉讼形态是否也会发生根本变化?与此同时,各主体对这种解决纠纷的需求会不会也随之变化?所以,就需要借助一种比较恰当的隐喻,来帮助我们理解新技术对于刑事司法影响和发展,即借助我们熟悉的喻体来理解和体现这种陌生的主体。由于对新技术如何应用于人类社会活动的不同理解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所以,若能设定一种比较恰当的隐喻,就可以借助其对新领域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前瞻性研讨,这必然要涉及到新技术、新领域中的法学理论、法律规则和伦理问题。

 

最后,我想表达的是,在对未来的探寻过程中,我们应该寻找一种恰当的隐喻,围绕真问题进行法学研究。我们已经身处新技术中,但是不能迷失其中,而应当对新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保持一种敏感度和好奇心,通过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承担起法律学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使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