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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卢建平:顺势而为推进犯罪治理变革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11-24

犯罪治理变革既是顺应犯罪形势变化的应势而为,也是基于改革开放成就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与时俱进,彰显了新中国的制度优势,反映出犯罪治理绩效、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提高,表达了犯罪治理的自信。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大力推行“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这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是对刑事诉讼中高羁押率现象的适时纠偏,也是对刑事实体法上重罪重刑依赖主义的适度纠正。

  

犯罪治理进入理性时代

  

治罪如同治病,讲究对症下药。病有缓急,罪有轻重。宏观地看,改革开放不仅使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也使我国的犯罪治理及相关研究进入新时代。对于犯罪现象的认识也已进入观察、计量的时代,统计、量化分析、实证研究成为刑事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借助犯罪统计、公布裁判文书、各种民调或田野研究的数据资料,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已经进入有数时代,犯罪治理也从感性时代进入理性时代。

  

理性的基础特征是计算,主要是对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理性的犯罪治理是在资源稀缺的总约束下以尽可能少的治理资源投入,产生尽可能好的治理效益,追求最佳治理效能。这是经济理性主义的要求。而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又须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刑法一律平等,这是法治主义的基本要求。在引入实证研究方法之后,理性同样要求根据犯罪现象的内在复杂结构和外部关联关系,引入横向的犯罪分类与纵向的犯罪分层等方法,更加精准地把握犯罪现象发展演化的规律和趋势,科学评判犯罪现象的危害与影响,及时调整犯罪治理的战略战术,从而实现更加精准、科学高效的治理。

  

统计数据显示,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总量有增长趋势,但其内在结构、类型分布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社会长期稳定,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罪案件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到2019年的6万人,占比从19.6%下降至2.7%。八类严重暴力犯罪自2009年以来呈现“十连降”,重刑率逐年下降。与之相对,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78.7%,特别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驾案件,占比达到近20%。危险驾驶犯罪、信息犯罪、环境犯罪等行政犯涉及罪名越来越广、涉罪人数越来越多,成为刑事犯罪的主流。犯罪现象不仅出现了类型结构的变化,其内在层次结构也出现了“双降双升”(即严重暴力犯罪与重刑率下降,而轻微犯罪和轻刑率上升)的可喜变化。

  

近年来,犯罪总量下降和内在结构上的“双降双升”,表明犯罪整体对于社会的实际危害并未有大的提高,反而可能呈现某种程度的下降,或者是犯罪个案平均危害程度的下降。这说明改革开放的成就不仅在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其也为犯罪治理提供了大量资源,实现了社会长期稳定,助推了良好的社会治理,从根本上扭转了一定历史时期内社会治安混乱的局面。中国已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

  

运用现代治理手段,构建科学高效的犯罪治理体系

  

在犯罪治理对象发生很大变化的同时,我国的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显著改善,从以往的本能反应、被动应对转变为理性反应、主动应对、科学治理。本世纪初开始推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得显著成效。因此,当前和今后,这一政策不仅应该继续推行,还应通过制度化、法治化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语境下,根据犯罪态势和内在结构的明显变化,应着力推行新的犯罪治理体系,以犯罪分层为核心,以轻微罪治理为主体,全面改革立法、司法和执法体系。在宽严相济、严而不厉政策指导下,实现刑法上犯罪分层,轻重分离,轻重兼顾,并借鉴预防医学治未病、治末病的原理,主攻轻罪,以宽为主,以宽为先,刑罚整体趋轻,制裁多元,刑事程序多样,更多运用现代治理手段,构建科学高效的犯罪治理体系。同时,要积极推动犯罪治理领域的思想解放和观念变革,构建犯罪治理的大学问。

  

治病讲究合理施治,犯罪治理更要讲究科学施治。当前,犯罪多为轻微罪或法定犯罪网络犯罪,而非“严打”时期的重罪或街头犯罪暴力犯罪,其治理手段或方法必须变革。相比之下,传统刑法的调整范围小,犯罪门槛相对较高,刑罚严厉且单调,呈现罪刑整体不均衡;刑事诉讼程序也显得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严厉有余而宽缓不足。无论是制度、立法层面,还是社会观念层面,仍存在重刑主义现象,具体表现为:有罪必罚、罪不可赦的思想,即犯罪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而刑法是打击严重犯罪的,一旦构成犯罪即须严惩不贷;审前羁押率偏高,一旦立案可能就要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变更概率低,且常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措施替代拘留逮捕;起诉率高,而不起诉特别是相对不起诉的比率偏低;无罪率畸低,缓刑比率低,监禁刑为主而罚金刑、资格刑为辅的格局依然如故;监狱矫正占比高于社区矫正,减刑假释阻碍重重,行刑社会化任重而道远。

