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实录FORUM RECORD

第三届 刑事辩护30年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06-16

开幕式

一、刘桂明秘书长主持

刘桂明:各位领导,各位学者,各位法官,各位检察官,各位律师,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早上好!

“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前年是在一座山上开展,在北京的燕山大酒店;去年是在一座岛上开展,在北京的蟹岛;今年我们来到了草原。60年前内蒙古人民说“我们从草原来到天安门广场”,但是今天我们是从天安广场来到了草原。

60年一个甲子,60年一个轮回,60年一个辉煌,60年一个研究与思考。今天我们要思考的一个非常重大的话题,不仅仅与律师有关,是跟各位领导、各位学者、各位法官、各位检察官,乃至我们所有的人都有关系。也就是说,为了我们自己辩护,为了公益辩护,为了整个这个社会中所需要的人辩护。

今天我们的辩护论坛即将开始,在开始之前,我隆重地介绍一下在主席台上的各位领导与嘉宾。需要说明的是,排名不分先后:

(1)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

(2)内蒙古大学副校长杨劼教授;

(大家看一下名单上的“杨劼”,这个名字非常有意思。我刚才跟杨校长说:你不仅给我们带来了学问,带来了高度,同时还让我们认了字。这个字不认识的话,今天从此开始我们就知道这个字念“劼”(jié)。更重要的是,她这个名字还给我们的会议带来了一个非常好的兆头,“吉力”吉利,所以这个好兆头从杨校长开始。)

(3)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贾贵生教授;

(4)《法制日报•周末》报社副总编马宵雷先生;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黄永处长;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律师;

(我这里加一个“律师”,各位朋友你们知道吗,5年前郑锦春检察长实际上是我们律师队伍中的一员,所以他是作为我们律师队伍中优秀的律师被选拔到了内蒙古自治区副检察长这么一个重要的岗位。现在我们有律师去当省高院副院长,在全国大概有五六个,但是当省一级副检察长的只有郑锦春律师一个,所以我们为郑锦春检察长再鼓一次掌!)

(7)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委员萨仁法官;

(8)内蒙古律师协会副会长邓连戈律师。

其实我也自我介绍一下,我原来在律师界工作了十多年,三年前我去了一个年轻人聚集的地方,我现在在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担任一个普通的工作人员。

其实我们还有很多人需要介绍,包括国际友人、来自最高法院的,还有社科院的。各个方面的专家、教授、学者、重要的嘉宾都需要介绍,但是因为时间关系,我们就不一一介绍,待会开会的时候,我们会有机会跟他们认识。

作为一个论坛,作为一个交流平台,作为一个活动,我们离开北京,来到了内蒙古,在内蒙古开这个会,非常具有特殊意义。我们的特殊意义在哪里?我想首先有请能给我们这个会议带来好兆头的内蒙古大学杨劼副校长首先致辞!

二、杨劼副校长致辞

杨劼: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老师们,大家上午好!

今天由内蒙古大学、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和《法制日报•周末》报社共同举办的第三届“尚权刑辩论坛”在这里隆重举行,在此,我谨代表学校党政领导对各位专家学者和与会代表表示诚挚的欢迎,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借此机会,我在这里简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内蒙古大学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大学创建于1957年,是新中国成立后在少数民族地区创立最早的一所综合性大学。50多年来,秉承首任校长乌兰夫同志提出的“双重任务”基本办学方针,弘扬“团结、严谨、求实、奋进”的校风,经过历代“内大”人的共同拼搏,内蒙古大学于1978年成为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现在已经并入“211三期建设工程”,2004年成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学校。

建校以来,累计培养各类人才6万余人,许多人已成为著名的科学家、教育家、高级领导干部、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一大批毕业生成为各行业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杰出的学科带头人。在内蒙古大学培养的毕业生中,已有3人分别成为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学院院士,他们分别是:中国工程院副院长、内大前任校长、工程院院士旭日干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张杰教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刘耀。也包括在座的郑锦春检察长。

经过50多年的发展,内蒙古大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学理念、办学模式,学科门类也较为齐全,涵盖了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工农、管理学等9大学科门类。现在有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动物学两个国家重点学科,生态学国家重点培育学科。蒙古学和动物科学两个学科群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区特色,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学校现有一个生物学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9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学科,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9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其中有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包括法律硕士)。学校有6个国家级特色专业,6门国家级精品课程,两个国家级团队,一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最近我校哺乳动物生殖生物学及生物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获得了“全国专业技术人才先进集体”。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原来的法律系)始建于1981年,1982年开始正式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是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所高等法学教育及科研机构。经过多年的建设,法学院目前已经成为(有些学科正在成为)内蒙古自治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基地、法学学术研究的中心、律师的摇篮。

我相信在法学专家和律师工作者们的努力下,本次论坛一定能够完成既定的任务,取得圆满的成功,与会代表一定会在广泛深入的交流中受益匪浅。在这里特别感谢尚权律师事务所给予我校举行这次会议的机会,也衷心希望各位专家、与会代表能够为我校法学学科的建设发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最后,祝各位来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

三、刘桂明秘书长主持

刘桂明:谢谢杨校长。在全国的榜样当中,我不知道大家是否知道,由国家副主席做老校长,我估计可能全国也就是内蒙古大学。所以我觉得作为主办单位之一,杨校长确实给我们带来了吉利,更重要的是带来了内蒙古人民的辉煌。

接下来,我们有请主办单位之一——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致辞!

