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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 | 第二单元:庭审实质化与刑事辩护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11-05

10月21日至22日上午,第十一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第二届鹭岛刑事法论坛、第三届西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论坛在厦门亚洲海湾酒店举行。本届论坛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与厦门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刑事司法改革与律师参与”。

第二单元围绕“庭审实质化与刑事辩护”展开,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刘学敏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发表主题演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汪海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潘金贵、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作为与谈人参与发言。

 

 

主讲人: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的邀请,大家能够来出席这次盛会。来到这里我有三个没有想到。第一,没有想到会议的规模这么大,参会人数多达四五百人。第二个,我看了看这个名单,让我非常感慨,过去资深的一些老律师都来了,很感谢。但发现我们新的年轻一代的律师占多数,正像十八大报告宣告的那样,发扬我们的新时代,我觉得我们新时代的新律师出现了一种特点,热爱学习,关心国家的法治,这是我们希望的事。第三,来了这么多的大牌老师。在过往的研讨会中,这个论坛可能到目前为止我是参加最多的。这次会议给我的命题作文是庭审实质化与刑事辩护,我想就这个题目谈四点学习体会。

第一点是关于庭审实质化的理解问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文件当中,并没有出现实质化的这个字眼,表述的是以审判中心或者准确的说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我们这就有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制度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问题,其实这也正是我们目前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体制改革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如果我们以审判为中心仅仅局限在实质化的改革上,就只能是审判制度的改革问题,在理解上就出现了偏差。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是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过程中,都要强调以审判为中心。

十八届四中全会,它的原文表述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里面我们讲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是代表什么?这本身也是我们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从关于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意见当中不难看出,涉及到公安的条文有五条,涉及到检查机关审判起诉的内容有三个条文,涉及到审判的有六个条文,所以说我们不能把以审判为中心限缩为以庭审为核心。

庭审实质化是在以法院推进改革当中,庭审实质化是关键、是核心、是重点。如果我们不以主办方涉及一个题目为论题的话,在法院当中怎么表述?但如果全面理解这样一种改革的精神、实质,还是应该以审判为中心做好工作。我觉得应该做出这样一个澄清。

第二点,我们理解的以审判为中心,或者说庭审实质化,为我们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平台。过去的公检法,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诉讼结构强调的是三机关的职能及其相互关系,但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道理很简单,侦查为中心,也就是说侦查决定了起诉,起诉决定了审判,就变成了审判是按侦查最终处理的结论来进行的,而在侦查过程中,律师的辩护是非常有限的,只能向侦查人员提供自己的意见,甚至仅仅是书面的意见。在一些犯罪案件中,侦查环节当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都无法会见,所以辩护职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可有可无甚至多余。

那么我们现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把案件的重心后移到整个审判程序环节上,使得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判断、法律的适用,以至于最终的裁判结果都形成于法庭。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律师的辩护、律师的参与就会对最终的案件结果相互关联,产生重大的影响,也就使得我们律师的作用更加地凸显。

这种制度的改革,从目前的改革方案来看,并没有涉及整体诉讼结构、诉讼模式的改变,这是我们以审判为中心将来发展所必须完成的任务。那么诉讼结构的改革,也就有了公检法三机关线性的纵向结构向控辩审三角的这样一种立体结构转变,庭审就成为了其中一个重要的诉讼环节,所以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或者从小的方面讲,庭审实质化这种改革伴随着诉讼结构的优化,使律师获得更广大的空间,更大的舞台,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这是我的第二个认识。

第三点,以审判为中心或者说庭审实质化,需要律师发挥更大的作用。庭审实质化意味着庭审不再像过去走过场,是案件事实、证据、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重要场域。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等一系列的诉讼行为更加规范,一切的证明都要展现在法庭上,特别是证人要出庭作证,控辩双方要讯问、询问,要举证、质证、辩论,显然对抗性加大。在对抗的诉讼模式下,作为对抗的一方,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维护者,律师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这样的一种改革,在客观上产生了对律师的辩护的依赖。

