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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论文 丨涂国虎 陈艳玲:我国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建设的进步、不足和改进建议

作者:涂国虎 陈艳玲 时间:2020-07-10

摘  要

 

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立法、司法层面取得了巨大进步,近几年来,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提出、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及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都极大地推动了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发展。总结律师队伍建设的发展可以得知,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发展与民商事律师队伍的蓬勃发展相比并不乐观,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性要求更强,刑事辩护工作困难多、风险大,执业环境严峻,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建设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使得律师在选择执业方向上对刑事辩护领域望而却步。

 

关键词: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  队伍建设  不足建议

 

一、我国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建设的进步

 

律师制度从1979年恢复以来已有四十年,四十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在依法治国方针下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而律师队伍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刑事辩护律师的发展壮大对促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更是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四十年来,刑事辩护制度逐步完善,《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以来,经历了三次修正,每一次修正都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给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了机遇,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得到一定的改善,辩护空间得到提升,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建设也取得长足发展。

 

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立法、司法层面取得了巨大进步,近几年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提出、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及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都极大地推动了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发展。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远远不能满足要求,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部分省市进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各试点地区在创新工作模式、组建刑事辩护律师、加强经费保障、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都起到了示范作用。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发布《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将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工作范围从8个省(直辖市)扩大到全国31个省,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不仅丰富了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有利于提升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而且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数量也提出了要求,要求各地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增加法律援助经费、提高律师办案补贴,有利于增加刑事辩护律师的办案积极性,对于建设刑事辩护律师队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

 

2002年实施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为我国律师队伍选拔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经济形态的发展,对律师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律师队伍稂莠不齐,无法学教育背景及经验的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从事律师行业,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呈现出一定的弊端,2015年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强化了法律职业的政治素养标准、业务能力标准和职业伦理标准,突出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性、扩展性、实践性等特征,改革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方式,增设了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加强了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律师职业的准入条件,有利于提高律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当今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刑事案件更是错综复杂,案卷动则几十卷上百卷,刑事辩护工作已经成为一项非常专业化的工作,需要刑事辩护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深厚的法律思维逻辑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从源头上推动了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优化,为建设一只高素质、专业化的刑事辩护律师队伍铺平了道路。

 

(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辩护律师主要有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两者在业务领域也有交叉,统计显示,我国以往的刑事案件辩护率大概为30%左右,其中大概15%的辩护率依赖于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因此,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建设离不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近几年来,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2017年10月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进一步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完善,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定了值班律师制度,丰富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框架和构造,2019年1月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范围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刑事辩护律师在数量上满足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而且要求建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跟踪制度,要求不断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质量。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对刑事辩护律师队伍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促进了刑事辩护律师队伍数量的增长及和质量的提升,然而我国刑事案件不断增多,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及司法公正,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不能满足要求,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着人才紧缺及辩护水平偏低的现象,目前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主要为年轻律师群体,办案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任重而道远。

二、我国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建设的不足

 

我国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律师业的发展状况是衡量现代社会法制建设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全国律师人数从最初的二百多人发展到到如今的四十多万人,但是我国目前刑事辩护律师人数仅有五万多人。总结律师队伍建设的发展可以得知,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发展与民商事律师队伍的蓬勃发展相比并不乐观,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性要求更强,刑事辩护工作困难多、风险大,执业环境严峻,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建设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使得律师在选择执业方向上对刑事辩护领域望而却步。

 

(一)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严峻

 

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主要包括立法环境、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等,良好的执业环境是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发展的重要因素。律师制度经历了四十年的发展,虽然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受历史文化因素、法律因素、意识因素等的影响,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特性并未得到广泛认同,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不容乐观。

 

从立法环境层面来看,部分法律规定有失公平,《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折射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歧视,更像是悬在刑事辩护律师头上的一把剑,稍有不慎就会刺伤自己。《律师法》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规制也是大于保障。《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大量的法律法规在赋予律师权利的同时,并没有规定律师权利被侵犯的救济方式。除此之外,刑事辩护律师在办案中存在调查取证权被限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非法证据排除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等问题。