四、张青松律师致辞

张青松:各位尊敬的来宾,大家上午好。10月份的第三个周末,是“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召开的日子,我代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以及本届论坛的合作各方,对大家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大家已经知道,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我们选择这么窄的一个专业范围,显然我们损失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利益,但是我们却拥有了更多的追求和梦想。通过长期的刑事辩护的执业过程,我们感受到刑事辩护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我们也明确地意识到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所应尽的义务是努力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和完善。

因此,在2006年尚权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我们就决定,每一年的10月份的第三个周末,尚权律师事务所都要召开“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我们邀请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司法专家、立法工作者以及学者等各个领域的嘉宾,参与我们这个论坛,我们来共同讨论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努力地寻求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好方法。我们试图努力地将“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打造为在全国具有较高地位、权威的刑事辩护领域的一个学术平台。

今天我们举行第三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正值我们国家刑事辩护制度恢复30周年之际,我们选择了“刑事辩护30年”这样的题目。我们希望在座的各位来宾在这两天里,我们一起来回顾我们刑事辩护制度30年来的风风雨雨,一起来探讨我们现行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利弊得失,来共同寻求、推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甚至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最好的途径。在未来的两天里,希望大家能够充分地沟通,能够有所收获,也希望大家能够建立深厚的友谊。

这一届论坛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和《法制日报•周末》报社与我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同时这次论坛得以举办也得到了内蒙古律师协会以及公检法司等各个领域的朋友大力支持,尤其感谢今天参会的各位来宾,谢谢大家!

五、刘桂明秘书长主持

刘桂明:谢谢青松律师。除了杨校长名字不错之外,“张青松”这个名字也非常好。

大家知道,刑事辩护非常艰难,实际上在他眼里,根本不艰难,因为整个的业务变得很“轻松”,所以叫“张青松”,他的名字是这么来的。当然他们所里还有一个律师叫“常铮”,刑辩的“长征”路上有我们所有的律师在努力。所以在座的各位,我想每个人的名字都不错,如果要解释的话,我们也可以专门开一个会,解释每个人的名字。

当然我们也要解释这个主题——“刑事辩护30年”。刑事辩护30年,也就是我们律师制度恢复30年。非常巧合的是,这次会议把我安排在1209房间,30年前的“1209”——1979年12月9日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那一天。所以中国律师制度30年,也就是中国刑事辩护30年。此时此刻,估计在座的各位律师尤其是像刘文元等老律师肯定有很多话想说,但是这个时候我不让你们说。

现在我们有请来自内蒙古律师协会的邓连戈副会长,他来说一说“刑事辩护30年”到底想说什么,有请!

六、邓连戈副会长致辞

邓连戈: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领导,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界朋友们,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们在今天已经感到了冬天的寒意,但是零下的温度我相信必定被我们豪情好客的内蒙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仁们所化解。

有道是:“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今天第三届“尚权刑辩论坛”在这里隆重召开,在此我谨代表内蒙古律师协会,对本次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向今天来到中国“乳都”——内蒙古呼和浩特所有的来宾、知名的学者,还有外国朋友,向全国各地的律师朋友们,昨天我有见到了,有来自广东的,有来自河南的,还有陕西的,当然还有首都北京的,很多外地的律师朋友,都已经齐聚在这里,在此,我向同仁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办的“尚权刑辩论坛”在首都已经成功地举办了两次,为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理论研究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为中国刑事辩护业务的研讨和交流构建了广阔的平台。这在中国刑事辩护领域,我认为由一个律师事务所来牵头主办,应该是首屈一指。

今年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也是我们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恢复30周年,第三届“尚权刑辩论坛”以“中国刑事辩护30周年”为主题,在我们呼和浩特召开,这对我们内蒙古律师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根据我们2009年9月底统计,我们现在全区的律师事务所一共是251家,执业律师2658人,在我们全区的律师当中党员有885人,占全区律师的33%。这是我们给全国律协要来检查做的一个统计,这个数据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我们建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现在有133个,其中独立的律师党支部有56个,联合的有77家,涉及到我们210个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们到2009年6月份的统计,我们一共承办了各类的案件22000多件,其实刑事辩护的代理是5300多件,大约占了1/4的份额。同时涉及到刑事辩护,在我们的汇报中,也是有同感的,至今仍然是一个大难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因此本次的会议我想对我们解决这些问题也必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通过此次论坛召开,为内蒙法律工作者同国外内的专家、学者、同行进行交流,面对面地学习,创造了良好的机会,这为拓宽我们内蒙法律工作者的事业,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具有有效的意义。我们也希望通过本次的论坛,能够进一步加强我们内蒙古的律师同全国各地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交流与协作,共同推进法治进步,构建法治和谐。

最后,我祝愿大家在内蒙古这段时间心情愉快、工作顺利,祝第三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七、刘桂明秘书长主持

刘桂明:谢谢邓会长。我感觉邓会长的话没讲完,没关系,后面还有讲话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在座的各位都有讲话的机会。

我们主席台上各位嘉宾,我是想都请他们讲一讲,比如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法制日报•周末》报社的马宵雷副总编,他也要讲。但是我估计马宵雷会告诉我:“我们搞新闻的,是重在于写,而不在于说,说不是我们的强项,我们的强项是在写。”不过马宵雷在闭幕式上也有一个讲话,所以我们期待着明天他在闭幕式怎么讲。

更重要的是,我特别想请我的老朋友郑锦春副检察长说一说。郑锦春副检察长说:“我就不说了,现在跟过去不一样了,律师可以多说,当了领导还是要少说。”当然,我想我们在一起的时候,可以有很多话可说,刚才我跟郑检站在一起,我们就说了很多话。当然我们在座的各位,不管是老朋友还是新朋友,可以缠住他,让他给咱们多说一点。同时,我想郑检不说,我也不敢再提,我们萨仁法官就说了:“郑检不说,那我也不说了。”待会我们再采取别的形式再说。

我想作为会议开幕式,到此告一段落。我想没说的还有机会说,包括贾书记可能也有机会说,如果说了的,我们还是想听他说。论坛论坛,就在于说,我们这个行动是在说以后的行动,但在会上,我们的论坛就在于我们交锋、交友、交流。

接下来,我们开幕式之后有一个安排——集体合影。开幕式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第一单元:中国刑事辩护三十年发展历程

一、黄永副处长主持

黄永:各位嘉宾,大家好,非常高兴参加这个论坛,我们现在就开始上午阶段的讨论。

今天上午进行的是“上篇:回顾历史”。首先我主持的这个阶段是第一单元:“中国刑事辩护三十年发展历程”。根据日程的安排,我们首先欢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建成老师给我们做主题发言。大家欢迎。

