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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 新刑诉下的刑事辩护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0-06-16

从律师到辩护人是一种进步

主讲人:蔡华{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非常感谢大家。

刚才,贾律师从宏观谈到微观。我不可能从宏观谈到微观,只能说细节决定成败。

我们大家知道,修正案的33条有较大的改动,最大的改动就是我们从律师变成了辩护人。也就是说,我们介入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已经从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前到在案件侦查阶段介入。

这是一个非常细小的问题,但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看了很多学者的文章,包括律师自己对刑诉法修改的意见,都没有注意到这样的问题。

我们在实际工作当中怎么介入刑事诉讼?一般的情况都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到律师事务所与我们签订委托合同,予以授权,然后再到看守所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确认。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有没有依据,但是习惯成自然。

这次刑诉法的修订也忽略了这个问题。因为33条明确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能委托辩护人。我想,当修正案通过以后,侦查机关会不会以此来卡我们的脖子呢?

我去外地办案的过程当中,就碰到过家属、近亲属的授权委托人,但检察院说,犯罪嫌疑人没有给你授权啊,我们不能接受你的材料。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是可以委托的。

我们看修正案的44条,对被害人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问题,明确规定了受害人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当中,他们的近亲属为什么不能委托辩护人呢?

关于“辩护权授予给谁”的问题,有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这种辩护权,是被告人自己的,其近亲属并没有,所以,就要有一个过程,近亲属可以先委托,然后还要由他确认,因为这个权利终究来自于被告人的授权。这个观点没有错,问题的关键是到底怎么介入,律师怎么样才能取得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授权?

修正案如果通过以后,我们到侦查机关办案,只要凭这一条,那你就永远无法解决所谓会见难的问题,你怎么会见,你连授权没有,法律上哪里规定了近亲属可以委托,可以授权?确实没有。

虽然律师法在相应的规定中,也说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控告应诉等法律服务,但也没有谈到他的近亲属可以委托。那么,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从何获得?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修正案也提到了侦查机关有义务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告知他们有权委托律师。这仅仅是告知,告知是一种意图,这种意图如何实现,没有规定。所以这将成为我们以后办案过程当中一个障碍。

从这样一个非常小的规定当中,已经看出了这部刑诉法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当然它也是有进步的。

首先,从律师到辩护人就是一种进步,我们不可以否定这种进步。

当律师到辩护人,从在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行使辩护的权利,让律师可以充分表达对案件的看法,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法律帮助。

这一条规定,使律师变成了辩护人,我们作为刑事律师,要好好地把握这一条。在侦查阶段我们的作为非常大,关键问题是我们相应的司法规定要跟得上去。

这里,我就提这么一个小小的问题,能够引得起大家关注的问题,而且必须关注的问题。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