司法部最近提出刑事辩护要全覆盖,明确提出要提高律师的有效辩护,提高律师整体的辩护水平,我觉得提法恰逢其实。在前一个时期,张军部长召集我们十几个教授征询司法行政改革意见的时候,熊选国副部长跟我谈起全覆盖的问题,我说你这个全覆盖只能是一个口号,你做得到吗?他回答说,做到做不到是一个问题,我们要往这个方向努力,尽可能提升刑事辩护这样一种比例,这是问题的关键。这本身就是顺应着这样一种以审判为中心,或者说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需要,这场改革律师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的主体,这是我谈的第三点。

第四点,庭审实质化要求律师的有效参与、有效辩护,这也是我刚才已经提到的问题。这里面强调的是两点,第一点是参与,第二点是有效。这两点里恰恰是我们目前刑事辩护的两个软肋。从全国范围来看,我们一审刑事辩护的案件,现在大家公认的是不到百分之三十,换句话说,有三分之二的刑事案件在一审当中是没有律师辩护的。当然这个比例我们还要做一个科学的分析,一个方面是到底有多少被告人放弃律师辩护,有多少被告人请不起律师, 再一个,简易程序、素材程序审理的案件,我们现在还没有从制度上要求必须有律师。目前正在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看来是必须要有律师,否则如何去认罪认罚,如何能够充分地理解认罪认罚对他带来的一种影响,这个还是要专业的律师来提供帮助。

目前司法部正在全力推进这样一种律师参与,也就是说全覆盖。伴随而来的就是律师辩护的有效性,律师整体辩护的水平,这也是我们在说这个话题的时候所必须要强调的,应该说我们的刑辩律师,绝大多数是敬业的,刑辩律师和其他律师还有所不同,很多的刑辩律师,基本上是专职的,不做其他案件,像我们尚权所,包括其他省市也有这样的。在普通所也有一批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我认为他们的整体素质、敬业精神都毋庸置疑,但也有一些年轻的律师,或者说办理其他案的律师,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在提供法律帮助这方面还是有很多的问题。

最高法院的一些领导经常举例,他们在复核死刑案件中发现律师辩词,从头到尾审一共只有几十个字,非常不负责任。在法庭上律师在庭审辩护这一方面也有不积极、不认真、不到位等情形,如何提升律师的有效辩护,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我觉得我们律师还要研究律师辩护的方略、律师辩护的技巧,特别是在对抗案件的审理模式下,法庭上围绕证据的举证质证,围绕着证人的发问,律师有很多技巧,一些律师就没有掌握这种辩护的技巧和方法,

这也是摆在我们律师面前重要的任务。

当然,比如说对证人的交叉询问,不但是律师,我们的法官、检察官也掌握得不是很好。今年3月份我组织了高法高检及部分律师去美国进行考察交叉询问制度,我们也正在制定规则,将来可以向广大的律师去推广。全国律协也制定了律师的办案规则,在这里面也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所以我觉得重视律师的辩护率,更要关注律师有效的辩护。时间关系我就讲到这里,这个话题没有很好地琢磨和研究,我只是做了一个粗浅的思考,希望大家批评指导,谢谢大家!

 

 

与谈人: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

 

谢谢学敏老师给我戴了一个高帽子,我要说得不好就让大家失望了。感谢主办方邀请我参加这样一个盛会,这个单元是讨论庭审实质化与刑事辩护,刚才卫东老师从四个方面谈了他的理解和解读,我想我们大家都会很受益。

