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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论坛回顾 丨兰跃军:喜忧参半的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11-05

谢谢主持人,感谢主办方提供这个学习机会。

 

我想从立法发展和实践探索两个方面谈谈四十年来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联合国大会1985年通过《犯罪被害人及权力滥用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则宣言》,规定被害人享有四类权利,即获得公正公平待遇权、获得损害赔偿权、获得国家补偿权和获得社会援助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来,一直在往这方面靠,甚至有的做法直接想落实这四类权利,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有的还背离了联合国公约的要求。

 

一、立法发展方面。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定位为一个纯粹的证据提供者,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再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被害人权利谱系逐渐形成,被害人享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自主救济等一系列诉讼权利,我不详细列举。但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害人权利保障倒退了。因为认罪认罚案件简化诉讼程序,在减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限制了被害人某些诉讼权利的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愿减损以获得从宽处理,而被害人却是被迫受限,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关于被害人权益保护,目前主要存在七个问题,第一,被害人的概念和认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学、被害人学等不同学科对被害人的界定不一。第二,被害人立案监督权缺乏刚性效力。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报案或控告后,在几个部门踢皮球。第三,立法设计的公诉转自诉制度“中看不中用”,没有发挥实际效果,很少有被害人获得救济。第四,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无法解决被害人损害赔偿问题,“司法白条”大量出现。第五,被害人在刑罚执行程序中缺乏任何参与权,是一个“门外汉”。第六,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老年被害人、残疾被害人、女性被害人等特殊群体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更加突出。第七,被害人法律援助问题。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被害人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却未做任何规定,期待明天上午研讨法律援助问题予以关注。

 

二、实践探索方面。近年来,在被害人权益保护实践方面,有两个制度试点很突出,一是作为私力合作模式的刑事和解。该制度2003年开始在我国部分地区探索试点,2012年《刑事诉讼法》做出规定,被害人主体地位得以提升。但从司法实践看,《刑事诉讼法》限制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且明确必须被害人自愿才能和解,致使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它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也亟待厘清。二是作为公力救济模式的被害人救助。2009年3月,中央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启动了全国范围内的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2014年几个部门又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将被害人救助纳入司法救助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都在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被害人不知道向哪个部门寻求救助?选择性救助问题比较突出。此外,救助对象如何界定,救助条件如何设定,救助资金如何筹集,救助标准如何确定,救助程序如何规范等,全国各地尤其东、西部地区差异比较大,也对被害人权益保护产生很大影响。被害人救助立法本来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准备制定一部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部法律至今没有出台。

 

以上我主要从立法发展和实践探索两个方面,对四十年来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做了简单考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