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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者援助计划之许金龙等四人抢劫案获再审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16-01-06

蒙冤者援助计划之许金龙等四人抢劫案获再审

没有作案时间,没有作案证据,口供相互矛盾,证人笔录造假。21年前,福建省莆田县的一桩入室抢劫杀人案就这样定案了,四名正直青春年华的年轻人被判处重刑。

21年后,案情终于出现转机,持续喊冤的四名“凶手”和他们的家属终于盼来了立案再审的通知书。2015年12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许玉森等四人抢劫案启动再审程序。

1999年4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闽刑终字第243号刑事判决,因涉嫌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蔡金森已刑满出狱,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仍在服刑。

2012年开始,许金龙家属委托代理人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2014年3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张美来、许玉森、蔡金森家属均委托律师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许金龙案也是尚权所蒙冤者援助计划项目之一。接到许金龙的材料后,经过项目合作方——中国政法大学的初步审核,尚权律师事务所将许金龙、张美来纳入援助 计划,先后由王耀刚、毛立新律师前往福建会见了许金龙、张美来,并在了解情况后召开案件研讨会,向福建省高级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

案件背景

1994年1月13日夜,福建省莆田县忠门镇前范村村民郑金瑞(男,66岁)被人捆绑在家中床上死亡。现场为郑金瑞家老厝,共有5道房门被撬、挖开,家中有多处被翻动的迹象,莆田县公安局将本案立为抢劫案进行侦查。

根据现场一沙发上有4种不同的足迹,莆田县公安局断定作案分子为四人,于是组织了一个20多人的侦破组展开侦查工作。

根据郑金瑞生前经常把大量现金拿到吓宝客栈请吓宝帮忙清点这一情况,将侦查重点锁定在该客栈住宿人员。

侦查发现忠门镇联星村补锅匠蔡金森案前住在吓宝客栈,案发当天下午突然离开并把补锅工具留存吓宝处,遂把蔡金森列为重点嫌疑对象。

1994年3月2日蔡金森被传唤审查,经过几天的审讯,蔡金森供认:1994年1月6日,他和联星村村民许玉森、张美来共谋到前范村郑金瑞家抢劫作案, 并于1994年1月13日晚9时左右,在张美来家再次与许玉森、张美来、许金龙共谋抢劫,由张美来携带螺丝刀、手电筒、麻绳等工具,许金龙携带白色布料面 粉袋及黄色胶纸等,张美来开着其家的三轮摩托车载四人去前范村郑金瑞家作案。撬、挖开几道房门后进入郑金瑞家大厅,这时遇见郑金瑞刚好也走到大厅内,四人 一齐年上前,蔡金森、许金龙抱住郑的腿,张美来、许玉森抓住郑的手、扼住郑的脖子,把郑摔倒在地后,张美来、许金龙二人便用麻绳把郑的双手和双脚捆住,张 美来用所带的风湿膏把郑的嘴巴贴住,许金龙用自己带的面粉袋套住郑的头部,又用塑料胶布把面粉袋粘紧。接着把郑扔在大厅的西墙脚下开始翻找财物,后许金龙 等将郑搬到床上,四人回到张美来家。

蔡金森抢得金戒指6枚,许玉森、张美来共抢得现金14080元。付给张美来80元车费后,四人各分得现金3500元,金戒指斩断为12块,各分得3块。

案后蔡金森因结婚急需用钱,便把金戒指以1400元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

莆田县公安局根据蔡金森的供述抓获了张美来,张美来到案后供述的作案经过与蔡金森供述基本一致,并供认将分得的现金在西许山赌博时输掉,所分得的三块金戒指输给陈国太。

1994年3月21日,莆田县公安局将在北京打工的许金龙、许玉森抓获。

许玉森、许金龙到案后拒不承认参与抢劫作案,经过7天的讯问,许玉森承认参与抢劫,将分得的现金在西许山赌博时输掉,所分得的三块金戒指以800元的价格抵给陈国太。

许金龙到案后始终没有承认参与抢劫,莆田县公安局依据蔡金森、许玉森、张美来的口供将许金龙定为主犯移送起诉。

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莆中刑初字第01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判处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9年4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闽刑终字第243号刑事判决,改判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维持对蔡金森的一审判决。

律师意见——本案存在的问题:

一、除蔡金森、张美来、许玉森三人的口供外,没有追缴到赃款和赃物作为口供的佐证,也没有追缴到作案工具与口供相印证,且蔡金森、张美来、许玉森在检察 院批准逮捕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均否认了参与抢劫作案的事实,称口供在到案后在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下,按照侦查人员的提示作出的虚假供述。

二、蔡金森、张美来、许玉森的认罪口供所描述的作案经过,自相矛盾、相互矛盾比比皆是,且与现场情况多有不符。

判决生效后,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的家属均提出申诉,其申诉先后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目前,蔡金森已刑满出狱,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仍在服刑。

2012年开始,许金龙家属委托代理人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2014年3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2年12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蒙冤者援助计划实施说明

蒙冤者援助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是一项旨在为蒙冤者提供援助,促使司法机关纠正重 大冤假错案的公益项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成立蒙冤者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执行本计划。

中心邀请国内知名刑事法学者、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及刑事司法工作者、媒体工作者、高校在读研究生等社会各界公益人士共同实施本计划。

 

一、援助内容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援助:

1、安排律师或推荐志愿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2、根据案情需要,组织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召开案件研讨会;

3、根据案情需要,对重大疑难案件,组织专家学者召开案件论证会;

4、配合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

二、援助方式

1、对于已有律师代为申诉的案件:

(1)根据案情需要,可提供技术支持(案件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等);

(2)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尚权所的律师参与办理申诉。

2、对于没有律师代为申诉的案件:

(1)安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志愿者律师代为申诉、参与诉讼等;

(2)推荐其他志愿者律师代为申诉、参与诉讼等。

3、对于自行申诉的,提供必要的申诉程序的指导。

三、受案范围

(一)受案类型

计划的第一阶段,即2014年至2016年,只受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等以暴力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

(二)受案条件

受理的案件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有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

2、当事人必须被判有罪且刑期为无期徒刑以上;

3、现有材料能够证明无罪或定罪证据明显不足。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仅主张程序错误的;

2、当事人承认实施了侵害行为,但主张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得到被害人承诺等情节存在的;

3、对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有异议的;

4、仅对量刑存在争议的案件,如主张存在自首、立功情节等;

5、当事人承认案件事实存在,仅对定性有争议的。