因为只有十分钟的时间,我就谈一点个人看法。什么是庭审实质化?我不想直接来回答这个问题,用反问的方式来表述这个问题。第一问:如果一次庭审活动没有证人、鉴定人以及必要的侦查人员出庭,这个庭审能不能叫庭审实质化?第二问:如果一次庭审活动没有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能不能叫庭审实质化?第三问:如果一次庭审活动,虽然有证人、鉴定人乃至侦查人员出庭,虽然也有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可是最终法院的裁判根本不考虑法庭上的调查情况,不考虑法庭上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不考虑法庭上的辩论,不考虑辩护人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能不能叫庭审实质化?我的意见是如果对这三个问题都做出肯定的回答,那就叫庭审实质化。否则,就不是庭审实质化。

基于这样一个庭审实质化,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制度还很远,所以中央才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与庭审实质化是什么关系?陈老师刚才也谈到了这个问题,我只想说,如果我们的庭审不能做到庭审实质化,那就不能叫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四中全会的说明中以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一段话是这样说的,我刚才现查的: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审判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这就是四中全会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落脚之处。最终是要保证庭审在这几个方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假如做不到这样一些作用,那庭审实质化就谈不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谈不上。

为什么刑事诉讼要以审判为中心?为什么以审判为中心要最终体现、落实在刚才所说的在这几个方面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换句话说,为什么刑事诉讼不能以侦查为中心,不能以起诉为中心,却要以审判为中心?因为只有审判,只有庭审实质化的审判才能彰显程序的正义。而侦查做不到,审查起诉也做不到,但是审判能做到也应该做到。比如,在国际上和法理上,侦查应该公开吗,原则是不公开,审查起诉要公开吗,也不能说要公开,但审判要公开!只有审判才能做到公开!当然还要有当事人充分的参与、律师的辩护,充分的举证质证等等!只有审判才能做到这些,才能体现公正审判对程序正义的最低限度的要求。而其他诉讼活动做不到。其次,有了这样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实体的公正!这就是为什么要强调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原因。也是庭审实质化的含义和要求。

那谁需要这样的庭审实质化?换句话说,我们按照诉讼活动参与的各方来说,检察官需要吗?他愿意让证人、鉴定人、侦查员出庭吗?恐怕他不愿意。法官愿意吗?我相信大多数法官也不愿意,不说别的,会给他们带来很多麻烦。那谁最需要?被告人最需要,辩护人最需要!有一次在法官学院举办的刑事院长的培训班上我谈了个人的一个观点,庭审实质化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体现和保障辩护权!试想:如果被告人、辩护人不要求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还有必要让他们出庭吗?还有必要庭审实质化吗?我认为没有必要。所以我们说庭审实质化的本身以及它的实现,就是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最大限度地体现程序公正并实现实体公正。

当然我还要强调,我们所说的这些都是从应然的角度来讲的,也就是说任何被告人有权要求用庭审实质化的方式进行审判,因为这是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但既然是权利,他可不可以减让?当然可以!所以我们大家都很清楚,并非所有的被告人、辩护人都需要庭审实质化。在确保被告人认罪自愿的基础上,在确保被告人的认罪是有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他不需要庭审实质化,我们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所以世界范围,从法律上和法理上讲,任何被告人都有要求公正审判的权利。但是他们可以放弃、牺牲一些东西,所以才有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才有了世界范围的协商式的审判,也有了我们中国现在正在推进的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所以,庭审实质化对司法机关是应然要求,对被告人是公正审判的权利。如果被告人没有这个需要,我们就要满足、尊重他们,这是实然需要。但对于我们律师来说,不管是庭审实质化的审判,还是当事人不要求庭审实质化的审判,而自愿认罪认罚,律师的参与是同样重要的。律师要帮助被告人,确保他们的认罪是自愿的,确保他们的认罪是确实有罪的。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这个自愿认罪、确实有罪就很难保证了。就可能出现自愿认罪是个人误解或他人误导甚至诱骗的结果。总之,不管是要求庭审实质化的审判,还是不要求庭审实质化的审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都需要律师,都需要刑事辩护!我就说这么多,谢谢。

 

 