 

从刑事司法设计层面来看,刑事诉讼主要有指控、辩护和审判三项基本职能,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价值使命。刑事辩护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平衡办案机关的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审判机关提供更充分、真实的证据和材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种制约力量。但是从控、辩、审三方的诉讼地位来看,刑事辩护律师的司法地位低下,话语权不被重视,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合法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与我国律师制度起步晚、发展不完善有着很大的关系,同时,我国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法官、检察官的司法地位远远高于刑事辩护律师,很多司法人员也是以不平等的心态对待律师,导致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经常受阻。

 

从社会环境层面来看,刑事辩护律师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作为首位,在社会公众的眼里,刑事辩护律师是为“坏人”提供服务,以金钱利益为首要目标,因此,刑事辩护律师经常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

 

(二)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大

 

我国缺乏对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救济措施,导致刑事辩护律师常常面临着较大的执业风险,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执业风险主要来自律师自身、当事人及相关办案机关,导致可能遭受到潜在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包括行业纪律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律师自身可能导致的风险。有的律师专业性不足、执业经验缺乏,自身的风险把控能力较差,可能将自己处于不利境地;有的律师自律性不强,被金钱所惑,随意承诺当事人,为了赢得案件胜诉不择手段,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行贿司法人员。

 

当事人可能给律师带来的风险。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时,与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有的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要求律师进行不法活动,或者为保全自己,将不利后果转嫁给律师。

 

刑事司法机关可能给律师带来的风险。刑事司法机目的之一是惩罚犯罪,而辩护律师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两者利益诉求具有一定的对立性,因此,辩护律师与刑事办案机关产生分歧而遭受刑事指控的现象频频发生。

 

(三)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数量不足、专业化程度较低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律师数量不足以满意日益增加的案件数量的矛盾更加突出,刑事辩护律师数量不足的现象尤为严重。以笔者所在的江西省为例,截止2019年4月29日,江西的执业律师总人数为5813人,相对于江西省4600多万人口(截止2018年),律师人数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而其中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人数更是少之又少,在刑事辩护全覆盖及扫黑除恶的背景下,我国刑事案件激增,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掌握在少数的刑事辩护律师手上,刑事辩护律师的人数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我国法制进程的发展。

 

除了数量不足,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还存在专业化程度较低的现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行业领域越来越多,中国律师行业的专业化细分越来越深入,案情也越来越复杂,这一点在刑事案件领域也较为突出。刑事辩护律师是对专业性要求很强的工作,但是我国律师队伍中存在着很多的“万精油式”律师,什么案件都做,没有自己的专业领域,我国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是由这些“万精油式”律师办理的,这就使得刑事辩护达不到“深度辩护”。

 

(四)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继续教育不完善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在毕业后愿意选择加入律师队伍,但是律师行业的执业特性决定了青年律师在进入律师行业后不能接受系统有效的职前培训,我国律师培训制度不完善,继续教育存在不规范、形式化的现象,培训方式单一、针对性不强,虽然各地律师协会对实习律师会举办实习培训,对执业律师也会安排各类实务培训,但是纷繁复杂的案件情况,要求律师拥有扎实的实务经验,我国现行的培训制度远远不能满足要求。虽然我国对实习律师有一年实习期的要求,在实习期间也要求指导律师的监督和指导,然而指导律师缺乏系统的培训计划,所教授的内容也是有限的。相较于民事律师,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继续教育更加薄弱,首先,在刑事辩护律师人数不充足的情况下,刑事辩护工作的传承出现严重脱节,其次,刑事辩护工作的专业性要求刑事辩护律师接受更加系统化的继续教育,而我国现行的律师培训制度过于单一,专业化不强。