二、汪建成教授主讲

汪建成: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我很高兴参加这个论坛。

在几年之前我就注意到北京有一个新的律师事务所,叫“尚权”律师事务所,我看到这两个字很感兴趣。我自己也品位了这两个字,我想这里的“权”不是“权力”的权,而是“权利”的权,崇尚权利,维护权利,所以这个名字起得很好。尤其在我们国家刑事辩护很难的情况下,他们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更让我感动的是,他们作为一个从事刑事辩护的所,非常重视理论研究,这样的论坛已经搞了很多次了。所以我一个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我对这样的所、这样的辩护论坛很感兴趣,连续参加好几次了。今天本来还有好几个地方有活动,我都推掉了,我要参加这个活动。

今天上午我们讨论的题目,说实话,本来我是没有什么资格发言的,在座的有很多老律师都见证了中国律师发展的过程,比我有发言权。所以我也不想纯粹从一个历史的角度回顾一些东西,我还是想从辩护的一些基本理论,结合着我们国家刑事辩护30年以来的历史,谈一下自己的感想。

从我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包括回顾这30年刑事辩护的工作,我们今天在这里讨论辩护工作,讨论刑事辩护问题,我觉得有几点我认为不得不讲的一些看法、一些结论。由于时间有限,也只是简要地谈一谈,不正确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我想谈的第一点,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发达,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律职业化的水平。我们都知道,不管辩护也好,还是代理也好,它都是在法律体系中设置的为涉讼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制度。这样一项制度,也就意味着只有当法律成为一项职业,诉讼越来越专门化的时候,辩护和代理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前提。

大概是在10年以前,有媒体采访我,为什么要采访我?因为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放了一个“重磅炸弹”:他议论复转军人进法院的问题,他认为这不应该。当时很多媒体有赞成的,也有组织批判的。比如《解放日报》社专门组织编写小组来批他:“军人怎么就不能进法院呢?”然后有一家媒体来采访我,我没多说,我就问了他一个问题:“你觉得复转军人能进医院吗?”(这里面“复转军人”不包括军医,军医当然是可以进医院的。)我说:“如果你认为复转军人不能进医院的话,那么你肯定有一个想法,这个想法就是,医院是要有职业技能的地方,不是谁都能干得了的。当兵的可能在其他领域各个方面都很好,但他就干不了医生。如果回到这个问题上,我们就要问一问:法律是不是一种职业?如果法律也是一种职业的话,那么是不是贺卫方教授讲的也就有一定道理?”我简单地问了这样一个问题。

谈到辩护制度,我们可以看到,回顾我们30年来辩护制度发展的历史,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一个结论是有道理的。在法律根本不是一个职业的年代,我们国家不可能有辩护。在1979年以前,中国连一部法律都没有,什么都靠政策,那不仅仅是党政干部可以管,农村的张大妈也能说上几句。我们耳熟能详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讲了多少年,那你说还要律师干什么,还要辩护人干什么?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刚才刘桂明先生讲到“1209”,1979年12月9日才恢复、重建律师制度。在此之前,辩护可以讲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而且我们如果再往前推进一段历史可以看到,在50年代也曾经有一些人因为辩护被扣上了“右派”的帽子。一直到恢复律师制度以后,在座的一些老同志可能还记得,那个时候人们不愿意干律师的,要动员去干,结果政府成立法律顾问处,在律师条例中写上:你们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然后顾问处的人照样有级别,拿工资,管住房,这时候才慢慢地有一部分人先干起来。至于像现在的律师职业这么发达,是从90年代以后开始的。律师事务所现在成了大家愿意叫的、学生愿意去的地方。我们那时候毕业的时候,有几个人愿意去律师事务所?好的学生都去公检法机关。

所以这样一个发展的历程说明,当国家认为法律是一种职业,它是一个职业,就要职业共同体,就要从事这个职业的人,只有从这个高度来认识律师制度、辩护制度,我想它才有比较坚实的基础。这是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

我想讲的第二点感想,律师的地位的高低实际上反映的是这个社会的民众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折射的是这个社会的一般民众在国家面前的地位。也是在几年以前的一个场合,我们中国比较有名的一个大律师——田文昌大律师,他就讲他在河北的一次辩护当中,碰到了什么处境:开庭的时候,法官不听他的,结果把他赶出了法庭。他很生气,说:中国的辩护人、律师的地位怎么这么低?回来以后,他就很生气,一个电话就打到最高法院去了,最高法院的某人接到电话以后,还稍微关照一下这件事情。

我记得当时我有一个说法,我说:“田大律师,你的地位不低,为什么不低呢?你看看你一个电话就打到最高法院去了,那个审那个案件的法官可能没这个能耐。你看你开的是什么车,人家开的什么车,人家有没有车?你挣多少钱,人家有多少钱?”我说:“我们这么高层次的学术会议,你可以坐在这里发言,审那个案件的普通法官他有这个资格来发言吗?”我说:“其实你的地位不低,但是为什么你又感到难呢,感到不舒服呢?不是你的地位低,是你所服务的那个当事人,你所服务的社会民众,他在国家、在公权力面前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因为我们讲,诉讼就是这样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中,国家的公权力和公民的私权利之间发生了直接的碰撞。在这个时候,私权利处在什么位置,它就显示了我们律师什么样的水平。”

所以,如果不从这个高度来认识辩护制度的话,我认为辩护制度也是没有长远的生命力的。《新律师法》公布以后,曾经开过一个比较高层的协调会。在这个协调会上,我听到公安部的同志包括检察机关的同志,有一个很可笑的言论,说:《新律师法》是“律师管理法”,是管律师的,我们这边它管不着。当然他原话不是这样,意思我是听清楚了,钱列阳律师也参加了那个会。这话什么意思?很显然《律师法》是管这群人,这群人是律师,律师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异己力量。

所以他就没有看到,一部《律师法》实际上是调整社会民众在对待公共权力的时候,他处在什么样的地位。其实这个“社会民众”也包括他本人在内,他今天是官员,一旦他不当官员被追究的时候(这样的例子也并不少见),他同样会享受这部法律所维护当事人权利所带来的利益。这是我要讲的第二点感想,辩护人、辩护律师、律师地位的高低,不是律师地位本身所决定的,它所反映的是在一个国家中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在强大的国家面前普通民众处在什么地位,因为律师本身没有利益可行,他就是为涉讼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这是我想讲的第二点。