与谈人:汪海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谢大会的主办方,也谢谢主持人,非常荣幸有这样一个机会来到论坛学习、交流。刚才听了前面几位老师的发言收获非常多,受益匪浅。这个单元的主题叫“庭审实质化与刑事辩护”。无论是庭审实质化本身还是刑事辩护,我们谈得比较多,研究成果也比较多。在此我想谈点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十九大报告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制度改革”。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地进行,但是它的效果怎么样,有没有落地,我个人感觉与改革本身的初衷还是有一定距离的。当然,没有达到这个初衷是由多方面原因所造成的,其中关键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实际上刚才陈老师、顾老师谈到很多问题,也是相关制度配套的问题。如果说要完善我们国家的刑事辩护制度,要真正地实现庭审实质化,可能以下几个方面必须要考虑。

第一个是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加剧了庭审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做一个简单的设想,实行庭审实质化,一方是高素质、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公诉人,而被告人是一个文化水平较低甚至是一个文盲,在这种庭审结构中怎么可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对抗、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为什么在审判中心、在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背景下要强调律师的作用,要强调辩护的作用,就是要从形式上公正走上实质上的公正。换而言之,如果没有律师的有效参与,就不可能实现实质公正。包括现在试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如果没有律师参与其中,效率不仅会大打折扣,甚至与我们的改革初衷背道而驰。最近试行律师辩护全覆盖,这种试点非常好。接下来能否在全国范围铺开?然后能不能推广到所有的诉讼阶段?如果说在所有的诉讼阶段,在所有的刑事案件当中,我们实行了律师辩护的全覆盖,那我们离庭审实质化目标就近了。

第二要发挥律师的作用,要实现庭审实质化,需要完善相关的诉讼制度、相关的配套规则。这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诉讼法层面。现在的诉讼法有很多规定与庭审实质化,与发挥律师的作用还是有一定距离的。比如说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与庭审法官没有分离,这个庭审实质化能不能实现?即使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充分的辩护,但法官已经先入为主了,就可能感觉律师在法庭上只是浪费时间,这样的制度要不要改革?在庭审调查阶段,调查证据首先是调查被告人。被告人如果认罪了,后面程序对于裁判结果的形成还有多少意义?

 还有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的解释性的文件。如近期“两院三部”出台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解释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体检证据等材料,要经过法院、检察院的审查,看看提出的申请与取证的合法性有没有关联性。从常识的角度看,这些材料当然与取证的合法性有关联。如果要经过法院、检察院的同意,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

第三,推进相关的司法体制改革,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我们国家的诉讼制度改革,不单纯是从诉讼层面来理解,如果单纯从诉讼层面来理解可能比较狭隘,如果说这个改革单兵推进的话,其效果肯定是不尽如人意。庭审实质化包括律师发挥作用,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审判权独立行使。如果没有审判权独立行使,庭审还是走过场。2015年的3月两办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但是,如何进一步落实这些文件,也需要进一步改革。谢谢大家。

 

 

与谈人:潘金贵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谢主持人!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的邀请,提供了一个交流和学习的机会。就这一节探讨的主题,我争取在十分钟内讲清楚三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问题,庭审实质化的核心是什么?我个人认为,要搞清楚庭审实质化的核心是什么,甚至要理解什么叫庭审实质化,首先必须搞清楚为什么要推行庭审实质化改革。庭审实质化改革针对的是庭审形式化的问题,那么,大家都是经验非常丰富的律师,庭审形式化表现在哪些方面?这才是我们需要改革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核心是法庭调查实质化,而法庭调查实质化的核心是法庭质证实质化,所以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就是质证的实质化。为什么?庭审的重心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客观地讲,即使改革之前,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基本上都是予以了充分保障的,换句话说,基本不存在法庭辩论要不要实质化的问题。我们所讨论的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所有举措,比如说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等等,集中在什么阶段?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的三个阶段举证、质证、认证中,举证就是一个按程序办事的事情,有多少需要实质化?不需要。 而法官的认证,基本上就一句话:如果说证据已经查清楚了,就当庭予以采信,没有查清楚,就庭后再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评判,有多少需要实质化?不需要。从法庭调查三个阶段来说,最大的问题其实就是在质证,主要针对的就是长期以来证人、鉴定人等人证不出庭,导致辩方无法有效质证的问题。我们刚才所讨论的很多问题,实际上都是围绕如何让质证实质化运转起来的问题,所以,我个人认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核心就是质证的实质化。

