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者援助计划案例WOUNDED AID CASE

蒙冤者援助计划案例 | 江西农民毒杀案15年申诉223次 证据不足仍死缓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17-04-06

文章来源丨南方周末

作者丨刘长

李锦莲回忆,同监室“犯人”曾在号子里“审”他,前后开了4次“庭”,还安排了“审判长”、“书记员”。由于不交待“罪行”,他遭遇了“洗冷水澡”、“过独木桥”等体罚。

该案再审,检方意见与律师观点惊人一致。律师朱中道回忆,法官和检察官争论了起来,“法官说,案子判得对不对,不是法院一家的责任。检察官说,你是最后的把关者。”

63岁的江西农民李锦莲还能清晰记起那个早晨——他最接近自由的时刻。

2011年9月14日,这个已入狱13年的死刑犯,带着刑法书籍、手写的申诉材料,和洗冤的期待,迈出南昌监狱大门。狱管让他把行李全带走。“他们说我肯定不会再回来了。”

那天,江西省高级法院按照最高法院指令,再审了他所涉及的投毒杀人案。一向以指控犯罪为己任的检察官,当庭表示李案证据有瑕疵、公安取证有问题。

李锦莲以为翻案在望,没想到,两个月后,“他们又把我送回来了。”法院维持死缓判决。

2013年12月9日,隔着监狱会见室的玻璃墙,李锦莲向南方周末记者讲述了他的申诉之路。今年8月,他委托律师向最高法院寄出一份新的申诉书,根据律师记录,这是该案的第223次申诉。

李锦莲说,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于今年5月发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重燃了他早已放弃的希望。狱中的他随身携带着这篇文章的复印件,“一有时间就看,不知道看了多少遍”。

桂花奶糖

即便时隔15年,每次提到“糖”字,李锦莲脸上仍会划过一丝苦楚。

1998年10月9日下午,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园村的一条乡间小道,两名小孩捡到了4颗桂花奶糖,分食之后双双中毒死亡。法医鉴定出死者体内有毒鼠强成分。警方排除路人不小心遗落,怀疑是人为投毒。

翌日,遂川县警方用一个小时完成了现场勘查和“破案”:正在家附近割稻子的李锦莲被带走。

警方后来在起诉意见书中认为,案发前3日,李锦莲在遂川县城买了10颗桂花奶糖,案发当天选了4颗糖,用木柴杆将鼠药挑入糖中包好,将糖置于路边,“迅速逃离现场”。

在警方侦查期间,李锦莲本人也一度做过有罪供述,但自检方批捕之后,他一直否认有买糖、制作毒糖、丢糖投毒的任何行为,强调自己是在两名小孩捡糖食用之后才回到村里。

作案工具毒糖来源不明,成为案件最大的疑点。案卷材料显示,警方曾调查了遂川县一对店主夫妻,两人明确表示,李锦莲曾在其店内买过米和白糖,但没有买过桂花奶糖。

于是,在该案的各种法律文书中,对于奶糖的来源,笼统以“县城市场”、“遂川县城”一笔带过;警方没有找到任何制作毒糖、丢糖投毒的目击者,制作毒糖的工具,出现了“火柴杆”(二审裁定书)、“木柴杆”(起诉书、一审判决书)等多种不同说法。

2011年9月,案件再审时,检察官当庭指出:能够证明李锦莲作案的直接证据,只有李本人的供述,“特别是对于李制作并投放毒糖的具体行为,除了李的有罪供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

律师向法庭申请调取疑被警方隐匿的一份证据:警方曾提取李锦莲的指纹和掌纹,并对现场获取的三张糖纸进行了指纹鉴定。但鉴定结果从未示人。警方出具了一纸情况说明,称糖纸皱折严重,无法提取指纹。再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两个基本”

除了关键证据缺位,李锦莲及其律师还多次向法庭反映其被逼供、诱供。资料显示,李被警方刑事拘留前,已被关了1个多月,名义是“监视居住”,并经历了乡政府、派出所、刑警队等多个关押地点。

李锦莲后来用了长达5页纸来描绘警方侦查期间对他的刑讯行为,包括“用火烧”、“打撞钟”、“吊腊肉”等等。上述行为,尚未得到任何司法部门的证实。

李案当年的侦查员、遂川县公安局民警吕云2004年接受律师调查时,谈到以下情形:李锦莲在警方办案期间,脚曾被脚镣铐伤,他让人给李买过一瓶红花油;警方审讯李锦莲时,采用了三班倒的方式,轮流审讯。

如果排除李锦莲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一审判决李死缓的证据只剩7项:有的是李锦莲7岁儿子的话,有的是同监室犯人的“举报”。

据李回忆,在遂川县看守所,同监室“犯人”曾在号子里“审”他,前后开了4次“庭”,还安排了“审判长”、“书记员”。“审理”中,由于不交待“罪行”,他遭遇了“洗冷水澡”、“过独木桥”等体罚。