我想讲的第三点,辩护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要提到这个高度来认识。摆在我们面前的所谓的“辩护难”,这只是现象问题,因为辩护本身就涉及到“辩护权”、“辩护制度”、“辩护”这样三个概念。我们平时看到的都是辩护,这是表现为一种行为,是外化的行为,但是这个东西背后是辩护制度和辩护权在支撑它。因此承认不承认辩护权,对辩护权重视到什么程度,这是前提,辩护制度是保障,辩护是外化。也就是说,只有当国家对辩护权真正认识到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的时候,你才可能设置相应的制度保障,辩护人也才能利用这个制度空间展开辩护行为。

你不要看到英美国家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多么有水平,口若悬河,摇头晃脑,妙语连珠,最后证人等人都被他问哭了。我们中国人又不笨,中国人是世界上最聪明的,我们就不能吗?不是我们辩护人水平不行,而是我们背后的制度和权利基础不行,我们的制度上允许他这样做吗?所有说到底国家的辩护权要重视到什么程度,我们很高兴地看到,1982年《宪法》中专门把辩护权写进了宪法,这就意味着被追诉者的辩护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那么,对于这样一项宪法性权利,在制度上去贯彻落实它,任何完善的制度、任何先进的制度都不过分,既然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由此,我们想到,这个辩护权,基于这样一项宪法性权利,所以它表现为是一项不附但书的权利,它是一项没有但书的权利,它不能因为诉讼阶段而受到限制,也不能因为案件的严重程度而受到限制。所以回想起来,我们过去有一段时间中有些做法是很荒唐的,比如我们曾经有过,在1983年“严打”期间,对杀人、强奸、爆炸这几种人,辩护人送达文书的期间从10天减为3天。相反,我们也可以看到,1996年刑诉法修订的时候,恰恰是重大死刑案件要实行强制辩护,什么原因?辩护权是不附但书的权利,你不能因为案情的重大与不重大,案件调查情况事实是否清楚,而有区别。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辩护权是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律师、辩护人的辩护权的权利基础是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如果我们好好查查宪法,宪法中没有写律师有辩护权,它就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了辩护权以后,他需要有人去帮助他,来行使辩护权,这时候辩护制度就存在着空间。那么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在构建辩护制度的时候,就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给他提供法律服务的辩护人之间建立起联系和沟通渠道。如果说我给人提供服务,我都没法联系他,不知道他内心有什么想法,我如何提供服务? 所以在法律制度上,应该是想办法去创造条件让他们能够联系。那么应该说,在这一方面,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构建也有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过程。最早的时候,侦查阶段律师根本介入不了,现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了,原来会见的时候设置很多障碍,现在《律师法》中取消了这些障碍,这些问题应该讲是有很大进步的。但是,是不是达到了我们讲的这种允许他建立完整的联系和沟通渠道很完整的境界,恐怕远远不够,比如说我们的“会见难”仍然存在问题,在庭上我们的律师和被告人之间很难有沟通的渠道和机会。

你们如果有兴趣的话,有的同志去国外参观其他国家的庭审方式,我就问一个问题:被告人坐在哪里?不管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被告人是不是应该坐在他的辩护人旁边或者前面,紧挨着他?他为什么要这样?他好沟通。

大家注意一下,在座的有的参观过前几年西安搞了一个三个国家庭审演示会,三个国家审同一个案件,自己的法官、自己的检察官、自己的当事人审同一个案件。就有一个有趣的细节,德国在审的过程中,被告坐在辩护人前面(美国是坐边儿上),律师跟被告人嘀咕几句以后马上跟法庭讲:“法官,我现在跟当事人有一个沟通,你们能不能回避一下?”好了,那些人就都走了,他两个就在那里商议,也给我们看。因为我都参加了,邀请我为特邀嘉宾参加庭审,我听他们在谈什么?那律师跟当事人讲:“从今天检察官起诉的情况来看,不大妙,你还是认了算了,你认了以后我帮你搞轻一点。”被告人说:“轻到什么程度?”“减掉1/3,行不行?”被告说:“不行,我就是无罪。”律师就算了。

这个例子说明什么问题?我们现在庭审上,被告人处在一个孤岛上,有个木栏子,往那一坐,他遥远地望着法律给他设置的提供法律辩护的辩护人,露出一双哀求的眼神,而不得其助,这实际上就是切断了他们之间的联系。前一段时间在芜湖搞定罪与量刑分离制度改革会议,我也被邀请参加了这个会议。在庭上审判长反复问被告人认罪不认罪,那个被告人就是听不明白,他也不懂,他望着辩护人也没法问,怎么办?这就说明什么?说明在我们国家,辩护人和他的当事人之间联系的制度是有意识地被切割了,如果这样长期地切割下去,律师制度想深入发展也很难。那么包括这些会见权,包括怎么样不受监视地沟通,秘密谈话的秘密性,这些问题都应该给予高度重视的。

我们如果好好想一想,在1990年,在古巴哈瓦那签署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公约,那是我们国家当时的司法部长蔡诚在上面签了字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执法人员可在看得见但听不着的情况下在场,这是我们签了字的国际公约。那什么意思?有一个玻璃窗,律师可以在里面跟他的当事人谈话,外面执法的警察在玻璃窗外面站着,看着你们俩谈话,我看得见你们两个在谈,但就听不着你们在讲什么。对照这样一个公约,看看我们现在这样做行吗?我们现在是,玻璃窗是把律师和被告给隔开了,那电话底下就有可能有录音设备,更有甚者你根本见不到人,就通过电视远端监视,这个时候当然是既看得见又听得着。所以对辩护权重视不重视,重视到什么程度,决定了辩护的命运。这是我要讲的第三点认识。

我想谈的第四点认识,就是控辩平衡是诉讼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革命,也是诉讼现代化的标志。回顾整个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在诉讼史上经过了几次革命,第一次重大革命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我们中国古代县令坐堂问案,县令不就是现在的县长吗,他什么都管了,一个县长他也管案件,也管行政,啥都管,这好不好?很多人看古代戏曲,说那是“青天大老爷”怎么样,但是历史已经证明,这是一个封建式的,肯定不可行。因此,司法权独立出来,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它就保证了司法的被动性、司法的终局性和司法的中立性,司法才能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第一次革命。