  

为适应形势变化,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体现为立法,犯罪门槛下降,刑法调整范围扩大,刑罚严厉性降低,社区矫正、职业禁止成为刑法新制度,罚金刑的比例上升。刑事诉讼法继1996年全面修订之后,也进行了两次大修(2012年与2018年),呈现出“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和快慢分道”的发展势头。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代表的一系列新制度出台,推动刑事诉讼结构、控诉方式深刻转变。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稳定保持在80%以上,上诉率不足4%,远远低于不认罪认罚案件,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主要诉讼模式。为适应重罪比例下降而轻微罪占比上升的形势变化,检察机关重视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的羁押必要性评估,“构罪即捕”的观念开始转变。为满足人民群众对于自由、法治、公平、正义的新需求,刑事案件应以更文明、更有利于人权保障的方式办理,司法机关在贯彻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大力普及应用指纹、DNA、视频侦查等刑事侦查技术手段,作为传统“证据之王”的口供的地位下降;“电子手铐”“非羁码”等技术手段开始运用,既能保证非羁押条件下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能兼顾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自由乃至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办案方式更文明,刑罚适用更审慎,“少捕慎诉慎押”成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内容,成为引领刑事司法变革的新时尚。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强制措施适用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受到严格控制,不必要羁押大幅度减少,审前羁押率从2000年的96.8%下降到2019年的63.3%。

  

犯罪治理体系正在迈向法治化、科学化的新目标

  

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平稳,刑事犯罪现象出现显著变化,这给犯罪治理带来新问题,提出新挑战。犯罪圈扩大后,由重罪为主转向轻微罪为主,要求刑罚或制裁相应轻缓,并与非刑罚处遇更好衔接;同时,刑事程序也须相应变革,同审级管辖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相配套。面向轻微罪为主的犯罪现象治理(也称“轻罪治理”)与重罪治理相比,不是简单了,而是更为复杂:因为重罪治理关乎生死,社会关注度高,而轻微罪治理基本都在罪与非罪的交错地带,既要防止刑法过度干预社会生活,又涉及刑行衔接、刑民交叉,关涉自由财产,因而更加考验治理者的政策水平、理论功底和专业能力。这是由我国的犯罪与违法二元治理体制,刑法立法简约,犯罪界定虽强调定性与定量结合,但基本是平面划分而欠缺层次规定等特点所决定的。即便在未来犯罪的外部边界更加清晰,内部层次结构变得分明,还将面临“层移”,即不同层次之间的位移,或升级(如违法升级为犯罪,或微罪升级为轻罪,轻罪升级为重罪),或降级(如重罪降级为轻罪、轻罪降级为微罪,微罪变为无罪)等新问题,因而轻罪治理将面临更多的挑战。

  

可以预期,随着犯罪现象从重罪时代进入轻罪时代,整个刑事法律体系将面临一系列变化,刑法法网从小而大、网眼从疏而密,法条或罪名从少而多,刑罚从严厉到轻缓,制裁从单一到多元,犯罪治理从重罪向轻微罪板块的整体位移和层次下移,从自然犯向法定犯、经济犯,从线下犯罪向网络犯罪,从实害犯、结果犯向危险犯、秩序犯位移,犯罪治理向违法越轨行为的源头位移,刑法功能从惩罚打击为主向预防治理、教化规训为主。这也必然要求对刑事程序法、刑事执行法进行必要的变革,以适应新时代犯罪治理的需要。检察机关推行的“少捕慎诉慎押”仅是这一系列变革的开始,体现犯罪治理新理念的类似变革也将出现在公安执法办案、法院审判、刑罚执行乃至社会预防等方方面面,影响犯罪治理的全过程诸环节。

  

犯罪治理变革既是顺应犯罪形势变化的应势而为,也是基于改革开放成就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与时俱进,彰显了新中国的制度优势,反映出犯罪治理绩效、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提高,表达了犯罪治理的自信。这种犯罪治理的自信反过来又会促进犯罪治理体系的深入变革,推进犯罪治理迈向法治化、科学化的更高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