一审判决书有这样的字句:“被告人李锦莲在关押期间与同监人犯李某某等人交谈时,亦承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法院采信同监室犯人的告密,并非孤例。浙江张氏叔侄案中著名的狱侦耳目袁连芳的证词、河南李怀亮案中同监室两名犯人的证词,都曾作为证据影响判决——事后证明,这些证词正是冤狱的一部分。

2000年5月,江西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死缓判决,理由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两个基本”是上世纪80年代严打时期延续下来的刑事政策。按照2013年11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白首之心

长达15年的时间里,李锦莲一直申诉,惊动了最高司法部门。

2003年6月,最高检将李锦莲申诉一案转交江西省检察院办理,该院前后复查一年多,决定不予抗诉。

2005年,鉴于全国人大代表连续提出建议,最高法院决定调取李锦莲案案卷,重新审查,后指令江西省高院立案再审。

一起普通刑案能引发如此多的关注,背后是4名吉安籍老者的坚持。

77岁的老律师朱中道,1979年起在吉安地区遂川县法院任法官,1983年起当律师,迄今仍在办案一线。

78岁的法律工作者章一鹏,1969年恢复检察院时即任检察官,曾任吉安地区检察院公诉处处长,1997年退休后在律所兼职法律工作者。

80岁的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现仍从事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

还有76岁的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中医医院原院长李乾构,自2002年起,连续5年在全国“两会”期间,以代表意见建议形式,呼吁最高法院重审李锦莲案。

案发后,李锦莲家属聘请了朱中道和章一鹏代理此案,一做就是十多年。章一鹏从公诉处处长任上退休的第二年,发生了李锦莲案,公诉机关正是他所工作的吉安地区检察院。“要是我还在任,这个案子肯定过不了,起诉不了。”

4人中最年长者张泗汉,曾任职最高法院,在法院系统有不少故旧,但他坚持“不能去打招呼”,只能给予一些法律程序上的指导。

“这个案子漏洞百出,用行家的眼光看,问题是很明显的。”张泗汉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他仔细研究过李案材料,发现“引发命案的桂花奶糖是哪里来的”、“糖放到了哪里”、“糖上面的指纹是谁的”,均未查清,“不能排除疑点,就不能定”。

在这群白发老人的奔走之下,李锦莲案一度走到翻案边缘。2011年2月,江西省高院下达再审决定书,同年9月14日,已失去自由13年之久的李锦莲,重新出现在法庭上。

控辩“基本一致”

当天的庭审,被认为是李锦莲翻案的绝佳机会——也几乎是最后的机会。律师发表了长篇的无罪辩护意见。江西省检察院两名出庭检察官的意见,也与律师观点惊人一致。

“我们和检察员完全没有辩论,因为意见基本一致,都认为案子有问题,”朱中道回忆,当天,反而是法官和检察官争论了起来,“法官说,案子判得对不对,不是法院一家的责任。检察官说,你是最后的把关者。”

当天,出庭的检察员徐琳指出,案卷中虽有证据指向李锦莲犯罪,但同时“存在瑕疵”,没有能证明李锦莲作案的直接证据。

检察员还提到,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公安机关在办案方式、方法和相关程序上,存在争议和不当之处”。此案一审时,曾有一名康姓警察到庭作证,否认刑讯逼供。参与该案侦查的有十多名警员,检方认为,“不能因为康唐生一人到庭否认,就凭此否定其他人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的行为”。检方还发现,警方在对李进行监视居住期间,先后将他带到派出所、县公安局刑警队,二十多天内连续审讯以获取李锦莲的犯罪口供,“公安机关这样的做法会产生争议”。

检方给法庭的意见是:为了准确、客观认定犯罪,希望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本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的前提下,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庭审只持续了一个上午。法院宣布择期宣判。走出法院,律师和家属激动不已,认为改判无罪指日可待。

“检察官讲得很好,直接说‘无罪’可能不好说,说‘案子有瑕疵’、‘不排除刑讯逼供’,这已经很罕见了。”老检察官章一鹏参与庭审之后,专门给江西省检察院写了一封信,以示敬意。

2011年11月,江西省高院下达李锦莲案再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书显示,该判决经过了江西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李锦莲的女儿李春兰找到江西省高院的承办法官,据她转述,这位年轻法官无奈地告诉她:“案子的疑点确实很多,当时不要起诉就好了。”“法官还跟我说,‘在这里要改真的很难,要到最高法院去。’”

南方周末记者联系了曾经办理过李锦莲案的法官、检察官,他们谈了案件过去太久、工作纪律等原因,婉拒了采访。

李锦莲已被关了15年,经过多次减刑,63岁的他还需服刑到2021年6月。2013年春天,他在狱中读到了浙江张氏叔侄冤案的报道,决定向他们学习,继续申诉,且不再背诵狱中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