第二次革命,就是控审分离,审判和起诉两种职能分开。大家看《包青天》,现在老百姓都喜欢讲“包青天”,我看《包青天》这部电视剧的时候,我就有一个感受:“包青天”虽然是“青天”,但是他啥都干了,他既是法官,又是检察官,他还是警察。他管开棺验尸,那不是警察那是什么?权力如果集中到这种程度,那一定是专制,只有分权的时候才有制约,这是很显然的。所以,诉讼史上的第二次革命,控审一定要分开,起诉职能从审判职能中剥离出来,然后审判要以起诉为基础,审判要受起诉范围的限制。如果一个审判处处出击的话,没有起诉程序作为一个限制它的权力的话,那么这个审判权就是非常专制的一个权力,也容易出问题。

如果一想到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好好想一下,我们现在是不是真正做到了控审分离呢?恐怕不见得吧。检察机关起诉一个抢劫罪,辩护人辩了老半天说这个抢劫不成立,这不是抢劫罪,他没有使用暴力,没有这样没有那样,到最后法院判了一个抢夺罪,而对抢夺部分辩护人是没有任何辩护的机会的,因为你没有指控。这种法院任意变更罪名的做法,实际上严重背离了控审分离原则。这是我讲的诉讼史上的第二次革命。

诉讼史上的第三次革命就是控辩平衡,也就是说,实行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对抗。控辩平衡可以讲是现代诉讼制度当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它要做到这两者之间能够真正地平等对抗,然后在法庭上审判才能居中。那么,辩护制度的发达与完善,就是为了实现这个控辩平衡的一个基本的保障。从力学原理说来讲,什么叫平衡?这个瓶子往这放,力量相当它才能平衡,如果一方力量特别强大,另外一方力量很弱小,那一定不平衡,瓶子就翘起来了,平衡是个很简单的道理。

作为追诉的国家机关,它有天然的国家权力作支撑,它当然很强,如果你不想点办法,控辩就平衡不了,审判也就居中不了。想什么办法呢?日本学者曾经讲过,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被告人辩护权不断扩张的历史,也是一部辩护制度不断发达的历史。什么意思?你增强了辩方的力量,然后才能逐渐地大致的相当。

那么增强力量的最高境界是什么?这就是我讲的第五个观点,有效辩护是辩护权完善的最高境界。“有效辩护”这个词是相对于“无效辩护”而言的,也就是说,你这个辩护是有作用的,不是像空气中随便引起不了任何空气振动的毫无意义的作为,这一系列的制度都在保障有效辩护的实现。大家可以想一想,我们很多辩护人提的辩护意见、提的证据,提的意见有的时候在判决中说,这个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提出的证据本院认为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这是什么样的判决?这是没有理由的判决,这是强盗判决。有理由的判决要讲为什么不用,跟哪个不符。

我曾经接到一个美国2000年关于迪克森案件的判决书,我在家用A4纸打印。开始打了以后,我去吃饭,过会儿说“你的纸张不够了,请再添点纸”,我又回去添纸,添纸以后又说纸张不够了,我最后把一摞纸都加上去了。这个判决书多长?A4纸,288页。我看这个判决书看了一个月才看完,那里面对判决理由的表述确实是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思考的。

总而言之,有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刑事辩护制度已经30年了,新中国成立60年了,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写在脸上的有没有辩护两个字样恐怕远远不够,只有达到有效辩护才是最高的境界,那样的话,法治的春天才会真正到来。谢谢大家!

三、黄永副处长主持

黄永:谢谢汪老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给大家阐述了几个关于刑辩的深入的基本理念。我想汪老师不仅作为一个研究者,也是作为一个法律生活的体验者,甚至说是刑事辩护的一个体验者来谈,所以这是发自他内心真实的一些观点。

下面我们就请两位点评人做精彩而简短的点评,首先有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冀祥德研究员点评。

四、冀祥德教授点评

冀祥德:汪老师是我和黄永的老师,汪老师又是我的博士生导师,所以安排我来做点评,显然是实际上给我一个再学习的机会,所以很感谢会议的主办方。既然坐在这样一个位置上,也要说几句学习的体会。

我想可能今天大家都注意到,在接近50分钟的时间之内,汪老师的演讲是没有一片纸,完全是在一个没有任何讲稿的基础上一气呵成。而且我们也可以注意到,在他整个的演讲的过程中,其内容涉及到了辩护权利的本源以及辩护权的基础,还涉及到了关于辩护权世界的状况与中国的现实,还涉及到了关于中国辩护权的现状以及未来。应该说这是一个信息量非常大,而且具有理论的高度,具有非常高的理论高度,又有非常深刻的实践的洞察的综合性的高水平的讲座。所以即使我已经毕业多年了,但是今天听了以后,依然深受启发,这点我想是大家跟我一个共同的感受。

借着这样一个机会,我也想围绕着今天这个论坛的主题,在学习了汪老师的讲话以后,再谈谈我个人一点粗浅的认识,我想主要谈四点:

第一点,我们从回顾中国刑事辩护恢复30年,其中关于律师定位的变化,来看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特别是从中从控辩关系的变化来检视中国刑事辩护的昨天、今天和对明天的展望。我们今天的论坛是一个刑事辩护的30年,其实在去年的9月份,我组织一个会议上,题目就叫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刑事辩护,它讲的是在改革开放30年中,中国刑事辩护它的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然后在不断地反复、曲折的过程中向前发展的脉络。

今天我们的论坛以刑事辩护30年,我想它是从1979年7月1日《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辩护的规定,到我们今天这样的一个时间的一个跨段。在这样的一个时间中,关于律师的定位,我们有几个法律的文件或者法律的文本,我们可以回顾一下。一个就是我们的1980年8月26日的《律师暂行条例》的第1条,关于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我想在座的各位老律师都应当很深刻地想起了那时的景象。那时的律师是穿着警服、别着手枪、开着摩托车去调查取证,包括一直到1985年我在公安机关工作的时候,就接待过一个律师,就是这样一个装束,我说他开的摩托车比我的还好。

