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尚权研究 | 赵正武:混合经营型网络传销的入罪识别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1-03

摘要:混合经营型网络传销将涉传销经营部分嵌套于整个电商平台之中,司法机关因辨识能力有限等问题对其陷入打击悖论。识别混合经营型网络传销的关键指标在于考察利润构成占比,也可参考奖金拨比率等间接指征。收缴门槛盈利在整体盈利之中占比越高,商品越容易沦为道具,商业运营性质越面临变质风险。具体法定占比红线的划定需要依靠数学精算。

 

关键词:混合经营型网络传销;打击悖论;利润构成占比;奖金拨比率

 

在明确传销犯罪的基本构造包括“金子塔式返利机制”与“骗取财物”两大要素之后,便可以此为标准来对实践中判别较为疑难的传销形态展开检视。接下来主要围绕两个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展开讨论,分别是混合经营型网络传销的入罪识别标准与团队计酬行为的出罪解释路径,本文讨论前者。

 

一、混合经营型网络传销的打击悖论

 

当前的传销骗局早已抛弃从前纯粹诈骗式的手法,而越来越多地采用混合经营型的传销模式。所谓混合经营型网络传销,是指实践中电商平台经营主体所惯常采用的一种经营模式,通过将其搭建的线上交易平台划分为两个独立的片区,其中一个区域经营合法的商品买卖,另一个区域经营涉传销活动的道具商品,从而将涉传销经营的实体部分嵌套混合于一个更大的电商平台之中。混合经营型网络传销既发展会员,也面向一般消费者。

 

正是针对这样一种混合经营的网络电商,司法实践在判别其究竟是否属于传销犯罪时极为困难,由此也延伸出了一些看似荒诞实则无奈的治理怪相。比如,一些被质疑涉嫌传销经营的公司,由于其经营状况始终保持良好,司法机关难以贸然进行立案调查;当其经营状况出现严重问题,司法机关又择机介入,宣布其涉嫌传销活动。曾多次在央视推送广告的权健集团,通过官方宣传的加持,取得了大量消费者的信任,且其惯常强调自己拥有合法的直销牌照,多年来司法机关的按兵不动也多少被视为其合法经营的证明之一,但最终却是导致更多消费者陷入传销骗局。官方对某些经营活动忽保忽弃的态度,时常让消费者摸不着头脑。

 

司法机关对于传销组织的打击似乎变成了一种无事不干预、出事便打击的“事后诸葛亮”模式。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其掣肘于不宜贸然调查涉事企业干扰其正常经营——对一些根基薄弱的企业而言,几轮严厉的查扣冻程序就可能决定其生死存亡,往往是并非“传销失败”致使倒闭,而是由于被怀疑涉嫌传销,在被查过程中导致资金链断裂而破产。

 

由于上述等等原因,目前对于混合经营型网络传销的规制陷入了一种“打击悖论”,不打击有可能造成传销组织坐大甚至洗白,最终更沉重地伤及经济社会秩序,打击则可能导致并非传销的创新创业公司濒临倒闭,有时甚至还不得不以传销定性收场。

 

而之所以会陷入打击悖论,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目前对于传销犯罪的识别标准不明与提前识别能力有限。经营实体的商业模式往往复杂精密,并非一目了然,是否创造真实价值进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也即并非“骗取财物”),很难从外界直观地加以把握。而混合经营型的运作模式将企业经营中非法部分与合法部分的运营数据融为一体,更加难以判断其究竟有几分传销成色。

 

二、关键指标:利润构成占比

 

根据往期文章对创造真实价值及其反面“骗取财物”的内涵分析,就混合经营型网络传销的识别问题,大致可以提出一项关键判断指标,即考察涉案主体的利润构成占比。

 

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所掌握的企业运营数据,考察分析,如果在某一时刻起持续中断涉传销商品区的会员加入、门槛收取及层层返利等运转,该企业能否依然维系正常经营。在没有门槛费用持续进账的情况下,如果企业仍然维持运转,无论是两个区域持续盈利,还是靠正常商品区的盈利弥补涉传销商品区的亏损达到最终盈利,都说明其商业模式确实有所创造价值,在维系着一种妥当的经营。

 

由于,归根到底,对于某一商品的买卖是否存在骗取财物、是否物有所值的问题,是一种程度性的判断,故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对于整体商业运营模式的合法性判断,也是建基在一种量化判断之上。就混合经营型网络传销而言,当其利润构成占比中依靠门槛收缴而来的部分占比越高,商品便越容易沦为道具,商业经营性质也就面临着恶化的风险。而当这一利润来源占比维持在一较低水平线以下,便只适于将该商业模式视为一种精于营销推广的合法类型。

 

至于,究竟靠收缴门槛盈利占比达到整体盈利的多少比重时,便有必要将其作为传销犯罪予以打击,则是一个有赖于数据精算的纯数学问题,本文在此确实难以提出一个精准比值。关于这一比值问题,可以间接参考的是,直销企业一般至多会将奖金拨比率的上限设置到60%,奖金拨比率即公司拨付给经销商的奖金占公司销售额的百分比,以此可以辅助判断商品价格是否严重偏离市价与实际价值。考察奖金拨比率与本文提出的考察利润构成占比的方法实际上殊途共归,只不过奖金拨比率对于主要利润来源的体现与调控更为间接。

 

参考文献:

【1】Vander Nat, Peter J.; Keep, William W. 2002.Marketing Fraud: An Approach for Differentiating Multilevel Marketing from Pyramid Schemes[J]. Journal of Public Policy & Marketing, 21(1):139-151.

【2】印波、谭程昊:《拥有“直销牌照”就不会涉及传销?》,载《方圆》2019年第1期。

【3】印波:《传销犯罪的司法限缩与立法完善》,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