三、我国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建设的改进建议

 

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发展是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为了满足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发展亟待加强,以下是我国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建设的几点改进建议:

 

(一)改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

 

1、加强立法方面的保障

 

权利的制约和平衡是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制约司法权力是我国引进律师辩护制度的目的,但是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明显弱于国家的司法权力(主要是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不利于刑事案件的客观公正。首先,我国应借鉴国外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有益经验,从立法层面加大保障,从根本上改善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特别是针对刑事辩护律师在办案中出现的调查取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非法证据排除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等突出问题加以修改和完善。其次,还应该完善对律师权利救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刑事辩护律师不仅享有权利,而且在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有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的依据和途径。

 

2、健全司法监督机制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及审判机关负有监督作用,对于不同的机关侵害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为应该设置投诉机制,敢于听取投诉意见,并建立惩罚制度,切实地做到“将权利关在笼子里”。

 

司法机关还应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侦查机关有时为了追求破案率,在办案时片面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无法做到中立地办理案件,如侦察机关能够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客观办理案件具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另外,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也应加强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做到“兼听则明”。

 

3、社会环境方面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应加大对刑事辩护律师执业内容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特点的认识,增强对律师工作的理解,消除执业歧视。

 

其次,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多开展公益法律活动,让刑事辩护律师参与到更多的群里中去,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密切刑事辩护律师与社会大众的联系。加强刑事辩护律师队伍中先进个人及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展示刑事辩护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不仅可以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荣誉感,还能赢得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心及信任,提高律师在在舆论上的地位和形象。

 

(二)加强刑事辩护律师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管理

 

针对刑事辩护律师队伍良莠不齐的现状,需要加强像是辩护律师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1、完善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是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来选拔律师,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司法考试制度相比具有较大的优势,将完全没有法律教育背景及经验的人排除在外,在源头上保障了律师队伍的水平。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并未设置准入制度,使得刑事辩护律师的水平参差不齐,司法行政机关应该设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准入门槛,通过一定的考核方式选拔刑事辩护律师,各地律师协会可以对刑事辩护律师进行登记备案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2、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监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我国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并未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及质量评价机制,各地律师协会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管理,建立考核考评制度,另一方面应引导律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监督措施,建立适合本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3、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化技能培训

 

首先,应建立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化培训制度,重视职前培训,做到分类分级培训,对于初入职的实习律师,重点加强其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讲座、专家授课、同行交流、远程教育、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来拓展培训方式,增加刑事辩护律师的学习途径。

 

其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设置专门的培训机构及专门的刑事辩护学习课堂,由国家律师学院开设分支机构,或建立律师培训学院作为培训基地,建立完整的培训计划,对实习律师及执业律师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提高其刑事辩护能力。

 

(三)加大对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

 

刑事辩护律师收入普遍低于其他领域的律师,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是刑事辩护律师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各地应加大对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对于初入职的刑事辩护律师建立补贴制度,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政府财政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资金投入,保证每个案件的援助律师都能享受补贴,保证其办案的基本开支;另外,也可以引入社会资金,建立援助律师的奖励制度,提高其办案积极性。

四、结语

 

经过四十年的发展,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虽然目前还存在诸多不足,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可以预见的是,刑事辩护律师将获得更多的执业权利,地位将得到提升,刑事辩护律师队伍中将产生更多优秀的人才,相对地,高素质的刑事辩护律师队伍也将有利地推动我们民主法治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周璐仪,《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困境与出路》,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4月。

 

2. 宋生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评介及发展建议》,载《社会科学动态》,2019年2月。

 

3. 妖月,《关于加强律师对律师队伍建设的思考》,载《内蒙古教育》,2016年11月。

 

4. 梁永忠,《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挑战及实现路径初探》,载《中国司法》,2017年第7期。

 

5. 任建安,《“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载《三明学院学报》,2018年2月。

 

6.顾永忠,《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