那么这个时候控辩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我们讲,当时的这样一种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位可能给律师的职业带来了很多的方便,但是在这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控辩关系的法治的理性没有得到任何的彰显。律师在很多的时候,只不过是党委一个决定的执行者,当然也不乏有一些律师在一些案件中发挥了刑事辩护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但是整体上来讲控辩关系在这个历史时期中是扭曲的、畸形的。

到了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颁布,在《律师法》的第2条将律师定义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简单地讲,他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随之在第二年,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关于律师介入刑事辩护的时间、律师的权利等等,都做了相应的调整和变化,特别是在庭审的过程中,关于对抗性机制的引入,使得控辩关系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由此以后的控辩关系开始产生了明显的对抗。这种对抗不仅仅是体现在刑事辩护的法庭上,而且出现在案件的办理的非庭审的过程中,加之《刑法》第306条等相关规定的存在,使得控辩关系在紧张的对抗中又失去了几分理性,于是就出现了关于刑事辩护的路为什么越走越难这样的哀叹,于是就出现了刑事辩护的路为什么越来越窄这样一种呼吁。

当然谈到这里,刑事辩护的路是不是一个专业窄的区域,我觉得可能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就刑事辩护专业与整个的律师业务比较,它可能是窄的,因为律师的业务范围既包括诉讼的业务,也包括非诉讼的业务,在诉讼业务中,刑事辩护的业务也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这是从律师业务的横向比较而言,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窄的结论。但是第二个方面,刑事辩护的专业真的是窄吗?

如果我们从刑事辩护的纵向展望来看,从古罗马时期,到欧洲中世纪,从中国的刑事辩护30年前在刑事诉讼中一个条文的确立,到我们刑事辩护队伍日益的扩大,特别是类似尚权律师事务所这样的辩护队伍的产生、发展与成长,以致于能够在这样一个场合举办规模如此大的论坛。我想如果我们每一个律师事务所都能像尚权律师事务所一样,也能够在一年一度搞这样一个大型的具有理论和实务前沿的论坛的话,不仅中国的刑事辩护会向前发展一大步,而且中国的律师业也必然向前推进一大步。由此而看,刑事辩护的专业并不窄。这是我做的一个插曲。

我们讲,从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的颁布,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以说以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的实施为阶段,是一个控辩关系对抗有余、合作不足这样一个描述的话,那么是不是可以从《新律师法》实施以后,至少是从制度的层面和学者理论研究的层面或者呼吁的层面,或者是我们寄希望于控辩关系开始趋于走向一种理性的阶段。那就是它既要平等对抗,也要平等合作,这就要求我们的法治环境对刑事辩护,对于控辩关系,要予以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平等武装、平等保护为前提所带来的应当具有的平等对抗和平等合作才是汪老师所讲的在诉讼史上第三次革命关于控辩平衡应有的真正的法治理念。

汪老师刚才也谈到,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美国的大片上律师精彩的演讲,多数的案子被判成无罪,但其实这样的案件在美国的刑事案件中只占不到10%,90%多的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掉了。辩诉交易的实质就是控辩合作,试想如果我们的刑事案件也有90%左右能用控辩合作的方式解决掉的话,我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10%的案件上,让这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来查清事实真相、还原案件的事实,给被告人一个法律上正义的判决,像佘祥林、孙志刚、聂树斌这样的案件可能就会避免,那么控辩关系也就处于一种理性的状态。

所以我们刑事辩护30年的发展,从不同的法律文本中对律师不同的定位中,可以看出律师角色不同的变化,特别是通过控辩关系非常明显的两个主体之间状态的反映就能看出刑事辩护在中国的现实。那么我们说,如果说刑事辩护在合作中对抗,在对抗中合作,在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之下的合作与对抗具有可能性的话,那是因为,就在我们实施的《律师法》的第2条对律师的定位,既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也不再是单一的社会的法律服务者,而是把律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实现正义的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包括德国、包括法国等国家的律师法中关于律师地位的规定,都有相近的地方,当然也有一些差异,这是我想谈的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我想通过30年的回顾,我们是不是对于刑事辩护的权利做出一点总结性的结论。

首先,律师辩护的权利正像汪老师所说的,它是在一种自然权利之下,后来是成为一种宪法性权利,我们叫做法定权,这个我不再重复。

第二,其实我们可以看出,30年刑事辩护的发展,可以使我们看到,辩护的权利还是一项普遍性的权利。从过去的不多、较少到后来的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到现在包括死刑案件中强制辩护等规定,说明在辩护权作为法定权利的界定之下,律师辩护权不仅是在中国的法律中,在中国的司法实务中,要作为一项普遍的权利。而且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和它的现实,律师辩护权作为一项普遍性的权利,这是一种毋庸置疑的现实。

第三点结论,我们是否可以得出,律师的辩护权是一项延伸性的权利。所谓延伸性的权利,正像刚才汪老师所讲的,它的本源是来源于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四个结论,律师的辩护权还是一项发展中的权利,我想不仅表现在它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更多的是在中国的30年中它表现出一种从单纯地考虑被告人的利益,到开始兼顾到被害人的利益,从原来多数的实体性辩护开始注意到程序性辩护。

当然这里我可能又要多说两句,我不同意有些学者专门把量刑辩护和证据辩护作为一个辩护的种类,独立于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这样一种提法。根据这些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在前面的至少二十八九年中,中国的律师从来没有进行过程序辩护,而只是做实体辩护,其实我想这可能是一个对中国刑事辩护的现实不甚了解的基础上做出来的结论。汪老师是北大的学者,但是曾经为了教学的方便,也代理过几个案件,在我旁边过他代理的案件中,早在十几年以前,证据辩护就是他辩护的一个中心。所以说有些学者讲到的,证据辩护在近一年来内才刚刚有律师试图使用,这样的提法我认为是不符合中国的现状的。

所以,在这样的一种状况之下,刑事辩护权利这样的一种概括性的结论,它使我们看到了辩护权扩张的历史就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这样一种现实。但是刑事辩护走到了今天,是不是像有的学者所讲的那样,中国的法治现实中,其他暂且不讲,仅刑事辩护而言,可以与西方国家相媲美,甚至超过了西方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辩护。对于这一点,我也不予苟同。

