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学习SHANGQUAN LEARNING

尚权学习丨我所青年律师集体学习《法律援助法》等五部规范性法律文件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8-27

2021年8月26日下午,我所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集体学习《法律援助法》、《监察官法》、《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五部规范性法律文件。

 

本次学习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易文杰主持,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以及尚权北京总所与合肥分所的青年律师、律师助理和实习生们共同参与。

第一单元 集体学习《法律援助法》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王勃、易文杰、王帝分别带领大家逐条学习了《法律援助法》,重点解读了《法律援助法》相较于《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之处。

 

在学习中,与会人员对《法律援助法》新增的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展开了热烈讨论。在2021年7月5日,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集体研讨了《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呈报修改建议。在修改建议中,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建议新增一条“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律师跨行政区域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欠发达地区和律师资源匮乏地区,可以实行聘任制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

 

该建议旨在缓解我国律师资源分配不均匀的问题,而其主要内容已被《法律援助法》第十八条吸收。

 

同时,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以法律援助为借口拒绝当事人家属委托辩护”的现象,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还建议将《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改为“受援人自行或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虽然最终出台的《法律援助法》对该项内容没有进行修改,但是新增了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也属于对上述修改建议精神内核的肯定。

 

然而,由于第二十七条属于原则性规定,存在解释的空间,部分与会人员对该条能否解决“以法律援助为借口拒绝当事人家属委托辩护”的现象表示担忧。

 

第二单元  集体学习《监察官法》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吴舸带领与会人员学习了《监察官法》。吴舸指出,《监察官法》在《监察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官的职权、选用与任免条件、管理、考核、奖励以及监督和惩戒措施,且相较于《法官法》、《检察官法》,《监察官法》对担任监察官的条件仅规定了应具有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没有特别规定监察官需要具备法学专业相关学历以及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单元 集体学习《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蓝子良、杨岚带领与会人员学习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蓝子良、杨岚认为,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高位运行,作案方式逐步由电信诈骗向网络诈骗转变,作案窝点由境内向境外转移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坚持从严打击总体要求、聚焦全链条打击、紧贴办案需求,并吸收实践经验,最大程度上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作出了符合司法规律和办案需求的17条具体规定。

 

第四单元 集体学习《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赵正武带领与会人员学习了《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赵正武在讲解窝藏罪与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关联罪名以及关联法条的基础上,对《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条进行了重点解析,认为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既有目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宏观政策背景,也对历史规范文件有所吸收,并强调应当注意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赵正武还结合窝藏罪、包庇罪存在的学理争议,对司法解释中相关条文存在的辩护空间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五单元 集体学习《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迪力亚带领与会人员学习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迪力亚指出,该《意见》在并未改变原有规定中关于量刑指导原则、量刑基本方法的情况下,将规范的罪名从15种增加到23种;在原有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增加了老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认罪认罚、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好等4种情节,并明确了18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与此同时,该《意见》还将罚金、缓刑的适用纳入规范范围。

 

最后,毛立新主任对本次学习活动进行了总结。本次周学习活动,准备充分、解读详尽、讨论深入,收到了良好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