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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论文丨段建国:律师的价值在于准确判断

作者:段建国 时间:2020-07-10

医师若想诊治好患者的疾病,就必须先通过望闻问切四诊法做好对病情的诊断,有时还需要中西医结合,借助于X光、B超等高科技。若单个医生对病情拿不准,还会聘请专家对病情进行会诊。良好的诊断是有效治疗的前提。如果本来是肾结石,却被医生看成了肠胃炎,那么患者的疾病将无法治愈。庸医不仅会开刀开错地方,甚至会贻误病人的生命。

 

律师也经常做着对当事人的案情的诊断工作。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在为咨询者的法律疑难做判断,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在为非诉讼法律事务做判断,辩护词是律师对刑事案件的判断,代理词是律师对民事案件的判断。

 

律师能做判断,不不等于律师会判断。律师会判断不等于能准确判断。拿着法规照本宣科,不仅律师会,当事人若通过几个小时的速成学习,也能掌握《法规汇编》上白纸黑字记载的内容。律师的价值,是根据对法律的理解和职业经验,对疑难杂症能够做出准确判断。基于个案具体情形,被告人能否被判死刑,是否会被无罪释放,一般情况下应判决多少年,当事人是否能胜诉,法院会支持哪些的诉讼请求,哪些会被否定,律师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给出较为精准的结果。

 

只有存在精准的预测,律师才能选准适当的办案策略,从而达到相对比较完美的结果。准确的判断,是律师成功办理法律业务的基础,笔者认为律师的价值就在于准确判断。

 

首先,若想做好准确判断,就必须首先吃透真实案情。

俗话说,巧妇难作无米之炊。纵然律师对法律多有研究,深有造诣,但是如果没有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情况,无异于医师没有给病人看清病,就先开处方单子。吃透真实案情,是律师能够做出准确判断的前提条件。真实的案情,需要当事人的如实陈述。如果当事人只是一把鼻子一把泪的叙述,自己被张茂拳打脚踢致残,而不如实陈述自己先辱骂张茂,并且先动手用鞭子抽打张茂,律师将会得出张茂涉嫌故意伤害罪,而忽略张茂系正当防卫的准确判断。

 

当事人不能讳疾忌医,向律师隐瞒案情,将会以欺骗律师开始,以坑害自己结束。律师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事实,并声明仅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做出判断,实际上就是防止当事人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导致律师根据非真相的事实做出错误判断。

要想准确把握案情,律师必须在案件的证据上深下功夫。乙方起诉甲方违约没有按期支付货款。查阅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乙方确实已经发货,甲方也确实没有支付货款,对甲方可能不利,但是若反复查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来往电报,其中一份电报甲方已经告知乙方所发货物与合同约定品牌、规格不符,所以甲方拒收,那么这个案件就可能反败为胜,由电报导致甲方胜诉。

 

律师习惯于瞪大眼睛去寻找漏洞,纵然对方的证据好似天衣无缝,似乎总会发现一些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就需要律师去伪存真,拨开迷雾发掘案件本质,并且对有利证据是否会带来本质影响,做出理性判断。如果证据明确告诉律师,当事人无任何胜诉可能,铁板钉钉要输,那么律师最好凭着职业良心拒绝接受这样的法律事务。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明知要输还要受理,到头来当事人埋怨,法官小看,可能得少失多。

 

其次,若想做好准确判断,就必须谙熟法律背后的法律。

常言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是衡量案件成败的尺子。法律如何规定,对律师判断案件会有极大影响。多数律师上大学时,就学习的是法律,考司法资格,又接着学习法律,说律师不懂法、不知法,那真是冤枉律师了。

 

学过法律、考过资格,不等于律师就可以高枕无忧、一劳永逸了。法律永远是滞后的。随着社会发展、经济变革,法律始终处于调整完善过程中。尽管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随意更改,但是,在中国转轨的时间,法律在经常不断的修改完善,是有目共睹不争的事实。

 

以一般法《刑法》为例,现行《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但是在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于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于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二)》,于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些修法无疑是必要的,但是修法之频繁,让人有应接不暇之感,这就要求律师及时学习,跟上时代。《刑法》第182条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两次修改,罪名、罚金、最高刑等都作了较大修改,如果不认真学习,恐怕记得的都是老皇历了。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更是入雨后春笋,几乎各大罪名项下,都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是具体运用在司法实践中的尺子,律师当然需要掌握。政府出台的法规规章,尽管与刑事律师较远,但是在牵涉有罪无罪判断时,这些规范性文件有时作用重大。

 

最后,若想做好准确判断,就必须会以法官的眼光看案。

律师判断案件,通常会根据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中有利的条款,经过分析研究得出判断。这样的律师判断,无疑是片面的,有局限性的。由于律师没有跳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圈子,由于律师没有站到法官的高度去看案件,律师的判断与法官的判断往往会出现冲突。

 

在做案件的时候,律师经常是绞尽脑汁去发掘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对方是否违约、己方是否有不安抗辩权,被告人是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是否是精神病患者,这些是律师的关注焦点。关注这些焦点没有错,但是是不是该换位思考,若有多份证据证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自己当事人不利的事实是否已成立,若供述前后矛盾,被告人是否在狡辩,这些往往被律师忽略了。单说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只依靠对己方有利的法条,不顾及不利于己方的事实,不顾及对己方不利的法条,最终律师的判断,当然会与法官的判断大相径庭。

 

俗话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法官是一手托两家。而律师是接受一方委托,为一方代理或者辩护,律师判断的片面性显而易见。当事人尽管希望案件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同时大多数理智的当事人不应当让律师单纯根据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做出法律判断,而应当请律师站在全案的立场上,站在法官的角度,对案件做出切合实际的准确的判断。很遗憾的是,大多数当事人没有这么冷静,也没有这么清醒。律师投其所好,做出偏激的判断,似乎非常投合当事人心意。这种片面性的结论会误导当事人,也会影响律师的声誉。

 

有的律师无论事实与证据如何,总是喜欢对刑事案件做出无罪辩护,号称无罪辩护专家。但是,司法进步是不争的事实,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动辄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都应当无罪释放,这恐怕法官不相信,律师自己也不会相信。作为刑事案件,确实要求应当排除合理怀疑,确实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不清楚也好,证据没有形成体系也好,到底哪些事实关乎法院定案,哪些证据冲击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律师确实应当站在法官的高度去看问题,去权衡是与非。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律师仅仅由于被告人没有记准哪一天作案,其他被告人也没有准确记得,从而得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无罪判决的结论,未免有失唐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