在我们去年的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刑事辩护回顾的主题上,我曾经有“三问三奈何”这样的发言,由于今天的关系,我可能不及阐述,但是如果说中国的刑事辩护已经与西方国家相媲美的话,那么请问我们《律师法》的第33条、第34条、第35条得到落实了吗?律师的会见、调查、阅卷、庭审是一个什么样的现实,在座的各位律师应当有切身的体会,在座的法官、检察官也应当心知肚明。如果说这样的一种不顾现实而妄自推崇某一个事情的话,可能对中国辩护的发展是无济于事的。

因此,我依然觉得,中国的刑事辩护虽然经过30年的发展,在取得巨大进步和显著成绩的同时,依然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十字街口的选择的困境,到了一个不进则退,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的这样一个关键的时刻,就像贺卫方老师所谈到的,可能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就像冰雪路上的行车人的感觉一样。

所以我想起了桂明老师在开幕式上的“青松”的名字,我想用“青松”的名字,用陈毅元帅对松树的评价,来结束我今天的评论。那就是:“大雪压青松,青松挺且直。欲知松高洁,待到刑辩时。”谢谢!

五、黄永副处长主持

黄永:谢谢冀祥德教授“描绘 + 评价”性的这么一个点评,非常精彩。我们下面有请内蒙古律师协会副会长邓连戈先生做精彩点评。

六、邓连戈副会长点评

邓连戈:给博士生导师做点评,第一次,诚惶诚恐,也点评不好。我们第一个单元就是回顾历史,从回顾历史这个角度,我想谈几点体会。

当听了汪教授在他的讲演当中,讲到了一个事例,这使我想起了我们的历史。我是1981年从公安、从一个警察转行干的律师,可能稍微有人认为有点接近,但当时我们包头市法律顾问处有24个律师,我们的主体就是复转军人。复转军人不能当医生,但是当律师富富有余,因为什么考虑?军人是扛枪的,政法机关也是扛枪的,律师跟它接近,所以当律师一点问题没有,所以我们那个时候律师培训两个月全部上岗。

就在那个时候,我们出庭,应当说比检察官、法官还略高一点。我们现在自治区的副主席赵双连那是我们的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说他的数量当时最高的,我清楚记得1982年一年的统计他能达到49件案子。在那个时候,大家对刑事辩护投入的精力,在学习方面,在探讨方面,我确实认为在那个时候——1981年、1982年达到了一个鼎盛时期。但是到了1983年“严打”,我们律师基本全部成了看守,我们过去这些个被告人我们都担任他律师,现在我们变成了看守,管他呢!

那么从1983年之后,我感到我们的刑事辩护就越来越萎缩。因为到了1984、1985年,我们的经济工作是我们工作的重心,我们律师工作的工作重点也发生了转移,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被告人辩护那是一个次要的问题。所以在每年的工作报告中,我们就要讨论汇报,你的工作重心如何发生转移,刑事辩护是讨论的越来越少。在这个期间,我们的法官、检察官他们的素质也在大幅度提高,所以再等以后,律师所卖的那一套他也不愿听了,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这就形成这种惯势了。

1996年之后,我们控辩审开始,我们当时感到,这个律师的春天到来了,律师应当发挥的作用应该非常巨大了,但在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确实又发生很多。所以后来为什么六部委的文件一出台以后,律师才感到有些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但在实践中这些问题仍然很多。当然我们现在,《律师法》出台之后,大家都认为,我们的春天可能真正到来了,但事实来讲,我们过去所说的“三难”问题,随着《律师法》的出台,越来越难。

过去我们说,审批很难,现在没人审批了,你更难,因为什么?你想找人审批,没人给你批,你想到看守所会见,不允许。因为我只听局长的,只听我们处长的,我不可能听你《律师法》的。这就是汪教授刚才讲的,那是管理你律师的法律,不管我警察的。如果说我们的刑事案件,从你公安这儿,特别是到反贪这儿,如果说我们的律师在这方面提前大量介入,估计现在的贪官污吏很多送不到审判席上,这也是一个客观事实。所以,基本是到侦查快终结了,律师在这个时候能介入。

当你在会见的时候,你还是很难。他在看守所做的供述已经非常的成熟,当你律师再见的时候,你律师的背后站着的不是一对眼睛,可能有时两个、有时四个,都在那儿一直盯着、一直看着,可能很多律师都有这种体会,那么在这个时候你这个会见又有什么真正的意义?

这种“难”确实越来越多,因此我感到尚权这个刑事辩护论坛把这个问题,把刑事辩护作为它的主业,而且在这方面多次地举办这种论坛,这在推动刑事辩护这个方面确实意义深远。因为从我们律师角度来讲,我们也是受利益驱动,哪个领域挣钱多,就向哪个领域倾斜,这是很正常的。所以在刑事辩护这个方面,我不知道其他地区,我感到从内蒙来讲,应该说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少了。

我刚才讲的我们2009年统计我们是5000多件,实际上这5000多件是存在着“水分”的。一审你这个律师承办,在你这个所登记的是一件,二审可能到那个所了,那个所又登记了一件,事实来讲它还是一件案子。我们那一年曾经做过一次统计,法院的刑事案件我们律师究竟承办了多少,我们2005年还是2006年做过一次统计,我们内蒙古大约只占到了30%,就这么一个水平,这里还包括着刑事代理这部分。

所以大量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委托这个量是很少,现在这个量有很多是在死刑上增长的,你请不请我给你指定了一个,未成年这一块请不请我给你指定了一个。为什么这么少?当事人也清楚,在有些案件当中,他认为请律师不会发生很大的作用。

我们有效地辩护,汪教授也讲了有效地辩护,现在大家可能看到的不是那么前途特别光明。他认为律师确实讲得很有道理,听到律师的辩护他确实很想鼓掌,但是当我们一看到判决的时候,我们就会感到很失落。你这个律师讲得再多再好,我们看判决的时候,包括钱列阳大律师可能也会碰到这种情况,你的辩护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几个字结束了。为什么?他不敢写,也不会写,因为如果要写完这个判决书,估计跟一篇论文一样,达不到288页,估计也能达到几十页、几百页。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有效地辩护在中国确实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所以通过我们这种论坛方式,我们怎么能够把它推动,估计在我们的学界、在我们的律师界、在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呼吁下、探讨下,可能会找到新的一种发展的方向。