第二个问题,庭审实质化对刑辩律师的挑战是什么?无论基于个人的经验,还是基于前面的个人观点,我认为,庭审实质化对刑辩律师最大的挑战就是刑辩律师的质证能力。我们能否有针对性地在质证环节把自己的质证水平展现出来,这才是关键所在。法庭辩论阶段,很多情况下都是有预定方案的,很多律师都是拿着事先写好的辩护词念的,真正要展现一个律师水平,至少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法庭质证阶段。我经常开玩笑,一个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一开口就知道你是什么水平———你能不能围绕辩护思路,针对指控事实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发表意见? 所以我认为,庭审实质化对刑辩律师的挑战恐怕是来源于质证能力的一种挑战。我们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我简单地总结了有以下几点:第一,针对性不强。我们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不能针对人家的举证目的以及证据存在的问题发表针对性的意见。人家说东,我们说西,王顾左右而言他,这可能是相当一部分律师存在的问题。第二,发问不恰当。刚才几位专家也专门点出了这个问题。我们现在讨论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请问各位律师朋友你们准备好了吗?我们一些律师在法庭上发问的时候把自己套进去了。我曾经遇到一个案子,被告人的父亲下来之后指着律师骂,你发问把我儿子套进去了。所以刚才陈卫东老师谈到,要加强交叉询问的研究,并在着手研究制定指导性的规则,这是非常重要的。第三,抓不住重点。一个案件的证据很多,哪些是关键证据我们一定要重点扭住,抓住不放。不少律师在质证的时候,往往对一些小的问题、瑕疵问题,抓住不放,好像全面开花,哪里都不放过,效果才好,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对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应当“全面出击,重点突出”,对重要的问题绝不能手软,但其他的问题点到即可。第四,说不清理由。什么意思?质证时不同意控方证据,我们很多时候就是套路话说一遍:对客观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诸如此类。为什么有异议?相关规定是什么?没规定的,证据原理是什么?我们说不清楚了。实际上这个问题控辩双方都存在。我曾经遇到一个公诉人对辩方举证的质证意见都是:辩护人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查证,建议法庭不要采纳。 无论证人证言还是物证书证,都是这句话。她说到第五次时,我实在忍不住了就说:麻烦你说我举的证据假在哪里?行不行?你要说清楚理由。我曾经开庭时遇到一位重庆市刑辩委员会的副主任对“情况说明”发表质证意见:这个情况说明,既不是书证也不是证人证言,建议法庭不予采信。在司法解释已经对情况说明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庭上还拿这个理由去驳斥控方,显然是有问题的,既然你说它既不是书证也不是证人证言,理由是什么?它又是什么证据?所以,我个人认为,质证说不清理由的问题,还是很突出的。

