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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者援助计划案例丨福建抢劫杀人案再审4名“罪犯”获判无罪 蒙冤22年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17-04-06

文章来源丨东方网

海南陈满错案平反三天后,福建许金龙等四人被控抢劫杀人案也宣告平反,这是继蒙冤23年的陈满之后国内已知的蒙冤最久的当事人,他们中第一个人自1994年2月28日被抓至今已近22年。

2月4日下午,福建省高院对莆田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一案作出再审宣判,宣告4人无罪。

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许玉森等四人共同入室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四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

该案发生于1994年1月,4名当事人于同年被抓。其中3人向警方作出了有罪供述,但在检方介入后即翻供,称没有作案时间并明确提出案发当天的去向。

1999年4月,福建高院终审判决4人死缓。此后,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及家人不断申诉。2013年,福建省检察院对该案重新审查,并于2014年2月作出再审检查建议,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5年12月,福建高院决定再审该案。

澎湃新闻从律师处获知,认定4名被告人的证据主要是口供,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实物证据能够直接指向被告人。福建省检察院对当年的证人重新取得的证言,佐证了张美来、许金龙没有作案时间的说法。

此外,经相关机构鉴定,该案中一位关键证人所作证言上的指纹,与该证人本人的指纹不符,亦有当年曾和张美来、许玉森在看守所同监室的证人证明,看到他们提审回来后身上有伤。

证言笔录涉嫌造假

1994年1月14日,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前范村一独居老人被发现陈尸体家中,钱物遭劫,警方认定案发于1月13日(农历十二月初二)夜,但没有明确的时间段。

此后,蔡金森等4名青年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1995年6月,莆田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首先认罪的蔡金森被判死缓,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被判死刑。1999年4月,福建省高院终审维持有罪判决,改判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为死缓,理由是“鉴于具体情况,尚不属立即执行死刑犯罪分子”。

蔡金森在狱中经过多次减刑,已于2014年被释放,距其被抓已有20年,而其他3人被抓至今已近22年。

蔡金森首先作出了有罪供述,并供出了其他3个“同伙”,但他称,这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根据有罪判决,作案后,张美来分得赃款3580元,其他3人各分得3500元。此外他们还从受害者家中盗得6枚金戒指,用刀截为12块后各分得3块。

关于财物的去向,法院认定,张美来、许玉森把赃款用于赌博挥霍,还把各自所分得的3块金戒指以100元折价给赌徒陈国太。蔡金森则把赃物用于结婚及生活挥霍。

陈国太曾在1994年9月2日作证称,他曾在联星村西许地名叫“葫芦山”山上参加赌博,以1000块的价格和两人交易了6块金器,后来又把金器输给了别人。警方称,经陈国太辨认,与他交易金器的两个是张美来和许玉森。

到2015年10月,陈国太接受福建省高院调查时称:“我根本没有赌博用金子的情况,我也不认识张美来、许金龙”。他还称,他没有做过1994年9月2日这份笔录。

2013年10月,福建省检察院委托相关机构对陈国太否认的这份笔录做指纹鉴定,结论是,该笔录上的指纹与陈国太本人指纹不符。

被警方要求作证时,陈国太不在福建。2015年10月,陈国太的母亲还对福建省高院作证称,1994年,警方曾把陈国太的父亲抓去两次,且殴打他,“就是要我儿子回来”。

4人均称没有作案时间

该案侦查期间,除许金龙外,其他3人均作出了有罪供述,但他们在检方介入后又均翻供,理由是没有作案时间。

蔡金森称,案发当夜,他一直待在家里,期间还弄坏了家里的电视,请同村人许金泉来修。

蔡金森的父亲蔡国力曾两次作证称,蔡金森当天先到其叔国良家喝酒,大约在晚九点左右回家,两人睡在一张床上,之后就没有再出来。但蔡国力的证言没有被采纳,而可能作证的许金泉的证言则没有出现在证据中。

张美来翻供时称,案发当晚和陈光明、许文贵两人在一起,看电影、吃夜宵、做按摩到凌晨两点多。但陈光明在1994年12月对警方作出的证言称,一起洗头看电影的日期记不清了,“可以肯定不是农历十二月初二晚上,恐怕是农历11月间的事”。而许文贵在同月作出的证言称,案发当晚张美来没有来找他,是前几天的事。

2013年12月,福建省检察院再次找两人取证时,陈光明称和张美来在一起时是在一个初二晚上,但几月记不清了。而许文贵则称原来做过的笔录在时间上不是事实,案发当晚确实和张美来、陈光明在一起,而之前的证言是因为“怕被开除,按办案人员讲的时间做的笔录”。

许玉森和许金龙均称,案发当晚他们住在同村许瑞春家。许瑞春的母亲陈金姐2013年12月向莆田市检察院作证称,当晚9点,许玉森、许金龙两人将他喝醉酒的儿子送回家并上楼,“第二天我只看到许玉森下楼,那天晚上他们有没有再出去我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