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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回顾丨汤建彬:死刑复核案件辩护的体会和思考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4-06

编者按:

     2021年3月27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学术研讨会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发布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的近20位专家学者,及来自全国各地的10余位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莅临本次会议。会议对外视频直播,实时在线收看达3000余人次。

 

本次研讨会是对今年2月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法律援助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积极回应,旨在为研究、推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建言献策。

 

同时,为保障死刑复核程序中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能够获得高质量、专业化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以及为建立适合死刑复核程序特点的法律援助制度积累第一手实践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借本次研讨会的契机,共同发起“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此举赢得了与会专家学者和刑辩律师们的鼎力支持和高度赞扬。

 

以下是北京市京都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建彬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我是2013年开始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最近几年,每年办理的案件中,差不多有一半的案件是死刑复核案件,大多数是毒品死刑复核案件,其中也有不少取得了未核准死刑的结果,我和今天的两位主讲人也都合作办理过死刑复核案件。

 

下面我想从4个角度,谈谈我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一些体会和思考

 

第一个角度是:要秉承什么理念?

 

一、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秉承什么理念

 

前两天张雨和我讨论一个问题,说死刑复核案件很快要辩护全覆盖了,特别是法援律师,没有选择案件的权利,如果遇到的死刑复核案件在法律上找不到不死的辩护理由,能不能发表应当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我的观点是,不能,讲不了法律,还可以讲人情、亲情、人伦等,律师进行死刑复核辩护的目标就是不核准死刑,所以,辩护律师秉承的理念就应当是:被告人不应当适用死刑。无论是从废除死刑的高度看,还是从死刑复核阶段设置辩护律师的目的来看,辩护律师应当追求目标就是不核准死刑,不能妥协。

 

二、法官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秉承什么理念

 

是确认符合不符合死的条件?还是查找还有没有生的理由?

 

其是这两者还是有差别,前者追求的第一选项是杀,后者追求的第一选项是不杀。

 

我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过程中,常和最高院法官交流说,最高院就相当于协和和301,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就像只剩一口气的病人,现在这个病人来到了北京,来到了全国做好的医院,还请法官帮被告人找找不死的理由,看看这个病人还能否救得活。

 

所以,我希望法官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更倾向于为被告人查找还有没有生的希望,而不是确认符合不符合死的条件。

 

第二个角度:取得哪些进步?

 

取得哪些进步,是指最高院在保障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上的进步。

 

举个例子:

2014年,我和张雨办理一个新疆某地区的死刑复核案件,最高院告知我们裁定出来了,让我们联系中院,我们联系中院,中院说没有义务给律师死刑复核裁定书,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想要裁定书,就来中院取,让我们从北京飞到新疆去取裁定书。

 

但随着201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给律师送达死刑复核裁定书就有了法律依据,这个办法明确规定,中院宣判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裁定书送达辩护律师。

 

在这个文件出台前,律师能不能到最高院阅卷都是个问题,同样是没有法律规定,这个文件也解决了死刑复核阶段阅卷难的问题,明确规定律师可以到最高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这些都是可以看得见的进步。

 

最高院出台的《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让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逐步有了一个有法可依的基本程序,比如:律师可以电话查询案件,邮寄委托手续,律师要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律师可以约见法官当面反映辩护意见,律师提交材料要开具收取材料的清单。

 

别小看这个收取材料清单,在目前死刑复核裁定书上不署辩护律师名字的情况下,也只有这个最高院出具的收取材料的清单,能够向委托人和被告人证明,律师确实进行了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工作。

 

还有,2019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里特别说了:死刑复核裁定做出后,辩护律师仍可提交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最高院应接受并审查。所以,只要被告人没有被执行死刑,律师辩护还可以继续进行,这个规定进一步延伸了律师辩护的空间。

 

除了上面这两个文件外,另一个可以感觉到的进步是,最高院法官对程序违法越来越重视,这两年我办理的案件里就有两个基于程序违法不核准死刑的案例,最高院还发布了很多程序违法不核准死刑的指导案例,如:未上审委会、同一律师为同案不同阶段被告人辩护等程序违法的情形,所以,程序违法,也越来越成为律师办理死刑复核的重要突破口。

 

第三个角度:存在哪些问题?

 

我只讲一个问题,就是死刑复核阶段法官助理办案的问题:个别死刑复核案件存在法官助理提讯被告人、法官助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况,导致死刑复核合议庭的三个法官,在没有见过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合议了案件做出了死刑复核裁定的结果。

 

这种情况,我认为不仅违反了合议庭成员应当基于辩护律师约见,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也限制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使,会影响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公信力。

 

第四个角度:有何改进空间?

 

为了让律师更好地行使辩护权,我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在以下方面还有改进的空间:

 

一、提供电子卷,允许律师复制光盘

 

很多办理过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应当都有体会过,用手机一张一张地拍几十本上百本的案卷,是多么痛苦的事情。主讲人曹律师本周四、周五就在最高院拍一个4、50本的案卷,累的颈椎都疼了。

 

其实最高院从下级法院获取电子卷,不是一个有难度的事,给律师提供电子卷,既提高了律师的办案效率,也节省了法官和书记员的时间,因为,律师在最高院拍卷,往往需要有一个书记员在场陪同。复制光盘是老问题,时间原因不详细说了。

 

二、提讯被告人后告知律师

 

方便律师及时会见被告人了解提审情况,在法官合议案件前,能够及时完善辩护意见和提交完整的辩护意见。

 

三、律师申请调取和补查的材料及时告知律师结果,并听取律师对新材料的辩护意见

 

是否调取或调取后的结果,律师应当有知情权和发表针对辩护意见的权利。

 

四、 裁定书上记载辩护律师的名字

 

这样,不仅可以明确律师辩护人的身份,也让委托人和被告人能够知道,死刑复核裁定书上写的合议庭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到底是听取的哪个辩护律师的意见。

 

我的与谈内容就这些,一家之言,不当之处,请多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