第三,刑辩律师如何应对庭审实质化改革?我个人认为,核心在于把刑法、刑诉法学好的同时,真的要把证据的基本东西搞清楚,提高证据的综合运用能力,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我提以下三个参考意见:第一,充分熟悉证据规则。有的刑辩律师开庭的时候,连最基本的证据规则都没搞清楚。有一个著名的案件,一个号称影响了中国刑事法治进程的律师涉罪的案件,我看见辩护人在法庭上有一个非常有趣的做法,一边开庭一边不断翻书,后来,我看到这是一本刑事法律规范,这个人后来因为这个案件炒作成为了“著名”大律师。作为刑辩律师,对证据规则以及刑事法律的一些基本的东西,不熟悉肯定不行。第二,熟练掌握质证技巧。在法庭调查时,如何发问,如何发表有效的质证意见,真正把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指出来,有些时候还是需要技巧的。一些基本的质证技巧,刑辩律师应当熟练地掌握和运用。第三,扎实提高证据素养。我开一个玩笑,在座各位律师朋友,你们的案头有多少人准备了一本书———证据法学?这个问题,在西政的培训班授课时,我曾经问过很多法官、检察官,他们都很不好意思!好像我们把实体问题搞清楚了,程序问题搞清楚了,这个案件就查清楚了,但不要忘了这一切的前提是把证据问题搞清楚了。实际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只有真正参与到司法实践中才有切身的体会。刑辩律师要是想真正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充分展现自己的水平,就必须要学好证据法学。

刚才主持人及各位领导都专门谈到:刑事辩护的春天已经到来了!我确实有一个感受:以前刑事辩护是很被律师界的朋友们低看一眼的,现在从一块无人问津的盐碱地变成了大家都想来分一杯羹的香饽饽,给人的感觉是,野百合也有了春天!但你能不能抓住这个机遇是关键!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最重要标尺是其刑事诉讼法治化的程度,而其中最重要考量指标之一是辩护律师能否提供高水平的有效辩护。我希望并相信律师朋友们通过自身综合法律素养的提高,一定能够迎来自己刑事辩护事业的春天!

谢谢大家!

 

 

与谈人:刘卫东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谢谢主持人,感谢尚权所的热情邀请,让我再一次有机会来到这个美丽的城市。将近二十年前,我办理两起远华走私案,曾经数十次往返北京--厦门,当时的厦门还是发展中的沿海开放城市,二十年过去了,今天这座城市已毫无争议地成为发达的现代化城市,它见证了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奇迹,同时也见证了国家的法治进步。刚才几位老师谈到了新时代,我理解的新时代,实际上就是十九大报告里提到的,改变了36年以来我国社会所面临的主要矛盾的表述,明确提出要更加关注人民群众在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这也是新时代的主要特征之一。尚权律师事务所在这个时候召开会议,我觉得是恰逢其时,是与时俱进,这是题外话。

今天的主题是庭审实质化,把我安排在最后,我觉得真的压力蛮大,而且各位老师讲的,基本上把我想说的话都说过了,我也不好过多地重复。我就想能不能换一个角度,我们现在讲庭审实质化,从一个刑辩律师的角度,我们说在庭审实质化的这个话题之下,我们发现有哪些问题,我们觉得哪些方面可以做一些改进,这可能是我们刑辩律师需要做的。所以我个人的理解是说,能不能从庭前、庭中、庭后三个角度来谈一下我们在进行庭审实质化当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我觉得毛立新下回做这个话题的时候,不应该只有专家和律师在台上,起码应该有法院、检察院的朋友,咱们坐在一起讨论这个话题,这个可能稍微有点欠缺。

下面先说庭前,有一个需要大家注意的现象,那就是庭前会议存在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庭前会议本来是要解决一些程序性的问题,为了听取意见、了解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庭前会议有点走样,把很多的非程序性的争议放在了庭前会议,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厅局级以上干部的犯罪案件,把很多实体性问题在这里面解决了,而且在庭前会议的召开过程中,还经常有被告人不出席的现象,我觉得这是不对的,应该予以纠正。

