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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回顾丨刘静坤:应当进一步改革完善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3-29

编者按

     2021年3月27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学术研讨会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发布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的近20位专家学者,及来自全国各地的10余位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莅临本次会议。会议对外视频直播,实时在线收看达3000余人次。

 

     本次研讨会是对今年2月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法律援助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积极回应,旨在为研究、推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建言献策。

 

     同时,为保障死刑复核程序中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能够获得高质量、专业化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以及为建立适合死刑复核程序特点的法律援助制度积累第一手实践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借本次研讨会的契机,共同发起“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此举赢得了与会专家学者和刑辩律师们的鼎力支持和高度赞扬。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刘静坤教授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一、死刑复核被告人法律援助权的理论探索与制度努力

 

2014年3月24日,刘仁文教授撰文《死刑复核被告人应有法律援助权》,建议为死刑复核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2014年7月5日,《新京报》报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正研究建立给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应有法律援助的相关制度,同时也要确保律师享有会见、调查取证、反映意见、获取信息等权利。所有死刑复核阶段的被告人,无论是否聘请律师,都要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法律援助。

 

2016年3月,周强院长在201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3月13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解读报告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简称《规定》),将适时发布执行。孙军工表示,《规定》确立了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规定》还就指派辩护律师的方式、辩护律师的资质、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

 

与此同时,2015年6月29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强调建立法律援助参与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2017年2月17日,司法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发挥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组织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依法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第43项规定,探索建立死刑复核案件通知辩护制度,健全相关工作程序。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一直积极推动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为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完善积极创造条件。

 

二、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的权利内涵

 

死刑复核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是一个特殊的政策和法律问题。在探讨改革和立法之前,首先有必要明确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的权利内涵。

 

第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及法律援助的关联。刘仁文教授指出,尽管死刑复核的案件已经在一审、二审或高级法院的复核程序中作出了死刑判决,但由于诉讼程序尚未终了,因而结论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后,才能有最终结果。也就是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结果出来之前,被告人仍然有生与死两种可能,故仍然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基于这种理解,死刑复核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不过,传统上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并非审判程序,而是特殊的复核程序,因此,适用于审判程序的法律援助制度,并不直接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同时,法律援助权的设置,主要是考虑控辩双方平等武装的要求,但传统的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涉及控辩双方的参与,因此,死刑复核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并非法律的硬性要求。

 

尽管如此,刘仁文教授从权利角度分析死刑复核法律援助问题,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和启发性。实际上,在欧洲人权法院看来,为了评估法律援助的必要性,特别是是否符合公正利益的要求时,应当考虑所涉程序的特殊属性,相关诉讼程序的整体性以及上诉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的角色。这意味着,如果将死刑程序视为一个连贯的整体,那么,死刑复核程序确实可被视为最后一道也是至关重要的程序,如果以死刑程序的整体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救济性为出发点,赋予死刑复核被告人法律援助权,亦可视为法律制度的应然要求。

 

第二,司法解释的提示性规定及其政策考量。刘仁文教授强调,《高法解释》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为死刑复核,为何最高人民法院就不适用这一规定?可能判处死缓的案件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都要提供法律援助,为什么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反而不提供法律援助?

 

实际上,从该条规定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逻辑进路看,针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程序法律援助权的规定,可被视为专门的提示性规定。具体言之,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若干情形,其中包括“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第二款进一步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款的规定作为提示性规定,主要是立足于刑罚严重程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考虑,率先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这种政策考虑,尽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度中也有体现,但并不完全相同,这也意味着,第二款规定并不能直接类推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

 

当然,刘仁文教授的论证思路具有合理性,这也是促使法律界推动建立死刑复核程序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考量。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尽管其中并未专门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但基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理念,死刑复核辩护应当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第三,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援助能够体现公正、尊严和人道价值。

 

布迪教授在《中华帝国的法律》中指出,“中国古代死刑案件的上诉制度,可以说是人类智慧的杰出成果,这种与西方世界不同的‘正当程序’,是值得中国人引以为骄傲和自豪的。”延续至今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死刑复核程序,应当体现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为死刑复核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能够更好体现正当程序蕴含的公正价值、尊严价值和人道价值。所谓公正价值是指,死刑案件所涉的政策标准、法律标准和证据标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只有获得律师的专业帮助,才能基于程序权利进行有效辩护,维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尊严价值是指,在死刑复核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应当扮演积极角色,影响死刑复核程序的进程和结果,这是被告人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人道价值是指,死刑被告人面临极大的心理压力,就像卡夫卡在《审判》中所描述的情形那样,死刑被告人的绝望感极其强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能够体现死刑复核程序的人道属性。

 

三、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和立法建议

 

改革完善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有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2021年3月25日指出,目前中国律师队伍已经发展到52万多人,律师事务所约3.4万家;加上近年来积极推动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有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由此可见,目前将死刑复核被告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律师资源已经不再是现实障碍。围绕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构建,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明确将死刑复核被告人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在《高法解释》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纳入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基础上,有必要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换言之。死刑复核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是明确指派辩护律师的方式。根据工作实际,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既可以委托省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也可直接指派律师。通过各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更加便于律师在当地会见被告人和调查取证。基于被告人的选择权,死刑复核被告人可以申请由原审律师继续提供辩护,也可以申请指派新的辩护律师提供辩护。此外,一些国家的死刑辩护体现为团队辩护模式,值得积极借鉴。

 

三是明确指派辩护律师的资质。死刑复核辩护工作事关死刑适用,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具有较高的资质,至少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死刑案件辩护执业经历。同时,从事死刑复核辩护的辩护律师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死刑辩护的专业资格。

 

四是明确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辩护律师依法享有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调查取证等权利,应当及时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提出书面辩护意见,依法为死刑复核被告人提供辩护。

 

作者:刘静坤  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