在去年的时候,我们内蒙古自治区搞了一个控辩审,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我们各自一家出两个评委,在全区的12个盟市进行评选,主要是在当庭各家进行打分。在这种庭上来讲,应当来讲控辩审通过这种方式来讲,这体现的比较好,因为毕竟存在着一种打分的问题。如果律师和检察官没有那么明显的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也无法表演好,但是大部分场合下、大部分案件中,这方面确实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大家从回顾刑事辩护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出,我们过去主要侧重刑事辩护这一块,从有罪到无罪、从罪重到罪轻,到刑重到刑轻,基本是在这个方面。但事实来讲在近几年的实践中,被害人代理这一块也面临着很多的问题,而且当一个案子一发生的时候,被害人这一方面他也是在积极地请律师,要请一个好律师。那头是千方百计想把这个人捞出来,这头是千方百计想把这个人闹死,这是这么一种对立。

但在被害人代理这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法,我个人感到,对被害人这方面,我们虽然说我们的法律比过去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着重大的问题。特别是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出庭,我们很多的法官不知道这个律师在这个台上究竟起着什么角色,很多常识性错误经常都会出现,他把一个诉讼代理的律师简单地混同为一个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律师。

那么作为被害人的权利怎么保护?一审判完之后,检察院调的是轻的,法院也是轻判的,被害人不服怎么办?没人管,只有律师在这方面起到一个有效的救济。我感到从我们刑事辩护角度,如果它再扩展一点,我考虑我们刑事代理这一块能不能再把它扩大一块我们研讨的一个视角,这是应当考虑的问题。因为作为刑事律师来讲,两个方面都存在。

我们前几天有一个案子,一个被害人被被告砍了50多刀,手段特别残忍,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理由是他有一个自首情节。自首就可以死缓吗?被害人怎么办?没有上诉权。检察院不抗诉,因为到了自治区检察院,认为这个人不应当判处死刑。那么,不可能上诉,他的权益怎么办?谁来保护,谁来维护?我感到这都是摆在我们面前,做刑事律师所面临的一些问题。

总之,在汪教授的引导下,产生这么一点体会,简短地发表几点意见,请汪教授指导。谢谢大家!

七、黄永副处长主持

黄永:谢谢邓连戈副会长的发言。刚才我们进行了第一个单元的演讲,汪老师给我们阐述了刑辩的基本理论,让我们又重温了北大时光,又同点评人一起为我们创造了一个畅所欲言的环境。

我想在这样的气氛下,可能有很多人有感而发,想谈自己的感想。本来下面安排的是一个自由发言的时间,但我们的时间已经非常紧迫了。我提一个建议,我建议有嘉宾想发言的,可以在第二个阶段结合我们第一个阶段的阐述,做更精彩的发言。为了保证会议日程的顺利进行,我们还是要休息15分钟。

第二单元:刑事辩护律师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一、刘文元律师主持

刘文元:上午汪教授、冀祥德、邓会长他们讲得非常好、非常精彩。汪教授讲“包青天”公检法他全干了,实际上我国在文化大革命当中就是这种状况。

当时在70年代我当警察的时候,领导给我一个案子,侦查、预审、审查起诉、判决都是我一个人下来,那个时候连书记员都没有。所以说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律师制度恢复,我国的法治也在进步。我们律师制度恢复实际上是由刑事辩护开始的,所以我们第二单元的题目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法治当中的作用。

下面我们请汤忠赞律师演讲。汤忠赞也是恢复律师制度的一个老律师,当时是江西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管律师的,管律师制度的恢复与重建。他后来当律师,1989年就开始当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的副主任,一直到现在。他又是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我们请汤忠赞老律师讲一讲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在法治当中的作用。

汤律师的刑事辩护办了很多,办了上千件案子的,我们全国不多,汤律师是一个,办了刑事案件1000多件。下面请汤律师给我们介绍!

二、汤忠赞律师主讲

汤忠赞:15分钟的时间,我觉得讲短话比较困难,讲长话好说一点,所以我大概的15分钟要讲完。

原来我准备的题目叫“首先把自己搞正确——刑辩30年”,我为什么写这样的题目?因为我参加全国性会议,多是诉苦的会,多是讲案例的会。这次我在成都参加一个刑辩会,我主持了一个单元,我说:不准诉苦,什么这样难、那样难,也不准讲案例。结果还是堵不住,还是在讲案例,还是在讲“三难”。

所以我就想我们能不能改变一个方式,不要讲难,因为我们对正义的妥协,争取真理的光辉。出自于这样的观点,我写了一篇文章叫《首先把自己搞正确》,今天这个题目又不一样,我看了这里的题目是“刑事辩护律师对中国法治的影响”,那我也只能来一个临时起意,临时想一个问题,符合主办方的需要。

应该讲,我们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大体走过三个阶段:

第一个是恢复与重建阶段,这个阶段我们很多年轻律师就没有参加的。那个时候我们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不存在“阅卷难”,不存在“会见难”,不存在难。所以有时候法官、检察官称我们律师是总验收师,希望你们律师参加。我们可以把卷宗拿到家里看,可以随时跟法官讨论案件。那个时候小平同志讲过一句话:“中国要有十几万律师,不搞这个法制不行。”我牢牢记住这句话,我很多场合都讲这个,实际上小平是提倡律师制度的,是倡导律师制度的,是肯定律师制度的。

第二个阶段,我认为是改革与发展阶段,我们是唱着“春天的故事”走过来的。如果没有改革与发展,没有今天的刑事辩护;如果没有改革与发展,没有今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如果没有改革与发展,不会有今天的13万律师。因为在改革与发展这个阶段,我们有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有了律师的考试,所以我们中国律师13万。我记得80年代我们全国才1000多律师,才80多个律师顾问处。

第三个阶段,我认为是高层次、多层次服务和发展的阶段。也就是说,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法制领域已经充分有律师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