再说庭中,就是开庭的过程当中,我特别同意刚才潘教授的观点,庭审中现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质证问题。质证中涉及到一个很具体的问题,我们现在好像已经习惯一组证据一质,大要案可能几百本甚至上千本证据,一个证一个证质,确实有难度,但作为律师来讲,我们不能把这个东西视为理所当然,觉得应该是这样的,我们起码有权利提出来,应该是一证一质是原则,一组甚至一本,几本一质是例外。当然这里确实也有一些司法效率,我们司法资源的配置问题,有的法官就说,我不可能一个一个地质,我手里那么多案件,一个案件开一个月,怎么办?但我们换个角度来想,我相信除了极个别律师以外,没有说哪个律师非要把自己的宝贵时间浪费在没有意义、没有价值的事情上,既然律师提出了逐一质证,相信有他的理由,这是我说的质证过程当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还有在庭中,就是证人出庭的问题。刚才几位专家都谈到了,我觉得这里面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侦查人员能否出庭,我了解的情况,侦查人员出庭的情况不容乐观,应该规定什么情况之下,侦查人员必须出庭,比如涉及到刑讯逼供的问题,比如涉及到认定是否自首的问题,侦查人员出庭率提高了,庭审实质性的作用也会彰显。

再来说庭后,就是开完庭以后,比如能否当庭宣判。据说上海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案件已经做到80%了,这确实是令人欣喜的数据,但在我经办的案件里头连20%都不到。还有比如裁判文书的说理,讲了多少年了,还是没有得到改变。

另外还有行政审批的问题。案件的送审制度、审批制度,要减少行政审批流程,北京的检察机关最近已经把批捕权、起诉权都完全下放给了具体的承办人,这个权力是很大的,是个非常好的改革倾向,我觉得我们法院也应在这方面更多地往前推进的话,我们不要担心他,说领导不放心,这个重大案件他们能负责吗?我觉得真的赋予他这个责任,他自然而然会逐步提高他的素养,逐步对自己的案件真正负起责任来,这才是庭审实质化的题中应有之意。

开完庭以后,控方觉得案子判不下来了,我撤诉重新补充证据,咱们再来一次,这种情况下我们能不能允许,是不是我们设立一些制度,只要开完庭以后,你再要求撤诉重新补侦的,我们坚决就不允许。甚至还有更夸张的,到了二审的时候,二审法院决定这个案子要开庭,最后由一审的检察官再去补充侦查,我个人觉得不行,我觉得这是对庭审实质化的冲击。再比如二审开庭的问题,我们都知道,普通的一个民事案件二审基本都能做到开庭,但真正关注到人的生命、自由等问题的刑事案件,我们做过调查,普通的案件开庭率应该是不到20%,事实清楚的确实可以不开庭,什么叫事实清楚?是不是法官认为清楚就清楚?能不能说是律师提出来,我认为这个事实不清,或者被告人提出来,我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只要有这么一种认为,就应该二审开庭。这种问题不解决的话,我觉得庭都不开,谈什么庭审实质化呢?综上,庭前、庭中、庭后,我个人觉得普遍存在上述这些方面的问题。当然往更深的层面讲,还有一些思想理念的问题,比如说检察官和律师的关系怎么处理,我特别赞同卫东老师说的,我们应该容忍一些对抗和交锋的存在,我们做到对抗而不对立就可以,如果没有一种充分的质证和辩论,怎么能做到庭审实质化?我一直有一个观点,良好、健康的检律关系是通过充分的对抗与交锋建立起来的,而不是到法庭上你好我好,这种好的结果,不排除个别被告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但与此同时也确实可能出现一个问题,我们在这边比较激烈地去对抗或交锋,有的法官会说,你这么对抗的结果只会让当事人的利益受损。这是什么意思?律师是想真辩,是想做到庭审实质化,但最后的结果让被告人的利益受损害了,这绝对不是律师想要的,所以这个问题我提出来,让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出出主意,找到解决办法。

刚才顾老师还谈到了,其他几位老师也谈到了,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问题,我是百分之百支持的,4月份的时候司法部领导就交给北京律协和北京市司法局四个课题,其中一个课题就是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研究,我在北京律协做了一些具体工作,我觉得如果十来个亿就能解决在审判阶段的全覆盖,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情,假以时日我们再往前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到时候就真的可以说刑辩律师的春天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