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资讯SHANGQUAN INFORMATION

刑事司法青年论坛回顾丨韩旭:大数据的证据属性及其使用限制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4-22

编者按:

2021年4月17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暨“新技术与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在成都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西南民族大学联合主办,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承办。

 

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百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论坛对外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5000余人次。

 

论坛围绕“新技术与刑事司法”这一主题,较为深入地研讨了“新技术与刑事证据”、“新技术与刑事侦查”、“新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下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首先感谢洪波院长邀请我来参加这个青年论坛,其实已经不是青年了,我来就是凑热闹,主要是与大家有一个学习交流的机会,见到了我们刑诉法学界很多同仁非常开心。

 

我记得上一次洪波院长邀请我参加一个论坛,研讨会是在老校区,在武侯那边,大概是2014年,现在在宾馆里面提档升级了。我们什么都在发生变化,这也是发生变化的。

 

当时的时候我记得北京来的学者,除了在座的各位教授,宏耀教授、董坤教授等等之外,还有清华大学的易延友教授,当时给我安排的是点评环节,易教授说中国的刑诉法确立了沉默权制度,我对他的这一观点进行了深入批判,我当时还比较年轻,那个时候不知道珍惜宝贵的革命友谊。

 

但是易延友教授并没有怪我,18年的时候把他证据法的这个课件还发给了我,我很感动,这就是学者的胸怀,更重要的是我们在背后少说别人的坏话,要厚道一点,你看周院长他搞得还有直播,是不是我没讲完,都传到北京去了,所以我们要厚道一点。

 

那么接下来我想谈谈对第一单元我们这4位发言人,他们的主题演讲,谈4点认识。他们有4个共同的特点:第一个都是青年才俊,虽然何院长年纪稍长一点,但是他是北大的法学本科,那也是青年才俊,是不是?接下来我们的人民大学的博士后,人大的博士生,还有我们西南财大的杨继文博士也是博士刚出站的,所以我觉得他们都是青年才俊。

 

第二个他们既懂规则更懂技术,如果不懂技术,这些文章写不出来,对我来说这是一个新的领域,所以这个机会也是一种对新知识的学习。因为在我读本科硕士博士的时候并没有“大数据”这样的概念,那时也不是大数据时代,我们对这些问题都缺乏深入的研究,所以我写不出这样的文章,这是第二个。

 

第三个方面,我觉得理论联系实务,你比如说前面的三位都是来自高校的,我们何院长是来自实务部门的。

 

第四个特点,就是他们都谈了新技术在证明手段当中的运用,证明当中运用新技术,谈的其实是一个证明手段的问题,无论是证明力还是证据能力,抑或是抽样证明问题。

 

接下来我想谈一下我们对大数据的态度,因为我们现在既然是大数据时代,我们就要积极拥抱大数据。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司法证明要不要发生一个转型,就此我也谈三点认识:第一点就是大数据证据的证据属性问题,我认为它属于一种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证据种类,是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结合。如果作为上述两类证据,可能会给举证、质证带来困难。庭审毕竟要考虑一个效率问题。有人认为大数据属于鉴定意见,但是它并非以科学原理作为分析工具,而是以小数据或者个别数据之间的联系来证明案件事实,所以很难说是鉴定意见。对此问题,我思考也尚未成熟,仍需要学界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第二点,我讲的是我们对这种大数据证明的人权保障问题不容忽视。因为大数据证明带来的大数据取证就是大数据侦查,容易侵犯个人的隐私,我们现在没有什么隐私了,除非你不干坏事,到处是天眼监控。

 

关于大数据问题,我去年在网上评了山东大学的一篇博士论文,叫大数据侦查,我给他提出来,我说大数据侦查与技术侦查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大数据侦查、大数据证明是提升了我们证明的便捷性、有效性。但是相伴生的我们的隐私权极易遭受了侵犯。你比如说宏耀教授,董坤教授,郭烁教授从北京来成都,上了哪一个航班,什么时候降落,住在哪个酒店都被掌握了,我们没有什么隐私了。我们要不要建立一个对大数据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现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而没有对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排除规则。那么我们把它定性为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要不要建立“排非”的这样一种规则,如果取证侵权了怎么办?这样证据能不能用?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我想谈的问题是大数据证据它的证明价值是什么?也就是它的功能是什么?我认为主要一个是破案的线索,第二个是大多数情况下作为间接证据来用的。既然作为间接证据来用,那就要遵循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大家还记得去年杭州发生的妻子把老公给杀掉那个案件,监控显示他(老公)没有出小区,另外,他家的自来水用了很多,水表显示他的用水量过大,那么是不是有冲洗的行为?现在还有毒品犯罪案件中,制造毒品的用水量也很大,好多破案线索是从这儿来的,所以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我想谈这三点。

 

以上是总的,然后我遵循一个逻辑,从总到分的原则,我对刚才每一位发言人的发言,谈一点我的个人看法。

 

我觉得当一个学者,一是要说真话,二是要出思想。那么既然是与谈,我们就不能光谈赞扬,如果没有批评的声音赞扬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我觉得批评的声音、建设性的改进建议提出来,才能促使他们把文章写得更好。如果我们都是一团和气,你好我好大家好,就没必要在这开会了,开会就失去意义了,我们在家看书看文章就行了。所以要百家争鸣,这是才有意义的。

 

接下来我分别谈一下,但是有一点要注意,主持人给我10分钟时间一定不能超了。第一个单元第一位就是高童非的,他讲抽样证明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如何保证抽取的样本具有代表性?第二个是允许被追诉人进行反驳性证明。第三个就是如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第四个是统计学的知识作为研究的基础。

 

第二位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士博博士。我谈一下自己的疑问:第一个就是证据规则,发言中他谈到要建立证明力规则,如果你要构建一个证明力规则的话,那么法官对证明力的判断是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来确立的,也就是由法官依据自由心证进行判断,证明力规则的构建会不会回到法定证据的时代?第二,你再谈证明力规则的时候,又谈到了证据可采性,可采信我们一般认为是证据能力的规则。

 

第三个是继文博士的发言,他是在讲事实认定的原理,我一直在听原理是什么,似乎不太清晰,然后提出问题很好,问题意识也是很强,但是如何去解决问题,这一方面仍显欠缺一点。

 

最后一个是何良彬院长的发言,我和良彬院长是多年来比较好的朋友,他这篇文章问题很全面,你看第一个他善于归纳,就当前法院审理案件的新趋势、新挑战、新场景、新政策提出了4个“新”,难能可贵。但是他在新场景里面谈到了六种新场景,这6种新场景之间,在逻辑上又有重合交叉,并不能完全实现逻辑上的自洽,这一点需要注意的。第二点,对每一个问题都可以做类型化的研究,这样才能保证研究的深入、问题的聚焦。所以良彬院长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下去。

 

作者:韩旭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